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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特权责任是行政主体在契约行政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合同特权而引起的兼具行政属性与契约内涵的特殊行政责任形式。其基本构成要件为责任主体、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责任形态在行政合同的缔结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后契约阶段均可存在。其主要责任形式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补偿金以及作为特殊补充责任形式的违约金,但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应作严格规则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