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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rn一、保险合同责任条款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rn二、保险合同责任条款的程序性规制:约款是否订入合同rn三、保险合同责任条款的实体规制之一:约款的内容控制rn四、保险合同责任条款的实体规制之二:约款解释规则rn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经历了第二次较大规模的修订.rn这次修订,与近几年来德日等国保险契约法的修改目标一脉相承,即进一步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1]较为典型的是第17条第2款、第19条和第30条的规定,在对原有规范进行增补的同时,共同构建了保险合同责任条款的法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