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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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责任制度蕴含着"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技术逻辑与"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治逻辑,二者在某些案件中会呈现明显的张力.法院作为法官责任制度的实施主体,需要在双重逻辑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法院为了追求安定和谐的治理效果,一方面,通过层级化管控使风险在组织内部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当风险发生时,以政治理性优先的方式对法官进行问责处理.这样的做法不仅加深了法院治理的难度,还可能引发新的司法公信力问题,所以,需要通过完善法官声誉认同机制以及加强法院信息化管理与科层式管理之间的互动融合,适当调试法官责任制度的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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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责任制度蕴含着"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技术逻辑与"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治逻辑,二者在某些案件中会呈现明显的张力.法院作为法官责任制度的实施主体,需要在双重逻辑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法院为了追求安定和谐的治理效果,一方面,通过层级化管控使风险在组织内部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当风险发生时,以政治理性优先的方式对法官进行问责处理.这样的做法不仅加深了法院治理的难度,还可能引发新的司法公信力问题,所以,需要通过完善法官声誉认同机制以及加强法院信息化管理与科层式管理之间的互动融合,适当调试法官责任制度的双重逻辑,以达致一种衡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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