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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新的消费者保护法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该法做出了许多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修改,但仍存在许多不足。本文就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两点出发,对新消保法和欧美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相比,指出其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消费者 消费者反悔权 消费者保护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其中规定了很多与时俱进的新制度,例如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无因退货权、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但是中国新消保法的重大变化与欧盟、美国等的相关制度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我国新消保法仍然没有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直接的定义,只在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欧盟规定“消费者是指处于非贸易或非职业目的而实施行为的自然人豍”。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该定义并没有明确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目前法学界对消费者概念的争论主要有二:其一,是否需要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例如王海等职业打假人是不是属于消费者;其二,“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的问题,理论界和地方消费者保护立法存在重大分歧,理论界普遍认为,消费者应该是自然人,因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都是与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相联系起来的。
出现上述问题都与消保法未对消费者进行定义有关。本文认为,首先,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与其是否是消费者具有密切联系,是与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的生产、经营行为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因此应该体现在消费者的定义中;其次,消费者是指自然人个人还是也包括单位,也是消费者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消费者作为“最终使用者”和弱者被保护的原因之一豎。因此,应将消费者定义为:以非交易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豏若明确消费者的此种定义,既解决了王海问题,也能将农民的生产消费纳入消费者保护范畴豐。这样也不用在新的消保法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专业打假者在购买商品后,只要不将其转售或者投入生产,即可以推定他是消费者。而且,这样也符合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者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制造商、供应商充分注意到商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豑
二、消费者的反悔权
新消保法第25条增加了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电子商务消费者无因退货的规定。消费者反悔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在合同成立的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货并取得退款的权利。豒
欧盟自1985年开始赋予上门销售合同中的消费者反悔权,如今该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在欧盟的多个指令中以保护人寿保险、分时度假、消费者信贷、远程金融服务等合同中的消费者。2011年欧盟的《消费者权益指令》将以前存在于各不同指令中的碎片化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整合豓。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以反悔期为内容的一套制度体系,除了包括反悔期所涉及的一些与时间期限相关的问题之外,还包括对反悔权行使的方式和条件、行使反悔权的法律后果、消费者反悔权与商家披露义务的关系,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例外情况,以及权利滥用的预防等问题的规定豔。对于反悔期的长度,欧盟在2008年的《消费者权益指令》中,将反悔期的长度规定为14天,美国的反悔期为3个工作日。豖对于反悔期的起始时间,一种方式是自合同缔结时起算,这种计算方法通常用于服务合同中,另一种是自收到商品之时起算。欧盟指令中将消费者反悔期的起算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结合起来,即要求经營者必须告知消费者享有反悔权,如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反悔期将进入长眠期。即消费者被告知其享有反悔权时才开始计算反悔期。这样一来,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大化的。关于反悔期截至的规定,一般采用发送主义,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当然,也不是任何商品都适用反悔权制度的,例如生鲜易腐或保质期较短的食品等,另外,有些立法中还规定了反悔权适用商品的最低金额,如美国FTC《冷却期条例》规定价格在25美元以下的商品不适用反悔权。
我国新消保法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无因退货的规定豗是新消保法的一大进步之处,但是也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首先,我国消费者的反悔权只适用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或者邮购方式购买的商品的消费合同,没有扩展到欧盟消保法所囊括的人寿保险、分时度假、金融信贷等领域。这与消费者反悔权要保护的领域是不匹配的。消费者反悔权主要保护两大类型的特殊消费合同:一是信息瑕疵合同,即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在这一类型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不论是产品信息还是经营者信息;第二种是心理瑕疵合同,也称为非营业场所合同,在该类合同中,消费者尽管在缔结合同时已看到商品,但对商品的了解并不全面客观,往往是迫于销售人员极具技巧的销售攻势而在冲动下进行了购买。豘在我国的消保法中,至少应将反悔权扩充到展台消费合同。
其次,没有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法律的公布不能保障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够知晓消费者反悔权的存在。新消保法没有将权利知晓起算日期与反悔权的行使期挂钩。
第三,新消保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与消费者无因退货仍然存在差距,一是无法明确“完好”的标准,是指商品未投入使用,还是商品未经拆封,包装完好。豙例如“乐友”购物网站规定,“退回的商品外包装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赠品不齐全的不能退货”,对这条规定,可能产生的一种解释是只要拆开了包装就不能够退货,这样一来,消费者的无因退货权就形同虚设。豛
三、结语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已经获得长足的进步,这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极其重要的。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跨境消费者纠纷适用消费者所在地的法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很多消费者开始购买外国的商品或者接受外国的服务,如果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下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过低,那么中国消费者永远只能适用本国低水平的法律保护,而外国消费者则享受了其本国高水平的保护,这对于我国消费者是极其不利的。因此,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将欧美有利的制度借鉴到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消费者。
注释:
豍吴越,李兆玉,李立宏译.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2.
豎豐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6,9.
豏豑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4,8.
豒豓豔豖豗豘于颖.远程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78,83,82,84,85,90.
豙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15.
豛王京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113.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消费者 消费者反悔权 消费者保护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其中规定了很多与时俱进的新制度,例如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无因退货权、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但是中国新消保法的重大变化与欧盟、美国等的相关制度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我国新消保法仍然没有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直接的定义,只在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欧盟规定“消费者是指处于非贸易或非职业目的而实施行为的自然人豍”。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该定义并没有明确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目前法学界对消费者概念的争论主要有二:其一,是否需要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例如王海等职业打假人是不是属于消费者;其二,“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的问题,理论界和地方消费者保护立法存在重大分歧,理论界普遍认为,消费者应该是自然人,因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都是与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相联系起来的。
出现上述问题都与消保法未对消费者进行定义有关。本文认为,首先,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与其是否是消费者具有密切联系,是与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的生产、经营行为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因此应该体现在消费者的定义中;其次,消费者是指自然人个人还是也包括单位,也是消费者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消费者作为“最终使用者”和弱者被保护的原因之一豎。因此,应将消费者定义为:以非交易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豏若明确消费者的此种定义,既解决了王海问题,也能将农民的生产消费纳入消费者保护范畴豐。这样也不用在新的消保法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专业打假者在购买商品后,只要不将其转售或者投入生产,即可以推定他是消费者。而且,这样也符合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者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制造商、供应商充分注意到商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豑
二、消费者的反悔权
新消保法第25条增加了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电子商务消费者无因退货的规定。消费者反悔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在合同成立的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货并取得退款的权利。豒
欧盟自1985年开始赋予上门销售合同中的消费者反悔权,如今该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在欧盟的多个指令中以保护人寿保险、分时度假、消费者信贷、远程金融服务等合同中的消费者。2011年欧盟的《消费者权益指令》将以前存在于各不同指令中的碎片化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整合豓。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以反悔期为内容的一套制度体系,除了包括反悔期所涉及的一些与时间期限相关的问题之外,还包括对反悔权行使的方式和条件、行使反悔权的法律后果、消费者反悔权与商家披露义务的关系,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例外情况,以及权利滥用的预防等问题的规定豔。对于反悔期的长度,欧盟在2008年的《消费者权益指令》中,将反悔期的长度规定为14天,美国的反悔期为3个工作日。豖对于反悔期的起始时间,一种方式是自合同缔结时起算,这种计算方法通常用于服务合同中,另一种是自收到商品之时起算。欧盟指令中将消费者反悔期的起算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结合起来,即要求经營者必须告知消费者享有反悔权,如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反悔期将进入长眠期。即消费者被告知其享有反悔权时才开始计算反悔期。这样一来,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大化的。关于反悔期截至的规定,一般采用发送主义,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当然,也不是任何商品都适用反悔权制度的,例如生鲜易腐或保质期较短的食品等,另外,有些立法中还规定了反悔权适用商品的最低金额,如美国FTC《冷却期条例》规定价格在25美元以下的商品不适用反悔权。
我国新消保法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无因退货的规定豗是新消保法的一大进步之处,但是也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首先,我国消费者的反悔权只适用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或者邮购方式购买的商品的消费合同,没有扩展到欧盟消保法所囊括的人寿保险、分时度假、金融信贷等领域。这与消费者反悔权要保护的领域是不匹配的。消费者反悔权主要保护两大类型的特殊消费合同:一是信息瑕疵合同,即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在这一类型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不论是产品信息还是经营者信息;第二种是心理瑕疵合同,也称为非营业场所合同,在该类合同中,消费者尽管在缔结合同时已看到商品,但对商品的了解并不全面客观,往往是迫于销售人员极具技巧的销售攻势而在冲动下进行了购买。豘在我国的消保法中,至少应将反悔权扩充到展台消费合同。
其次,没有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法律的公布不能保障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够知晓消费者反悔权的存在。新消保法没有将权利知晓起算日期与反悔权的行使期挂钩。
第三,新消保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与消费者无因退货仍然存在差距,一是无法明确“完好”的标准,是指商品未投入使用,还是商品未经拆封,包装完好。豙例如“乐友”购物网站规定,“退回的商品外包装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赠品不齐全的不能退货”,对这条规定,可能产生的一种解释是只要拆开了包装就不能够退货,这样一来,消费者的无因退货权就形同虚设。豛
三、结语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已经获得长足的进步,这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极其重要的。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跨境消费者纠纷适用消费者所在地的法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很多消费者开始购买外国的商品或者接受外国的服务,如果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下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过低,那么中国消费者永远只能适用本国低水平的法律保护,而外国消费者则享受了其本国高水平的保护,这对于我国消费者是极其不利的。因此,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将欧美有利的制度借鉴到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消费者。
注释:
豍吴越,李兆玉,李立宏译.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2.
豎豐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6,9.
豏豑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4,8.
豒豓豔豖豗豘于颖.远程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78,83,82,84,85,90.
豙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15.
豛王京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113.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