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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制度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同时产生,同时发展。而检委会记录正是检委会制度的浓缩和结晶,它直接反映着检委会的会议水平,也在反作用和影响着检委会水平的提高。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成为全国性的规范文件,细化了检委会运行程序,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正是这一改变的书面记录、存在即合理,存在即价值。引入“价值”的概念不在于考量检委会记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在于细致审视检委会记录的“生产”和“效益”,从而为检委会制度改革提供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