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出台对行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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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行政强制法出台对于行政权既有限制又有保障。通过立法原则、立法权限划分、具体行政强制程序规制从宏观到微观全方位的限制行政强制权。同时,法律本身出台对民众而言相当于底线,只要不突破底线民众就可以接受行政强制。所以从这一层面讲强制法又保障了行政强制权。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 行政权 限制行政行为 保障行政行为
  作者简介:盖煜聪,澳门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90-03
  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行为,其主体一方是普通公民大众另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的政府。相对政府而言普通公民处于绝对的弱势。同时,行政行为不可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很难达成协商一致,普通公民对政府行为充满着不信任,公民与政府交往充满着不确定性因素。为保障公民免于对不确定的行政权力的畏惧和公民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肆意损害,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是必须的。一国诸多法律当中对公权力限制最明确最具体的部门法要数行政法。我国行政法体系纷繁复杂,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在诸多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行为与行政处罚行为与普通民众关系最为密切。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弥补了行政法体系的不足,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更加全面。
  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权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它既对行政权设了多种限制,使其不得肆意而为;同时又使行政权运行有了法律保障,进而促进了行政权的行使。强制法出台对行政权的限制要多于对行政权的保障。
  (一)立法原则对行政的限制
  任何一项立法都离不开立法原则的约束,行政强制法尤其不例外。立法原则体现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决定法律性质。行政强制法主要目的在于能够依法行政,法律条文中所体现出的种种原则都表达一个意思:行政强制受法律限制。
  1.合法原则——促成有限政府
  合法原则是所有行政法律都具有的原则,而在行政强制法中有其独特之处。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具体体现于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行政强制主体法定。即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资格的行政主体才有权力进行行政强制。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行政手段。整部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不同权力部门享有的行政强制权,任何部门都不得越权。除了行政部门内部的限制之外,行政强制法还限定了行政部门外的公共组织的权限。法条明文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公共部门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 。法律限制了行政强制主体的泛滥,也就从根源上限制了行政强制权行使的泛滥。
  第二,行政强制内容法定。行政强制分为两种手段,两种手段又有很多具体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滞纳金、划拨款项、查封扣押场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虽然法律条文中还有“其他强制措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相当于为行政部门开了口子,政府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做事情。可是自法律出台以后尚未见到以“其他“方式进行行政强制。可以看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其他”,因此法律就将强制行为限定为那几种,行政部门不会再“创造”出新的强制手段。
  第三,行政强制程序法定。简单理解,如何申请行政强制、如何强制执行、执行流程注意的細节都要有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做了是违法;法律规定的事情没做更是违法。法律将行政权死死的限制住了。这一点后面会有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第四,强制行为后果法定。行政强制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强制行为出错时行政部门应做的事。公民不必一定复议或诉讼,行政部门有义务纠正其自身犯的错误。如果行政部门不纠正负责人会受到处罚。如要赔偿行政相对人,也不会像以前那样象征性给一些或者干脆不给,法律明确规定一定要赔偿而且赔偿的数量有标准(依据《国家赔偿法》)。如此,法律规定了强制后果,行政部门就不得不承担法律后果。
  2.合理原则——限制强制行为强度
  合理原则可以理解为限度原则。本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强制手段运用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所带来的损害最小;损害的权益要小于所追求的利益 。简单地说,罚款200元能解决问题决不能罚款201元,因为超过限度。在强制法中最明显的体现在“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的目的在于使公民知道自己错了,意图在于维持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让公民知道痛即可不得影响公民生活。一旦影响生活会加剧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满,加剧社会动荡,公民损失的利益远大于行政部门追求的利益。所以合理原则限制了强制手段的程度,使其拘束在民众可承受的限度内。
  3.效用原则——杜绝政府懒政
  效用原则强调效率,快速准确解决问题。行政强制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行政行为必须强调效率,否则将会给民众带来恐慌。这会使民众陷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中。例如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冻结存款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种情况下即使存款被冻结公民也不必惊慌,30天之内必定有结果。处理对也好错也罢,都不必将此事过多放在心上。30天未接到处理结果可对行政机关表示异议。但如果法律没规定期限,公民就陷于无尽的恐慌当中,每天都要担心将要受到的处罚,而且越晚处罚民众担心越大,因为就一般人心理而言处罚越晚说明处罚越重。而法律有了明确的期限,行为相对人心中就有一道坎,跨过这道坎即过了强制行为法定期限自己将不会受罚。效用原则对于行为相对人大有益处,它强迫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政府懒政。
  4.程序原则——防止政府出轨
  本原则是合法原则程序法定的延伸。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变通。为什么特别强调程序?如果把行政强制看做一列火车,程序就是火车的轨道。火车必须在轨道上行驶,一旦出轨将是灾难。行政权权力巨大却与公民息息相关,一个不经意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小心或随意创造新作为)都会对公民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为避免民众生活受行政权过度骚扰,必须让权力小心翼翼的行使。规定程序会迫使行政权小心行使,违反程序即使作出看似正确的行为公民都有权利怀疑结果是否正确。不能用目的的正当性来推论手段的正当性,正当的目的必须用正当的手段来实现 。这是政府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应有之义。法律设定的程序就是在保证政府手段的正当性。   5.救济原则——增加政府后顾之忧
  相对人针对不认同的行政强制行为可以采取手段以救济自身权益。救济原则与法定后果相辅相成。虽然法条中并未直接体现救济原则,但救济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行为相对人可以救济那么强制行为就有被推翻的可能,而行政强制被推翻则负责人就要承担责任。行政强制行为人对于这个未来的可能性的畏惧会促使行为人在作出行为时慎之又慎。进而从反面保证行政强制行为的正确性。
  五个立法原则环环相扣全方位的限制行政强制适用。综合几个立法原则可得出行政强制法立法目的: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从根本上讲,国家在促使政府形成“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希望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不要过多关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及自身的权威性,把重点放在行为相对人的权益之上,以人为本。
  (二)法律对行政立法权限的限制以及执行的限制
  1.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只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人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第一种,自行强制。法律规定的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执行行政强制。第二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本身没有权力执行强制行为,但为实现行政目的需请求法院出面执行。这相当于为行政机关上了一个枷锁,强制行为必须经过法院才能进行。这样会迫使行政机关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的充分列举理由,避免行政机关为了芝麻大小的事情而动用国家力量,从而抑制行政权扩张。第三种,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把行政强制执行权既授予行政机关又授予法院,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由行政机关决定。但行政机关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便不得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可以看做法院强制执行的特例。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在采取某些强制措施之后再强制执行的情形下适用。
  2.强制措施——不同级别政府可以针对不同的强制措施立法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暂时性限制,对财物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针对强制措施对行政权的限制主要体现于立法权限的划分。
  不同级别的法律文件有不同的行政强制措施制定权。下级位阶的法律不得制定上级位阶法律才可以制定的强制措施,对公民影响大的强制措施都由上级立法,对公民影响小的下级可以立法。如此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因上级行政机关懒政而使立法权下放使得下级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情形出现。所以通过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使得不同的级别行政机关安分守己。下级机关不要妄图扩大权力,上级机关谨慎行使权力,上下结合使得权力在束缚中前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立法,行政强制法立体的限制强制权运行。在源头(即立法权)堵住行政权,在行使强制权过程中划定规范行政权,权力受到全方位限制。
  (三)具体程序对行政的限制
  立法原则从根源上限制行政强制权,划分强制措施立法权限以及区别强制执行权从大体上限制立法权。接下来,从细节入手,看看行政强制法是如何具体限制强制权的。细节限制,关键在于程序。程序过于繁多不便赘述,这里从几个有特色的细節着手。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中又分为一般程序即所有强制措施都要走的程序还有特别程序即人身拘留、查分扣押财物及冻结存汇款要求的程序。如一般程序中有批准程序。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特殊情况时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实施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做第一个监察人员,检查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值得去做。若负责人认为不必强制则行政强制无法继续。同时,紧急情况下实施措施后24小时内报告则从另一角度限制行政权。行政强制是强制个体而不是一大部分人。个体相对于行政权来说是如此弱小,搜集相关证据的能力远远不如行政权。因此,实施措施后报告时间越长执法人员就有越多的时间搜集证据证明执法行为合法,这对公民不利。缩短报告时间,让执法人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搜集证据。这会迫使行政人员在作出执法行为时深思熟虑,确保证据充分。为达到这种程度——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也是证据十分明显的而且不强制是不行的。尽可能减少错误强制行为的发生,避免公民生活受行政权肆意骚扰。第二,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出示身份证件。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出示或以"忘带"为借口,行为相对人就有权利怀疑强制行为的权威性,并以此为证据证明强制行为非法。第三,扣押查封财物以及冻结存汇款以30天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期满并未申请延长视为自动解除。符合效用原则,避免无限期拖沓。增加自动解除条款,遏制行政部门以尚未完成行政程序而拒绝解除强制的情形发生。
  其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本次立法在此处最突出的特点是增加一道催告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强制执行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的意义在于提醒。提醒当事人如果你不履行,行政机关将强制履行。这一道程序多了一份人情,少了些许冰冷。让当事人有一个心理准备而不再是突然袭击,导致民众怨声载道。当然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催告就直接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行政诉讼告其违法令其赔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最先审查是否催告。如果未经催告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当即驳回不予受理。催告程序相当于为行政强制设立减速带,减缓行政权脚步多一些时间给当事人。减少行政权突然袭击,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失引起当事人对行政权的不满。另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金钱支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加处罚款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简单理解,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虽然罚款、滞纳金本意在于惩罚,但不能本末倒置。让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的,即可。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害则是决不允许的。若罚金可以超过本金,行政机关就会为罚而罚,从中谋取非法利润。既违背行政强制本意又会导致行政腐败,所以这个法条抑制了行政权泛滥的冲动 。
  最后,强制法规定错误行政强制的法律后果。契合救济原则,错误执行强制行为会产生法律责任。有这样的规定强制行为决定者以及执行者都会再三思量。   综合前文,从行政强制权受限可看出行政权也受着种种限制。相对于行政权受限公民权利得以彰显,公民权益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与保障。这符合政府改革趋势,也是服务型政府、法律现代化的体现。以行政强制法为代表的行政法体系对整个国家行政权进行限制,虽然效果未必明显但限权的意图始终存在。同时,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进行限制之时也在促进着行政强制的进步,从侧面保障着行政强制的执行。
  (四)行政强制法保障行政强制行为
  第一,填补法律空缺做到有法可依。行政强制法是2011年出台的法律,2012年生效。在强制法出台并生效以前强制行为是如何做的呢?行为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显然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有很大的区别。行政强制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强制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关键在于对当事人作出错误行为给予惩罚。“法无规定即禁止”国家没有行政强制法相当于政府没有行政强制权。以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为依据进行行政强制行为在逻辑上说不通,根本就是胡乱作为。这种现象不符合依法行政更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现在出台法律,看似为行政权上了一道枷锁,但这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从此行政强制权有了真正的法律保障。即使强制行为侵犯公民权益引起强烈不满,政府仍然可以全身而退。有法律为依据,强制行为不会超出法律底线,所以该行为可以被谅解。行政强制法出台填补我国立法的空缺。
  第二,减少公民抵触情绪。以前没有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却在进行强制行为,公民就会合理的怀疑行政机关如此作为的目的。公民会认为政府是胡乱作为,肆意践踏公民权利。所以公民自然会抵触找不到依据的强制行为。现在虽然公民对强制行为还是抵触,甚至有的民众认为强制法就是为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依据 。但有法律公民就可以寻找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而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法律限制执行行为不会过激,所以两相比较公民不会像以前那样抵触行政强制。这样,行政强制会更好的进行下去。既能完成任务又可避免群众不满,两全其美。
  第三,为执法人员增添后盾。对“以人为本”理念学习不到位以及媒体经常不负责任的负面报道,导致政府人员执法时往往会有恐惧之心。而法律一旦出台,即使民众对执法行为不满,政府人员仍然可以大胆执行。民众再反对,反对的也是法律不是政府更不是政府职员。而且只要依法办事媒体也无法指责这种行为。如此,执法人员身上的担子变轻了。法律是政府的强大后盾 。
  当政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时候,公民的抵触情绪自然会降低。甚至会配合政府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亲近度会不断上升,信任感随之增强。行政强制法虽然仅是一部法律。但带动作用环环相扣。若行政机关真正依法行政,则重塑权威之日指日可待。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法出台不仅仅是限制行政强制限制行政权,也保障了强制权维护行政权。
  二、评析:强制法能否真正限制行政权
  第一,行政强制法出台能起到限制作用。国家秉持依法治国理念,对政府的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政府首先会自觉的遵守法律。随着社会进步公民社会在逐渐形成,学者阶层逐步壮大。这些有识之士会更多地关注行政机关的行为,仔细审视政府运行中的每一个环节。这批“新公民”也会对行政权形成约束。同样,随着监督越来越多政府也会更加制约自己的行为,行政权进一步受限。
  第二,行政强制法出台虽然能够起到限制作用,但基于我國种种现实很难说能从根本上限制行政权。如行政行为讲求效率,政府必定会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我国传统上行政权一权独大,习惯性的蔑视法律;民主尚未出现,法治难讲限制权力。
  三、结语
  行政强制法是分别以立法原则、立法权限及具体强制程序从大到小,从宽泛到细致对行政权进行限制的法律。但限制行政权在我国根本不是一部或几部法律能办到的,行政强制法出台能起到限制行政权的作用却难以在根本上限制行政权。我国限制权力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注释:
  陶进华.论行政强制法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成都行政法学院学报.2012(8).37-39.38-39.
  张正钊,胡锦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版).2009.24—28.
  顾凌云,谭安奎.目的与手段:公共管理中的双重正当性分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该表格由作者参见行政强制法总结得出.
  朱狄敏.行政强制法:寻求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法与社会:立法经纬,2010(1).38-39.
  金光明.维权的困惑与维权的途径—警察维权对行政强制法的呼唤.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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