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福建省第一部有关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福建省老区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政府主导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