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合法录音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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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笔者单位的行政执法实践活动中,很少利用录音作为取证的有利手段,原因主要是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就如何界定录音的合法性心存芥蒂,担心录音的合法性影响整个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所以如何界定在被执法者不配合执法工作时,为了取得证据而在未告知被执法者的情况下的私自录音的合法地位,以及如何操作以保证私自录音的的合法性,避免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就成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合法 录音取证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
  在行政执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被执法者以及相关当时人为了逃避处罚以及规避作证风险,常常不会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和配合执法人员的取证工作。这种情况大大增加了取证工作的难度。如果在合法的地点、时间,使用合法录音手段,在未经被执法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录音,必将降低执法过程中的对抗心理,更容易取得接近事实的证据。我们把这种未经对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录音的行为,叫做私自录音。我们看到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合法私自录音证据已经被各地的法院普遍采纳,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比如2002年06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毛女士与张先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当庭播放了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一盘偷录得录音磁带,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录音证据,并当庭宣判,原告获胜。再如,2004年09月,北京二中院根据录音证据二审宣判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二中院通过审查徐某等人提交的其与杨某的4次通话录音证据后认为,根据徐某等4人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及证人张某的证言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杨某尚欠徐某等人运费72245元未付的事实,改判杨某给付尚欠徐某等4人运费72245元。其法律根据主要是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0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得的证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满足这样条件的私自录音就是合法私自录音,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在自己合法出入的场所中携带普通录音设备,依法进行执法活动中进行私自录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私自录音是合法的。合法的私自录音可以合法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证据。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任何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这些秘密用作证明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否则,因其泄露行为而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所造成的损失,泄露秘密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地讲,要使执法过程中的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应该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调查收集的录音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录音证据不得编辑加工,内容应该前后连接紧密,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如果是复制材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2、取得录音的必须方法手段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也不得以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更不能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录音。音质清晰、未作修改的电话录音也可作为合法录音证据。
  3、保证录音证据的可信度。使用录音效果好、音质量清晰无杂音。在录制过程中,时间、地点,明确各自身份明确。谈论内容与违法事实关系紧密,能有效证明违法事实,且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如何取得合法有效合法录音证据呢?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有充分的录音准备。认真选择录音的时间、地点、时机、以及硬件器材等硬件。录音时机的选择上应尽量提前进行,以减小取证对象的防备。最好在初次接触进行录音时,此时取证对象最容易暴露事实,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时间拖延越长接触越多取证对象戒备心和对抗性越强,取证难度却大,越难接近违法事实。地点的选择上,应该尽量选择使取证对象心里防线降低且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能够较好的录音效果的地方。录音器材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录音效果好、录音时间长、易于隐藏的录音设备。如是电话录音应当建议使用座机和录音效果好续航时间长手机录音。
  其次要合理的运用谈话技巧。最好在录音谈话前列好提纲或者打好腹稿,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需要谈及的违法事实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以及应对方法,使用何种合法谈话方式是对方对违法事实做出肯定表态等等。在谈话录音过程中,要在谈话内容要中有包含录音的时间、地点,谈话者的姓名职务等身份基本信息以及与谈论事实的明确关系等内容,加强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和增强录音可信度。其次,要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再次,要注意谈话的语气和方式,不能有威胁、强迫、利诱等口吻,尽量避免谈及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以减少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在谈话过程中要避免不必要的争论,使谈话方向或突然中断。最后要注意谈话谈话的重点和时间,要保证涉及重要的问题的录制,避免发生涉及违法事实的部分因为电力不足而未被录制。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现场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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