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流涌动的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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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色收入虽说并不是什么新话题,但却是一个时时牵动人们神经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在当今种种新国情的大背景下,深层剖析一下灰色收入问题,应该说,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所谓灰色收入,目前官方和学界均尚无统一说法。有的学者把灰色收入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也有学者认为,当下收入“非白即黑”,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质是公权与私利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中国人的灰色收入到底有多少呢?一些潜心研究的专家还是能从官方的统计数字中发现一些端倪。
  2010年8月4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在一份关于中国灰色收入状况的报告中指出,过去三年中,灰色收入以比GDP增速更快的速度在增长,国民收入分配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富人们拿走了越来越多的财富。王小鲁得出结论,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6万亿元,比官方统计的城乡居民收入统计数据14.0万亿元高出9.26万亿元,占GDP的30%,其中定义为灰色收入的部分约为5.4万亿元。
  专家们认为,灰色收入除了具有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特征外,最主要的是具有隐蔽性。其一为各类官员和公务人员,特别是在土地交易、工程建设及大宗采购等领域,以及各种名目的“好处费”、“劳务费”、“提成”、“回扣”等。各地国企、私企为拿到项目,老板们怀揣巨款,用钱开路,已成人人心知肚明的潜规则。据说,腰缠万贯的浙商们为在山西获得采矿权,大家集资数亿,用于“攻关”,好一个大手笔。其二还有那些富翁和个体私企老板,他们基本上不像普通职工那样按月领工资,平时生活开销,甚至买车买房、出国旅游、家庭费用,都从公司走账,计入公司生产经营的成本。这样一来,他们应纳所得税额却与他们的实际所得不成比例。有人把这种现象概括为:个人所得税“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兴贵族”。目前,灰色收入主要出现了“六化”倾向:
  一是谋取手段特权化。这一部分主要为国家公务人员,他们灰色收入种类繁多:有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有利用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的条件,领取各种酬金的;有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的;有在明里暗里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各种吃、喝、钓、跳、洗、玩的;有安排其子女、亲属在某单位任实职或虚职而领取高额报酬的等等,不胜枚举。对此,有人说,这些人工资基本不用,致富基本等送。这个“送”字就是灰色收入的代名词。过去流行的说法是“靠什么吃什么”,现在盛行的是干什么“灰”什么,尽管不太准确,但也能反映出一定的民声和社会现象。
  二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另一重要源头就是公款,想“灰”的人都会想方设法或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如此在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里,做假账、账外账、小金库等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对此大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单位里的钱实则成了其个人的“私人钱庄”,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灰色收入除了个人与个人交易外,还有不少是被冠以“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这叫“肉落众人口,罪过集体当”。如果一旦被查处,集体检查,集体负责,板子根本打不到具体责任人身上,因为“法不责众”。无论是滥发的奖金、补贴,还是多领多报的加班费或吃喝游玩费,都是不同层面的头头们沾了光。还有一种就是干脆把单位内部某些岗位或物业、招待、水电、车辆、文印等等,全部以改革等名义承包给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使得每人都有一块“自留地”,年终每人都有一笔“额外奖”,让灰色收入披上合法外衣,这也是腐败新动向。有人说:“群众错,错一人,干部错,错一窝”。这话很值得深思。
  四是谋取途径多元化。国家公务人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去“灰”一把,有人的“官”经就是“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合肥市前市委副书记许道明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他和老婆江黎在法庭上曝出了官场潜规则,年终灰色收入令人咋舌,仅自己分管的劳动、人事、经贸、教育、广播、电视、开发区、计生、党史办、文明办、工业局、化工局、电子局等等部门,逢年过节每个部门送的购物卡就不计其数,有的局甚至达万元以上。名目繁多的“内部创收”,工资条上不显示,账上也查不到。凡是搞业务活动或出场的基本都不自来,例如到香港去,发5000港币;参加徽商大会,4天时间发3000港币。许道明夫妇在法庭上感慨地说,过去是计划经济,只能靠工资吃饭,现在隐性收入要大大高于工资收入。
  第五是谋取利益期权化。江苏一公务员从局级领导岗位退下来后,把在位时的影响力和家族辐射力发挥到了极致,他一人在4个单位同时兼职(多为虚职),每年灰色收入高达十几万元;还有一名法院副院长退居二线后,在一家化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帮助这家企业摆平官司,每年都能领取远远高于退休金的“服务费”。这些兼职人员利用期权,独霸一方,额外劳务成为灰色收入。
  第六是谋取领域垄断化。这种垄断既有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影子,也带有点黑社会的陈渣。因为一个山头一只虎,各人自有小天地,自己的领域是不许别人插足的。山西省近两年查处官煤勾结成果显著,共有2300多名公务人员受到查处,切断了由各种资源垄断而产生的灰色收入源头;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采取打、抢、讹、欺、霸等黑社会手段,垄断多个行业,从中敛聚不义之财,致使巨额资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成为天量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缘何猖獗
  灰色收入的规模只能是估算的,难以精确,尽管如此,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提醒我们需要关注一些由此而带来的社会问题。我国目前仍是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但却成为全球主要的奢侈品消费大国、最大的汽车销售市场、房价涨幅居前的国家,这些现象从统计局公布的收入数据很难得到说明。灰色收入方面的研究,让我们多少可以理解这些不同寻常而又耐人寻味的怪象。
  对于灰色收入,官方至今没有明确合理的解释,故而引起社会上认识混乱,法律也无法界定。去年“两会”期间,“规范灰色收入”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但正因为界定不清,在经过讨论后最终被删除,许多学者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失望。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分析认为,官员的灰色收入可以总结为三个渠道:一是来自于第二职业;二是来自于社会贿赂的贿金;三是来自于洗钱所得。还有一些专家认为,收入体制的混乱,是形成中国灰色收入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
  具体说来,体制上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漏洞:
  第一,财政资金管理漏洞多。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近年来国有固定资 产投资数额巨大,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频发。有些项目施工单位实际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据央行研究局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约为9%。2009年全国金融机构发放贷款9.7万亿,去年又超计划多发1.5万亿,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如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5000亿元以上。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难以计算。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的灰色收入(国家食品药监管局几任主要领导落马就是一个例证)。世界银行有关中国120个城市竞争力一份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严重。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少量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外,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约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以上。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益1.79万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4%,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均被地方财政以各种名目花掉了,其中就有不少七弯八绕而演变成了灰色收入,最终装进了某些领导人的个人腰包。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监管乏力。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而成为灰色收入。恩施市所在的湖北西部本是一个相对贪困的地区,而恩施电力公司却在2010年年终的一次分红中瓜分了7亿元人民币,致使400多人一夜成为百万富翁,最多者达一次分得上千万。这又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灰色收入祸国殃民
  
  灰色收入无处不在,潜规则无处不在,数额且如此巨大,不仅严重扰乱了分配秩序,同时也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后果害莫大焉。
  第一,破坏了国家分配政策。我国现行的分配政策,仍然是“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行政上实行级别职务工资制,事业单位试行绩效浮动工资制,企业实行绩效计件工资制,当然也有什么“年薪制”,等等,而灰色收入则是不入“正册”的收入,甚至远远大于“正册”,成了破坏国家正常分配政策的罪魁祸首。
  第二,拉大了社会贫富差距。如果是通过勤劳、守法致富的,人们无话可说,而问题偏偏不是这样,有相当一部分人是通过手中掌握着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分配权,不劳而获得来的,富了让人不服气。这不仅拉大了社会贫富差距,而且也恶化了社会环境,激化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关专家研究报告称,如果将各收入层家庭按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官方只承认9倍;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与最低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官方统计只有23倍。
  第三,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要想社会和谐,其核心就是利益的基本均衡,共享阳光利益,而利益的均衡,就必须机会均等。例如:造原子弹的科学家如果年收入50万元,恐怕13亿人没人反感,而发电厂的一名抄电表工,年薪10万元,就会引起全国公众声讨。再比如,税务、烟草公司一般职工年收入都在10万元以上,而工厂一线工人累死累活一年收入不过1万多元,这种完完全全由国家体制造成的分配差距,让人们输在不平等的收入机会上,实在令人难以容忍。
  第四,成为职务犯罪的“保护伞”。我国已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超过50万起,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折射出灰色收入的影子,每个贪官都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刑事犯罪认定,多的上千万,也有几十万、几百万的。“还有大量或巨额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符”,或者“被查获的财产与实际收入严重不符”……几乎成法院、检察院查处贪官的常用词。巨额财产中的绝大部分均属灰色收人,甚至是“黑色收入”。贪官不可能心里没数,只是法律留下了空子,因为千万元最高判获7年罪,所以,灰色收入跟中国法律开了个灰色玩笑。这也难怪文强在受审时一再喊冤,因为检察机关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认定中,灰色收入部分计算得太少。
  第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眼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过手三分肥”已成无处不在的潜规则。欲找好工作不找人花钱想都别想,动手术送红包已见怪不怪,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官场大门朝钱开者知多少……如此这般,无一不是钱开路,民众实属无奈。
  第六,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说,目前高收入者的纳税比重只占个人所得税总征收额的很小比例,一般中低收入的工薪族却成了大头,这显然不正常。根据学者的研究,2003年前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为5700亿~6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6%~9.1%,就是近两年各类税收的流失也高达1万亿元左右,约占GDP总值3.5%。而大量失去监管的灰色收入正成为偷漏税收的黑洞。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失灵,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灰色收入与腐败的产生根源相同,表现方式相近,造成的危害从性质上也类似。在目前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不妨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另外,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需要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从制度上完善和规范。比如加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村财镇管,镇财县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统管,全国实行阳光工资,统一补助标准,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同时,我国亟需完善相关法制法规,加大不明收入的处罚力度,提高判刑年限,增加违法成本,铲除腐败土壤。
  规范和打击各种形式的灰色收入,有利于遏制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的势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有利于让全体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从而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责编: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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