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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以来,股市、楼市低迷,银根日益紧缩。目前,民间资本丰沛的浙江,有大量民资进入融资担保行业。浙江作为中小企业大省,靠“挣担保费”发展的担保公司自然客户群体非常庞大。许多不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增加信用得到银行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可以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推出一系列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衍生产品,从而获得丰厚的回报。发展壮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资信担保,对于缓解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压力、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合理分解信贷风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营资本;融资担保;中小企业融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与之相适应商业银行信贷策略也在不断的变化中,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重视。目前,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这在扶持本国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担保行业运作以及保障政府有关政策弱标的顺利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专业性融资担保企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由于立法滞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制约着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作用的发挥。
一、当前我国融资担保业和民营担保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的行业管理需要与融资担保业法规建设相对缓慢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融资担保业也不能例外。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显然有待加快。第一,国内有关担保行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者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够。上述文件仅仅规范了担保行为,但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未作规定,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第二,融资担保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地方政府的扶持,例如对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方面地方政府至今未出台实质政策。第三,在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的部门,这势必会延续多年存在的多头监管、政事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影响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地方政府扶持引导不够
民营担保公司处境艰难一是政府资金投入少。融资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必须有多渠道的风险补偿,如国有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来源就包括: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收入,地方税收返还补贴款等,即政府补贴是担保企业风险补偿的重要来源。但在民营担保公司,保费收入是其风险补偿的唯一来源,因而担保责任准备金普遍短缺。二是政策倾斜不够。有两方面的问题反响较为强烈:其一,税费减免不落实,如民营担保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税务部门仍要征收所得税;对新开业的担保公司,前3年仍需缴纳营业税等。二是中介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不到位。
(三)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与担保机构承保能力相对不足
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商业银行难贷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商业银行为了维护信贷资产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继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检企的内控制度,并且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以家族式企业居多,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完善,缺乏一套规范的财务账本,加上缺少有效的可资担保的自有资产,往往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遭到拒绝。顺应企业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各地相继成直了一大批以提供信用担保为目的的专门机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自有资本小,承保能力不足。与西方发达的担保体系相比,我国融资担保业起步较较晚。民营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小、内控管理弱、退市风险高等问题非常突出。在实际运行中,投资者进入几乎没有特定限制,造成民营担保公司的资金规模普遍过小,基本都达不到分散风险的规模条件,风险集中度高的问题非常突出。缺乏统一规范,民营担保公司自身管理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民营担保公司管理问题,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人员结构上,民营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大多是金融机构退休或内退人员,与担保业所需的综合型人才有较大差距。二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由于民营担保公司大多以私营为主,在业务发展中“一支笔”现象比较普遍,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评级、风险判断等普遍缺乏科学性。同时,由于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民营担保公司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风险的情况普遍存在。三是生存能力相对脆弱,再担保机制不健全,民营担保公司退市风险高。
(四)商業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需要与信用评级机制相对滞后
从某种意义上讲,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资信担保,两者是“拴在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应当相互支持。但实际情况是,目前两者合作亟待加强,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建立,信用评级机制有待完善。首先,商业银行有自己一套独特的信用评级体系,担保机构作为其服务对象,也存在担保资质评级的问题,评级相对较低的担保机构相应担保能力就会受到限制。其次,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遭遇信贷政策壁垒,限制了民营担保业的发展,造成本就有限的担保资源白白浪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政策的制约比较突出。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中心城市和大企业转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行,主要以低风险业务和优势企业贷款营销为主,这与民营担保公司服务于中小企业间明显错位。银行过高的合作条件限制了民营担保公司功能的发挥。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民营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拥有评级系统,且在信息资源上互不共享,在对企业提供服务时,往往分别评估、分别定级,由此带来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问题,相应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部分企业由于不能承担巨额的评级成本而放弃了贷款打算。
(五)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与担保机构业务创新能力相对欠缺的矛盾
当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担保行业属于朝阳产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潜力很大,除了直接的贷款担保外,融资租赁、进出口信贷、吸引外资、典当等均可寻求担保机构的支持。但目前除了贷款和承兑业务外,担保机构较少开展新的业务。制约担保机构业务创新的冈素,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信用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甚至是全省范围内的再担保机构,在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过度”依赖并要求其承担全部风险的情况下,担保机构不愿更多涉足新业务。二是我国担保机构财政全资或财政参股的情况比较普遍,其经营亏损由财政负担或分担,缺欠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影响了其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人才不足,大部分担保机构缺少具有金融、财务、法律、审计、评估及预测、分析、谈判、社交等方面综合知识的专业人才,在较短的一个时期内难以全方位开展各类担保业务。
二、促进融资担保业和民营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融资担保业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与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是融资担保业法制建设滞后,使得我国担保业在摇摆不定的监管格局中生存与发展。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加快融资担保业的法制建设,逐步理顺融资担保的机制,并以此推动我国融资担保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要以明确市场定位为切入点,完善融资担保业的准入退出机制
融资担保机构是一种信用中介组织,在投融资体系中充当媒介作用。融资担保业是经济生活中的一把双刃剑,规范其经营行为尤为重要。鉴于我国融资担保业起步较晚,我们应当强化监管,对其准入、展业和退出市场加以规范。要严格准入,从注册资本的形式及来源、法人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机制建设等各方面,制定一套严格的准人标准。规范展业,坚持循序渐进,对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不同的信用级别开展相应的担保业务。政府财政逐步退出融资担保的参与,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二)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增强民营担保公司发展信心
应建立和落实对担保行业的风险补偿制度,如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按其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补偿,逐步壮大民营担保公司实力,增强其消化风险的能力。应落实对担保公司的各项优惠政策,采取措施调动银行支持民营担保公司发展的积极性,实现担保业与中小企业同步发展,共同繁荣。
(三)强化行业监管和指导,有效提升其抗风险能力
地方政府应落实一个部门(几个部门联合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关心、重视和监管融资担保业发展。应督促民营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在条件成熟时,可由财政出资牵头,各融资担保公司人股共同组建地方性再担保公司,以完善融资担保业再担保機制,增强担保业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银行要正确认识担保行业风险,努力增强服务意识
各金融机构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用单一的规模指标来衡量民营担保公司的风险,而应该进一步增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化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防范风险的经营理念,积极借助这一重要融资平台,以“收益共享,风险同担”为原则,强化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是一对利益共同体,都应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经营风险。因此,应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的机制。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的划分,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我国可以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规范担保公司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在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中培育新的客户。
(五)以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方式为手段,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无论是货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均大有作为。就当前普遍关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言,融资担保机构除了提供贷款、承兑等非常局限的担保服务外,还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问内发挥作用。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下几种担保形式:一是对企业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根据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参与市场考察和性价比论证,帮助企业引进高、精、尖的生产设备。二是对企业利用存货和原材料作抵押进行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帮助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创造担保效益。三是对企业发行融资债券提供担保,提升企业融资券的信用等级,加快融资进度。
(六)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根本,拓展融资担保机构的生存发展空间
探索民营担保公司的组织模式,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民营担保公司自身要通过股份合作、联营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优化股权结构,壮大资金实力。融资担保是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充当信用保障的重要媒介,对于加快投融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信用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融资担保并非投融资活动的决定性因素,融资方的自身条件才是决定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融资担保机构的长足发展,一要靠优质高效的服务,二要靠科学规范的现代化经营管理。第一,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进高科技管理人才,打造全能型管理团队。第二,更新经营理念,既要向融资方提供担保服务,又要提供管理服务,向其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增强财务透明度。第三,发展多元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尽可能地通过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占领市场先机。同时,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壮大本地担保业,作为担保行业的龙头带动整个行业发展。此外,在资本规模小的情况下,会员制模式有其独特的优越性,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会员制组织模式,鼓励互助式担保公司发展。为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金丽红,熊春红.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6(5).
[2]吕薇.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动作模式比较[J].经济研究参考,2002(9).
[3]秦恺.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考察[J].中国担保,2006.
[4]唐珂.高效银保合作促进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J].中国担保,2007.
[5]周笑梅,刘钟钦.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思考[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7(1).
[6]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8]董开军.担保法原理与条文释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关键词】民营资本;融资担保;中小企业融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与之相适应商业银行信贷策略也在不断的变化中,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重视。目前,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这在扶持本国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担保行业运作以及保障政府有关政策弱标的顺利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专业性融资担保企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由于立法滞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制约着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作用的发挥。
一、当前我国融资担保业和民营担保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的行业管理需要与融资担保业法规建设相对缓慢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融资担保业也不能例外。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显然有待加快。第一,国内有关担保行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者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够。上述文件仅仅规范了担保行为,但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未作规定,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第二,融资担保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地方政府的扶持,例如对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方面地方政府至今未出台实质政策。第三,在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的部门,这势必会延续多年存在的多头监管、政事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影响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地方政府扶持引导不够
民营担保公司处境艰难一是政府资金投入少。融资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必须有多渠道的风险补偿,如国有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来源就包括: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收入,地方税收返还补贴款等,即政府补贴是担保企业风险补偿的重要来源。但在民营担保公司,保费收入是其风险补偿的唯一来源,因而担保责任准备金普遍短缺。二是政策倾斜不够。有两方面的问题反响较为强烈:其一,税费减免不落实,如民营担保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税务部门仍要征收所得税;对新开业的担保公司,前3年仍需缴纳营业税等。二是中介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不到位。
(三)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与担保机构承保能力相对不足
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商业银行难贷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商业银行为了维护信贷资产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继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检企的内控制度,并且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以家族式企业居多,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完善,缺乏一套规范的财务账本,加上缺少有效的可资担保的自有资产,往往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遭到拒绝。顺应企业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各地相继成直了一大批以提供信用担保为目的的专门机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自有资本小,承保能力不足。与西方发达的担保体系相比,我国融资担保业起步较较晚。民营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小、内控管理弱、退市风险高等问题非常突出。在实际运行中,投资者进入几乎没有特定限制,造成民营担保公司的资金规模普遍过小,基本都达不到分散风险的规模条件,风险集中度高的问题非常突出。缺乏统一规范,民营担保公司自身管理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民营担保公司管理问题,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人员结构上,民营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大多是金融机构退休或内退人员,与担保业所需的综合型人才有较大差距。二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由于民营担保公司大多以私营为主,在业务发展中“一支笔”现象比较普遍,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评级、风险判断等普遍缺乏科学性。同时,由于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民营担保公司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风险的情况普遍存在。三是生存能力相对脆弱,再担保机制不健全,民营担保公司退市风险高。
(四)商業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需要与信用评级机制相对滞后
从某种意义上讲,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资信担保,两者是“拴在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应当相互支持。但实际情况是,目前两者合作亟待加强,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建立,信用评级机制有待完善。首先,商业银行有自己一套独特的信用评级体系,担保机构作为其服务对象,也存在担保资质评级的问题,评级相对较低的担保机构相应担保能力就会受到限制。其次,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遭遇信贷政策壁垒,限制了民营担保业的发展,造成本就有限的担保资源白白浪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政策的制约比较突出。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中心城市和大企业转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行,主要以低风险业务和优势企业贷款营销为主,这与民营担保公司服务于中小企业间明显错位。银行过高的合作条件限制了民营担保公司功能的发挥。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民营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拥有评级系统,且在信息资源上互不共享,在对企业提供服务时,往往分别评估、分别定级,由此带来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问题,相应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部分企业由于不能承担巨额的评级成本而放弃了贷款打算。
(五)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与担保机构业务创新能力相对欠缺的矛盾
当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担保行业属于朝阳产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潜力很大,除了直接的贷款担保外,融资租赁、进出口信贷、吸引外资、典当等均可寻求担保机构的支持。但目前除了贷款和承兑业务外,担保机构较少开展新的业务。制约担保机构业务创新的冈素,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信用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甚至是全省范围内的再担保机构,在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过度”依赖并要求其承担全部风险的情况下,担保机构不愿更多涉足新业务。二是我国担保机构财政全资或财政参股的情况比较普遍,其经营亏损由财政负担或分担,缺欠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影响了其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人才不足,大部分担保机构缺少具有金融、财务、法律、审计、评估及预测、分析、谈判、社交等方面综合知识的专业人才,在较短的一个时期内难以全方位开展各类担保业务。
二、促进融资担保业和民营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融资担保业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与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是融资担保业法制建设滞后,使得我国担保业在摇摆不定的监管格局中生存与发展。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加快融资担保业的法制建设,逐步理顺融资担保的机制,并以此推动我国融资担保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要以明确市场定位为切入点,完善融资担保业的准入退出机制
融资担保机构是一种信用中介组织,在投融资体系中充当媒介作用。融资担保业是经济生活中的一把双刃剑,规范其经营行为尤为重要。鉴于我国融资担保业起步较晚,我们应当强化监管,对其准入、展业和退出市场加以规范。要严格准入,从注册资本的形式及来源、法人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机制建设等各方面,制定一套严格的准人标准。规范展业,坚持循序渐进,对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不同的信用级别开展相应的担保业务。政府财政逐步退出融资担保的参与,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二)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增强民营担保公司发展信心
应建立和落实对担保行业的风险补偿制度,如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按其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补偿,逐步壮大民营担保公司实力,增强其消化风险的能力。应落实对担保公司的各项优惠政策,采取措施调动银行支持民营担保公司发展的积极性,实现担保业与中小企业同步发展,共同繁荣。
(三)强化行业监管和指导,有效提升其抗风险能力
地方政府应落实一个部门(几个部门联合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关心、重视和监管融资担保业发展。应督促民营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在条件成熟时,可由财政出资牵头,各融资担保公司人股共同组建地方性再担保公司,以完善融资担保业再担保機制,增强担保业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银行要正确认识担保行业风险,努力增强服务意识
各金融机构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用单一的规模指标来衡量民营担保公司的风险,而应该进一步增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化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防范风险的经营理念,积极借助这一重要融资平台,以“收益共享,风险同担”为原则,强化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是一对利益共同体,都应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经营风险。因此,应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的机制。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的划分,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我国可以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规范担保公司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在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中培育新的客户。
(五)以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方式为手段,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无论是货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均大有作为。就当前普遍关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言,融资担保机构除了提供贷款、承兑等非常局限的担保服务外,还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问内发挥作用。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下几种担保形式:一是对企业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根据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参与市场考察和性价比论证,帮助企业引进高、精、尖的生产设备。二是对企业利用存货和原材料作抵押进行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帮助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创造担保效益。三是对企业发行融资债券提供担保,提升企业融资券的信用等级,加快融资进度。
(六)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根本,拓展融资担保机构的生存发展空间
探索民营担保公司的组织模式,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民营担保公司自身要通过股份合作、联营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优化股权结构,壮大资金实力。融资担保是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充当信用保障的重要媒介,对于加快投融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信用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融资担保并非投融资活动的决定性因素,融资方的自身条件才是决定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融资担保机构的长足发展,一要靠优质高效的服务,二要靠科学规范的现代化经营管理。第一,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进高科技管理人才,打造全能型管理团队。第二,更新经营理念,既要向融资方提供担保服务,又要提供管理服务,向其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增强财务透明度。第三,发展多元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尽可能地通过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占领市场先机。同时,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壮大本地担保业,作为担保行业的龙头带动整个行业发展。此外,在资本规模小的情况下,会员制模式有其独特的优越性,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会员制组织模式,鼓励互助式担保公司发展。为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金丽红,熊春红.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6(5).
[2]吕薇.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动作模式比较[J].经济研究参考,2002(9).
[3]秦恺.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考察[J].中国担保,2006.
[4]唐珂.高效银保合作促进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J].中国担保,2007.
[5]周笑梅,刘钟钦.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思考[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7(1).
[6]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8]董开军.担保法原理与条文释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