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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高等学校人事制度从传统的任命制向聘任制转变,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呈日益增多的态势。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双方发生纠纷时,教师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教师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屡屡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教师积极性的发挥。因此需要引入一种具有专业性、中立性和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教育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