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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共同召开可再生能源产业交流合作会议,共商可再生能源发展大计,这是在两岸经贸合作交流不断深化和发展的新形势下,推动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的又一次重要活动。
2009年,“两岸太阳光电产业合作及交流会议”、“风力发电产业合作及交流会议”先后在台北召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力推动了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两岸产业界都深刻地认识到,两岸在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的合作潜力十分广阔,加强产业合作对推动两岸经济发展有明显作用,都希望继续加强合作,定期在大陆和台湾轮流召开可再生能源产业交流合作会议,以此作为推动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交流合作的平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这次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界聚首南京,共商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方略,共谋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大计,这既是两岸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更深层次合作,又是以更加务实的态度进行新的探索。
借此机会,我向两岸参会代表、特别是台湾的朋友们简要介绍一下大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新政策动向,并对两岸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提出几点供探讨的建议。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趋势
近几年,大陆地区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已成为能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即使发生了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也没有影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步伐。到2009年底,水电装机达到1.97亿千瓦,为世界第一位;风电装机2268万千瓦,同比增加100%,新增装机1300万千瓦,成为全球风电发展的重要市场;太阳能光伏发电30万千瓦,新增15万千瓦左右,光伏电池年产量400万千瓦,占到了全球市场的40%。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地热能等也都在快速发展。
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快速发展的同时,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快速形成。风电设备制造已具备了生产最大单机容量3兆瓦机组的能力,5兆瓦的风电机组也即将面世,风电设备零部件制造已基本形成体系。太阳能光伏电池加工技术快速进步,众多自主化技术实现产业化,生产出世界先进水平的产品,而且长期依赖进口的多晶硅在本地化生产方面取得突破,一批先进企业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2009年的产量达到了16000吨,满足了接近一半的市场需求。
今年可再生能源领域有两个新的动作。一是海上风电建设迈出重要步伐,上海东海大桥10万千瓦海上风电场全部投产,最近又启动了江苏沿海1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招标。二是太阳能内需市场开始启动,在西部6个省(区)同时开展13个项目共28万千瓦光伏发电招标,加上去年以来财政资金支持的约30万千瓦“金太阳工程”和建筑屋顶光伏项目,光伏内需市场达到了年50万千瓦左右的市场总规模。
为了完成2020年非化石能源目标,并把可再生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我们初步提出了2020年主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水电将达到3.2亿千瓦,年发电量1.1万亿千瓦时左右,折合约4亿吨标准煤。风电将达到1.5亿千瓦,年发电量约3000亿千瓦时左右,折合约1亿吨标准煤。太阳能发电达到2000万千瓦,年发电量300亿千瓦时左右,折合约1000万吨标准煤。加上核电7000万千瓦、以及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等,非化石能源将达到7亿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任务是艰巨的,同时,发展的潜力和市场也是巨大的。
二、可再生能源法规政策最新动态
为了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消除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障碍,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12月,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加强了以下几项制度和政策。
一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目标的约束机制。可再生能源规划是统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各类可再生能源和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起全局性的指导作用。各相关规划应该做到相互衔接,地方的发展规划应该服从全国的发展规划,并围绕全国规划组织本地区的发展。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需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二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的保障机制。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及时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网企业还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也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更能适应电网安全和运行特点的机组,使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网协调发展。
三是加强可再生能源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除了水电,其他可再生能源还需要经济上的政策支持,特别是风电、太阳能发电需要电价补贴。目前,风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50~0.60元,平均比燃煤发电的电价高0.20元,太阳能发电价格在1.0元以上,平均比燃煤发电的电价高0.80元。按照“以电养电”的原则,通过在销售电价统一征收附加筹集补贴资金,目前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钱。实践证明,这项政策是十分有效的,但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快速扩大,需要的补贴资金迅速增长,提高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压力很大。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把电价附加资金与财政专项资金合并为基金,使两个渠道的资金可以互相补充,为电价调整的时机提供了灵活的空间。同时,基金更具有法律效力,更能体现电力消费者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法定义务,使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激励措施更有保障。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完善可再生能源电价机制、财政补贴机制和电力配额管理等措施,将进一步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统筹协调的政策体系,为可再生能源更快更好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的建议
可再生能源已展现出广阔的发展潜力,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为产业更大规模发展打好了坚实基础。去年两岸开展交流合作以来,都有非常显著的进展。我相信,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潜力很大,合作领域十分广泛,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两岸今后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在此,我想就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互利共赢、务实合作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加强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信息交流
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行业组织应积极构建两岸可再生能源相关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建立通畅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渠道。为两岸企业、研究单位和关心两岸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个人及时提供技术、产品和商务信息,更好地把握合作机遇。信息平台及其交流机制应该常态化,而且定期正式交换信息与随时非正式交流相结合,使两岸相关单位和个人能从这个信息交流平台受益,为两岸技术、生产、产品、市场和投资等方面的合作提供便利。
第二,加强可再生能源相关标准和检测认证的合作
当前,产业发展的全球化已是基本格局,同时产业聚集形成局部优势产业也是国际产业竞争的一个基本特征。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联系密切,相互融合形成区域可再生能源产业优势的趋势十分明显,加强两岸在产业标准、检测认证方面的协调也是一项必然要求。目前,两岸可再生能源产品、特别是光伏产品,主要依靠欧美的检测认证,在产业发展上不掌握标准的主导权。如果不改变这种局面,将不利于两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两岸行业组织、标准及检测认证单位建立联合研究协调机制,在风电机组并网、设备性能质量、光伏电池组建、逆变控制器等产品方面开展合作研究,并在检测认证机构的建设方面加强交流,推动形成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国际先进水平的可再生能源产业。
第三,开展两岸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合作
两岸在能源领域面临着共同问题,在太阳能利用、光伏电池制造、海上风电开发、风电设备制造、低碳经济等方面有广阔的技术合作前景。大陆具有研究机构多、研究力量总体规模大和产业涉及面全的优势。台湾在部分尖端技术领域水平先进,而且推进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如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研发成果和经验给大陆产业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果两岸研究机构加强合作,能够使两岸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和产业更加全面,形成区域内完整配套的技术研发和产业体系,将使两岸更具有国际产业竞争优势。
建议大陆的中国科学院等研究机构与台湾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加强交流合作,选择两岸共同感兴趣的技术领域开展合作研究,按照“共同支持、共同投入、共享成果”的原则开展技术研发合作,为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共同推动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向更高技术水平发展。
在全球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抓住历史机遇,建立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将有力推动两岸经贸合作,共同促进两岸经济繁荣。交流产生共识,共识推动合作,合作产生共赢。我真诚希望各位代表能够广泛交流、深入研讨,汇集各方智慧,积极推动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向前发展。
2009年,“两岸太阳光电产业合作及交流会议”、“风力发电产业合作及交流会议”先后在台北召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力推动了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两岸产业界都深刻地认识到,两岸在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的合作潜力十分广阔,加强产业合作对推动两岸经济发展有明显作用,都希望继续加强合作,定期在大陆和台湾轮流召开可再生能源产业交流合作会议,以此作为推动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交流合作的平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这次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界聚首南京,共商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方略,共谋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大计,这既是两岸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更深层次合作,又是以更加务实的态度进行新的探索。
借此机会,我向两岸参会代表、特别是台湾的朋友们简要介绍一下大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新政策动向,并对两岸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提出几点供探讨的建议。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趋势
近几年,大陆地区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已成为能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即使发生了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也没有影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步伐。到2009年底,水电装机达到1.97亿千瓦,为世界第一位;风电装机2268万千瓦,同比增加100%,新增装机1300万千瓦,成为全球风电发展的重要市场;太阳能光伏发电30万千瓦,新增15万千瓦左右,光伏电池年产量400万千瓦,占到了全球市场的40%。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地热能等也都在快速发展。
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快速发展的同时,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快速形成。风电设备制造已具备了生产最大单机容量3兆瓦机组的能力,5兆瓦的风电机组也即将面世,风电设备零部件制造已基本形成体系。太阳能光伏电池加工技术快速进步,众多自主化技术实现产业化,生产出世界先进水平的产品,而且长期依赖进口的多晶硅在本地化生产方面取得突破,一批先进企业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2009年的产量达到了16000吨,满足了接近一半的市场需求。
今年可再生能源领域有两个新的动作。一是海上风电建设迈出重要步伐,上海东海大桥10万千瓦海上风电场全部投产,最近又启动了江苏沿海1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招标。二是太阳能内需市场开始启动,在西部6个省(区)同时开展13个项目共28万千瓦光伏发电招标,加上去年以来财政资金支持的约30万千瓦“金太阳工程”和建筑屋顶光伏项目,光伏内需市场达到了年50万千瓦左右的市场总规模。
为了完成2020年非化石能源目标,并把可再生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我们初步提出了2020年主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水电将达到3.2亿千瓦,年发电量1.1万亿千瓦时左右,折合约4亿吨标准煤。风电将达到1.5亿千瓦,年发电量约3000亿千瓦时左右,折合约1亿吨标准煤。太阳能发电达到2000万千瓦,年发电量300亿千瓦时左右,折合约1000万吨标准煤。加上核电7000万千瓦、以及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等,非化石能源将达到7亿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任务是艰巨的,同时,发展的潜力和市场也是巨大的。
二、可再生能源法规政策最新动态
为了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消除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障碍,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12月,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加强了以下几项制度和政策。
一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目标的约束机制。可再生能源规划是统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各类可再生能源和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起全局性的指导作用。各相关规划应该做到相互衔接,地方的发展规划应该服从全国的发展规划,并围绕全国规划组织本地区的发展。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需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二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的保障机制。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及时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网企业还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也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更能适应电网安全和运行特点的机组,使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网协调发展。
三是加强可再生能源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除了水电,其他可再生能源还需要经济上的政策支持,特别是风电、太阳能发电需要电价补贴。目前,风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50~0.60元,平均比燃煤发电的电价高0.20元,太阳能发电价格在1.0元以上,平均比燃煤发电的电价高0.80元。按照“以电养电”的原则,通过在销售电价统一征收附加筹集补贴资金,目前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钱。实践证明,这项政策是十分有效的,但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快速扩大,需要的补贴资金迅速增长,提高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压力很大。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把电价附加资金与财政专项资金合并为基金,使两个渠道的资金可以互相补充,为电价调整的时机提供了灵活的空间。同时,基金更具有法律效力,更能体现电力消费者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法定义务,使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激励措施更有保障。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完善可再生能源电价机制、财政补贴机制和电力配额管理等措施,将进一步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统筹协调的政策体系,为可再生能源更快更好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的建议
可再生能源已展现出广阔的发展潜力,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为产业更大规模发展打好了坚实基础。去年两岸开展交流合作以来,都有非常显著的进展。我相信,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潜力很大,合作领域十分广泛,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两岸今后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在此,我想就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互利共赢、务实合作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加强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信息交流
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行业组织应积极构建两岸可再生能源相关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建立通畅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渠道。为两岸企业、研究单位和关心两岸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个人及时提供技术、产品和商务信息,更好地把握合作机遇。信息平台及其交流机制应该常态化,而且定期正式交换信息与随时非正式交流相结合,使两岸相关单位和个人能从这个信息交流平台受益,为两岸技术、生产、产品、市场和投资等方面的合作提供便利。
第二,加强可再生能源相关标准和检测认证的合作
当前,产业发展的全球化已是基本格局,同时产业聚集形成局部优势产业也是国际产业竞争的一个基本特征。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联系密切,相互融合形成区域可再生能源产业优势的趋势十分明显,加强两岸在产业标准、检测认证方面的协调也是一项必然要求。目前,两岸可再生能源产品、特别是光伏产品,主要依靠欧美的检测认证,在产业发展上不掌握标准的主导权。如果不改变这种局面,将不利于两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两岸行业组织、标准及检测认证单位建立联合研究协调机制,在风电机组并网、设备性能质量、光伏电池组建、逆变控制器等产品方面开展合作研究,并在检测认证机构的建设方面加强交流,推动形成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国际先进水平的可再生能源产业。
第三,开展两岸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合作
两岸在能源领域面临着共同问题,在太阳能利用、光伏电池制造、海上风电开发、风电设备制造、低碳经济等方面有广阔的技术合作前景。大陆具有研究机构多、研究力量总体规模大和产业涉及面全的优势。台湾在部分尖端技术领域水平先进,而且推进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如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研发成果和经验给大陆产业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果两岸研究机构加强合作,能够使两岸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和产业更加全面,形成区域内完整配套的技术研发和产业体系,将使两岸更具有国际产业竞争优势。
建议大陆的中国科学院等研究机构与台湾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加强交流合作,选择两岸共同感兴趣的技术领域开展合作研究,按照“共同支持、共同投入、共享成果”的原则开展技术研发合作,为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共同推动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向更高技术水平发展。
在全球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抓住历史机遇,建立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将有力推动两岸经贸合作,共同促进两岸经济繁荣。交流产生共识,共识推动合作,合作产生共赢。我真诚希望各位代表能够广泛交流、深入研讨,汇集各方智慧,积极推动两岸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