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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朵奇葩。
每个问题都足以致命,可是它却上市了。
它就是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源信息”,股票代码:300184.SZ)。作为一家IC分销商,没有自己的工厂,通过子公司力源香港采购,关联公司武汉经发收货,自己夹在中间并不直接采购,也并不直接收货,而是通过有关联的企业武汉经发报关收货。
进口模式是:实际控制人赵马克的控股子公司→武汉经发→武汉力源。一系列眼花缭乱的关联交易,和层层转手之后,利润和成本变得模糊不清起来。
占采购总额高达九成的前五名原厂名单,这个重要的信息,力源信息却没有公布。而其公布的前5名销售客户,仅仅占到了其销售总额的7.76%,难免让人疑窦丛生。
涉嫌违法的委托代持
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与国际上一般通行的“披露即合规”的做法大相径庭,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代持”几乎成了令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谈虎色变的雷区。正如一位投行人士所说:“不能披露有代持,披露了就不能上市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但与之背道而驰的是,股权代持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自创业板开板以来尤其严重。
力源信息于2011年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共募集资金3.3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亿元。当初计划募集资金为1.6亿元,超募资金达1.7亿元。
力源信息是IC目录分销商。赵马克(Mark Zhao)持有力源信息2117.70万股,占总股本的42.35%,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马克(Mark Zhao),美国籍,护照号码057343261。
力源信息前身是武汉力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力源有限”),力源有限前身是武汉力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力源服务”)。
力源科技1990年成立,赵依东持有57.87%股权,为控股股东。自2001年起,力源科技停止经营活动,且持续未参加工商年检。2005年被武汉市工商局核准吊销其营业执照。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显示,2001年力源科技将所持的力源服务225万元出资转让予李庆堂,每股1元,因为当时赵依东因短期无法回国,这里是李庆堂代其受让并持有力源科技原持有的力源服务75%股权。
2005年9月,力源有限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降低赵马克自境外支付外汇的资金压力,赵马克将所持有的45.59%股权交由李庆堂代持。转让价格为每股1元,转让价款为620万元。此次股权转让为李庆堂代持,并非真实的转让,存在法律瑕疵。
2006年9月,李庆堂将其持有的45.59%股权转让给赵马克。到2007年1月,力源有限股东变更为赵马克持有70.59%,胡戎持有16.41%,胡斌持有10%,吴伟钢持有3%。
早在2006年年底,李庆堂、易国平等15人跟胡戎,张焱跟胡斌,李庆堂、夏霓跟吴伟钢等,分别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出资委托胡戎、胡斌、吴伟钢购买力源有限股权并代为持有。
到了2007年11月,又增加了新委托人21人,胡戎、胡斌和吴伟钢代持的人数达到了38人,到当年底,股权增加,力源有限为此变更了工商登记,更名为力源信息。
胡戎现在是力源信息董事兼副总经理、胡斌是董事,吴伟钢是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为什么要代持?力源信息的解释是因为赵马克作为外籍控股,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境内自然人没有权利对外资增资,员工及外部人员通过原股东胡戎、胡斌和吴伟钢代持。
这38位需要别人代持的隐形人,在律师意见中只公布了名字,部分是公司的员工,其余到底是什么身份,为什么要采取代持,并没有说明。
据了解,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等级管理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显然,上述代持行为有违此项法律规定。2008年,力源信息计划上市。为此,专门成立了两个公司,武汉联众聚源和听音投资,以解决代持现象。
2009年7月2日,股权同时进行了转让,胡戎等人将所代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这两家公司。
至此,听音投资和联众聚源位列力源信息第三和第四大股东。
但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国内投资者只能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中国的自然人。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资格问题,2009年,胡戎、胡斌出资设立融冰投资。将个人持股转到融冰投资。几番倒腾后,融冰投资成为力源信息第二大股东。
眼花缭乱的关联交易
国信证券投行部一位高层对本刊记者说,上市公司要IPO,首先得增加利润和降低成本。
力源信息没有自己的工厂,通过子公司力源香港采购,关联公司武汉经发收货,自己夹在中间并不直接采购。而占采购总额高达九成的前五名原厂名单,这个重要的信息,力源信息却没有公布。而其公布的前5名销售客户,仅仅占到7.76%的销售额,难免让人疑窦丛生。
采购和销售两头是否人为操纵降低成本,做高利润?蹊跷之处不少。
在采购中,严重依赖前5名的采购。招股说明书显示,2007年、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6月,所采购的IC中,来自前五名IC原厂的IC采购金额分别为5731万元、980万元、1.4亿元及8405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1.%、88%、95%及82%。
所采购的IC主要来自于以下原厂:英特矽尔(Intersil)、安森美(ON)、意法(ST)、德州仪器(TI)、塞普拉斯(Cypress)、富士通(Fujitsu)、微芯(Microchip)、飞思卡尔(Freescale)、立迪斯(Leadis)、禾伸堂、风华高科、普芯达、ROHM、光宝科技、芯唐科技、创达特科技、香港晶体、圣邦微电子等。
如果前五名原厂不给他们合同,那么力源信息就会面临灭顶之灾。这说明它缺乏市场独立性。
同时,虽然力源信息列出了以上几家知名原厂,却并没有列出自己真正前五名供货原厂到底是哪几家,如此模糊处理,令人费解。
其中原厂普芯达这个公司竟然是关联企业。供应商普芯达为实际控制人赵马克(Mark Zhao)之兄赵依军创办的企业,赵依军持有普芯达68%的股权。董事胡斌持有普芯达20%的股权,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晓东持有普芯达2%的股权。
招股说明书称,“2007年度全部是直接向普芯达采购,到了2009年度有24789.36元是直接向其采购,有944429.06元是通过武汉市艾斯电子有限公司向其采购,2010年1~6月均为直接向普芯达采购,占同类采购的比例5.58%。”
为什么通过武汉市艾斯电子间接采购?力源信息解释称,普芯达只是处于起步阶段的国产品牌,IC产品通常存在一定时间的导入期,当时力源信息尚未对普芯达产品进行全面评估,无法对普芯达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准确判断。
既然原厂供货商不清,那在整个贸易链条上的每个环节是否也“分不清”?
2007年-2008年5月,力源信息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进口IC芯片的模式为:力源贸易协助力源信息在香港接收自海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产品到货后,武汉经发向力源贸易采购并办理进口,力源信息向武汉经发采购。因此,此部分采用“力源贸易→香港力源→武汉经发→武汉力源”进货模式。
力源贸易于2002年在香港成立,股东为赵马克(持股74%)、陈新(持股25%)、区国雄(持股1%),赵马克为其实际控制人。
香港力源设立之前,由力源贸易协助在香港接收自海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
2007年,通过力源贸易向IC原厂采购,通过武汉经发自香港进口,占当年采购金额的91.14%;2008年,占70.43%;2009年,占36.15%,香港力源占当年采购金额的45.61%,关联方采购占到了81%。
2008年香港力源成立,2009年1月1日,香港力源与力源贸易签订《资产买卖合同》,收购力源贸易经营性资产,包括客户管理系统、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前力源贸易全部经营性资产已转入香港力源。
可以说,香港力源和力源贸易是一套人马,两个名号。
香港力源的主要作用为自海外原厂收货、存货管理、向力源信息发货、根据其要求向香港客户销售。香港力源财务由公司总部监督和控制,收货、存货、发货接受公司市场部监督管理。
自2009年9月起,力源信息接收海外供应商的发货并对其分类管理、报关进口全部由香港力源承担。
2010年1-6月,力源信息进口采购全部为“武汉力源、香港力源、武汉经发签署三方采购合同,武汉经发提供物流及报关服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0年2月11日,本公司、香港力源与武汉经发签署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与香港力源确定所需电子器件后,向武汉经发发出‘购货清单’,武汉经发收到公司购货清单后24小时内与公司、香港力源签订三方进口货物合同,并在48小时内付货款给香港力源。公司向武汉经发按照合同标的的1.8%支付代理费用。合同标的不包括货物到公司仓库的运输费用、货物保险费用、银行结算费用、海关仓租费、进口报关费用等,该费用由武汉经发自行承担。”
无论是香港力源还是力源贸易,无疑都是力源信息的子公司,力源信息的采购完全是关联采购,来自这两个子公司,由表中可以看到一些问题。
为什么价格差距这么悬殊?
力源贸易(香港力源)将收到海外厂商的货物进行打包、整理后由武汉经发提供报关进口物流服务,因此力源贸易(香港力源)销售给武汉经发的产品价格为力源贸易(香港力源)向海外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武汉经发销售给力源信息的价格为武汉经发向力源贸易(香港力源)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8%。
武汉经发和力源信息又是什么关系?
武汉经发,全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荣汉。第25名自然人股东为陈慧丽。陈慧丽是力源信息第四大股东联众聚源的出资人之一,陈慧丽50万元出资持有联众聚源11.74%的股权。陈慧丽间接持有力源信息1%的股权。
除了陈慧丽,武汉经发有33位股东,这些人是否也持有力源信息的股权不得而知。
在销售上,力源信息是否能够讲清楚自己的实质销售额?
力源信息销售客户主要是中小客户,在2010年1-6月前5名客户列表中,百富计算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这5家公司销售额为888万元,仅占总销售额的7.76%。
而剩余的92.24%销售额来自哪里?在公开资料中难觅踪迹。
自己给自己转让股权
赵马克原名赵依东,原为中国公民。2004年1月,赵依东加入美国国籍,取得美国公民身份,其英文名字为“Mark Zhao”(中文译名“赵马克”)。2005年9月12日,赵依东与赵马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赵依东同意将其当时持有的力源有限的340万元股权(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25%)以34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赵马克。
招股书中称,本次股权转让在法律主体上存在瑕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力源有限股权转让名义上为中方投资者向外方投资者转让公司股权,实际上则为公司控股股东国籍、身份发生变化,公司拟变更企业类型进行的变更方式,并没有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在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是这样认为的:赵依东的中国自然人身份已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上述规定,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赵依东”此法律主体已经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在签署主体上存在法律瑕疵。
参与过多起IPO的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单就这一条,赵依东就违反了此项法律。如果是加入了美国国籍,在中国,自己转让给自己,这是无效的,所以上述解释不合理,如果无限放大,这个问题算是大问题。”
而且在这个问题上,招股书中存在着太多的问题,根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转让的价钱和人物都是一致的,可是时间却不一样,变成了12月,“这样写到,2005年12月,赵依东将其持有的力源有限25%的股权转让给予赵马克,转让价格为单位出资额1元,转让价款340万元。”
每个问题都足以致命,可是它却上市了。
它就是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源信息”,股票代码:300184.SZ)。作为一家IC分销商,没有自己的工厂,通过子公司力源香港采购,关联公司武汉经发收货,自己夹在中间并不直接采购,也并不直接收货,而是通过有关联的企业武汉经发报关收货。
进口模式是:实际控制人赵马克的控股子公司→武汉经发→武汉力源。一系列眼花缭乱的关联交易,和层层转手之后,利润和成本变得模糊不清起来。
占采购总额高达九成的前五名原厂名单,这个重要的信息,力源信息却没有公布。而其公布的前5名销售客户,仅仅占到了其销售总额的7.76%,难免让人疑窦丛生。
涉嫌违法的委托代持
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与国际上一般通行的“披露即合规”的做法大相径庭,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代持”几乎成了令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谈虎色变的雷区。正如一位投行人士所说:“不能披露有代持,披露了就不能上市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但与之背道而驰的是,股权代持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自创业板开板以来尤其严重。
力源信息于2011年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共募集资金3.3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亿元。当初计划募集资金为1.6亿元,超募资金达1.7亿元。
力源信息是IC目录分销商。赵马克(Mark Zhao)持有力源信息2117.70万股,占总股本的42.35%,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马克(Mark Zhao),美国籍,护照号码057343261。
力源信息前身是武汉力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力源有限”),力源有限前身是武汉力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力源服务”)。
力源科技1990年成立,赵依东持有57.87%股权,为控股股东。自2001年起,力源科技停止经营活动,且持续未参加工商年检。2005年被武汉市工商局核准吊销其营业执照。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显示,2001年力源科技将所持的力源服务225万元出资转让予李庆堂,每股1元,因为当时赵依东因短期无法回国,这里是李庆堂代其受让并持有力源科技原持有的力源服务75%股权。
2005年9月,力源有限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降低赵马克自境外支付外汇的资金压力,赵马克将所持有的45.59%股权交由李庆堂代持。转让价格为每股1元,转让价款为620万元。此次股权转让为李庆堂代持,并非真实的转让,存在法律瑕疵。
2006年9月,李庆堂将其持有的45.59%股权转让给赵马克。到2007年1月,力源有限股东变更为赵马克持有70.59%,胡戎持有16.41%,胡斌持有10%,吴伟钢持有3%。
早在2006年年底,李庆堂、易国平等15人跟胡戎,张焱跟胡斌,李庆堂、夏霓跟吴伟钢等,分别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出资委托胡戎、胡斌、吴伟钢购买力源有限股权并代为持有。
到了2007年11月,又增加了新委托人21人,胡戎、胡斌和吴伟钢代持的人数达到了38人,到当年底,股权增加,力源有限为此变更了工商登记,更名为力源信息。
胡戎现在是力源信息董事兼副总经理、胡斌是董事,吴伟钢是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为什么要代持?力源信息的解释是因为赵马克作为外籍控股,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境内自然人没有权利对外资增资,员工及外部人员通过原股东胡戎、胡斌和吴伟钢代持。
这38位需要别人代持的隐形人,在律师意见中只公布了名字,部分是公司的员工,其余到底是什么身份,为什么要采取代持,并没有说明。
据了解,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等级管理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显然,上述代持行为有违此项法律规定。2008年,力源信息计划上市。为此,专门成立了两个公司,武汉联众聚源和听音投资,以解决代持现象。
2009年7月2日,股权同时进行了转让,胡戎等人将所代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这两家公司。
至此,听音投资和联众聚源位列力源信息第三和第四大股东。
但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国内投资者只能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中国的自然人。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资格问题,2009年,胡戎、胡斌出资设立融冰投资。将个人持股转到融冰投资。几番倒腾后,融冰投资成为力源信息第二大股东。
眼花缭乱的关联交易
国信证券投行部一位高层对本刊记者说,上市公司要IPO,首先得增加利润和降低成本。
力源信息没有自己的工厂,通过子公司力源香港采购,关联公司武汉经发收货,自己夹在中间并不直接采购。而占采购总额高达九成的前五名原厂名单,这个重要的信息,力源信息却没有公布。而其公布的前5名销售客户,仅仅占到7.76%的销售额,难免让人疑窦丛生。
采购和销售两头是否人为操纵降低成本,做高利润?蹊跷之处不少。
在采购中,严重依赖前5名的采购。招股说明书显示,2007年、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6月,所采购的IC中,来自前五名IC原厂的IC采购金额分别为5731万元、980万元、1.4亿元及8405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1.%、88%、95%及82%。
所采购的IC主要来自于以下原厂:英特矽尔(Intersil)、安森美(ON)、意法(ST)、德州仪器(TI)、塞普拉斯(Cypress)、富士通(Fujitsu)、微芯(Microchip)、飞思卡尔(Freescale)、立迪斯(Leadis)、禾伸堂、风华高科、普芯达、ROHM、光宝科技、芯唐科技、创达特科技、香港晶体、圣邦微电子等。
如果前五名原厂不给他们合同,那么力源信息就会面临灭顶之灾。这说明它缺乏市场独立性。
同时,虽然力源信息列出了以上几家知名原厂,却并没有列出自己真正前五名供货原厂到底是哪几家,如此模糊处理,令人费解。
其中原厂普芯达这个公司竟然是关联企业。供应商普芯达为实际控制人赵马克(Mark Zhao)之兄赵依军创办的企业,赵依军持有普芯达68%的股权。董事胡斌持有普芯达20%的股权,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晓东持有普芯达2%的股权。
招股说明书称,“2007年度全部是直接向普芯达采购,到了2009年度有24789.36元是直接向其采购,有944429.06元是通过武汉市艾斯电子有限公司向其采购,2010年1~6月均为直接向普芯达采购,占同类采购的比例5.58%。”
为什么通过武汉市艾斯电子间接采购?力源信息解释称,普芯达只是处于起步阶段的国产品牌,IC产品通常存在一定时间的导入期,当时力源信息尚未对普芯达产品进行全面评估,无法对普芯达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准确判断。
既然原厂供货商不清,那在整个贸易链条上的每个环节是否也“分不清”?
2007年-2008年5月,力源信息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进口IC芯片的模式为:力源贸易协助力源信息在香港接收自海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产品到货后,武汉经发向力源贸易采购并办理进口,力源信息向武汉经发采购。因此,此部分采用“力源贸易→香港力源→武汉经发→武汉力源”进货模式。
力源贸易于2002年在香港成立,股东为赵马克(持股74%)、陈新(持股25%)、区国雄(持股1%),赵马克为其实际控制人。
香港力源设立之前,由力源贸易协助在香港接收自海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
2007年,通过力源贸易向IC原厂采购,通过武汉经发自香港进口,占当年采购金额的91.14%;2008年,占70.43%;2009年,占36.15%,香港力源占当年采购金额的45.61%,关联方采购占到了81%。
2008年香港力源成立,2009年1月1日,香港力源与力源贸易签订《资产买卖合同》,收购力源贸易经营性资产,包括客户管理系统、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前力源贸易全部经营性资产已转入香港力源。
可以说,香港力源和力源贸易是一套人马,两个名号。
香港力源的主要作用为自海外原厂收货、存货管理、向力源信息发货、根据其要求向香港客户销售。香港力源财务由公司总部监督和控制,收货、存货、发货接受公司市场部监督管理。
自2009年9月起,力源信息接收海外供应商的发货并对其分类管理、报关进口全部由香港力源承担。
2010年1-6月,力源信息进口采购全部为“武汉力源、香港力源、武汉经发签署三方采购合同,武汉经发提供物流及报关服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0年2月11日,本公司、香港力源与武汉经发签署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与香港力源确定所需电子器件后,向武汉经发发出‘购货清单’,武汉经发收到公司购货清单后24小时内与公司、香港力源签订三方进口货物合同,并在48小时内付货款给香港力源。公司向武汉经发按照合同标的的1.8%支付代理费用。合同标的不包括货物到公司仓库的运输费用、货物保险费用、银行结算费用、海关仓租费、进口报关费用等,该费用由武汉经发自行承担。”
无论是香港力源还是力源贸易,无疑都是力源信息的子公司,力源信息的采购完全是关联采购,来自这两个子公司,由表中可以看到一些问题。
为什么价格差距这么悬殊?
力源贸易(香港力源)将收到海外厂商的货物进行打包、整理后由武汉经发提供报关进口物流服务,因此力源贸易(香港力源)销售给武汉经发的产品价格为力源贸易(香港力源)向海外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武汉经发销售给力源信息的价格为武汉经发向力源贸易(香港力源)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8%。
武汉经发和力源信息又是什么关系?
武汉经发,全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荣汉。第25名自然人股东为陈慧丽。陈慧丽是力源信息第四大股东联众聚源的出资人之一,陈慧丽50万元出资持有联众聚源11.74%的股权。陈慧丽间接持有力源信息1%的股权。
除了陈慧丽,武汉经发有33位股东,这些人是否也持有力源信息的股权不得而知。
在销售上,力源信息是否能够讲清楚自己的实质销售额?
力源信息销售客户主要是中小客户,在2010年1-6月前5名客户列表中,百富计算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这5家公司销售额为888万元,仅占总销售额的7.76%。
而剩余的92.24%销售额来自哪里?在公开资料中难觅踪迹。
自己给自己转让股权
赵马克原名赵依东,原为中国公民。2004年1月,赵依东加入美国国籍,取得美国公民身份,其英文名字为“Mark Zhao”(中文译名“赵马克”)。2005年9月12日,赵依东与赵马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赵依东同意将其当时持有的力源有限的340万元股权(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25%)以34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赵马克。
招股书中称,本次股权转让在法律主体上存在瑕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力源有限股权转让名义上为中方投资者向外方投资者转让公司股权,实际上则为公司控股股东国籍、身份发生变化,公司拟变更企业类型进行的变更方式,并没有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在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是这样认为的:赵依东的中国自然人身份已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上述规定,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赵依东”此法律主体已经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在签署主体上存在法律瑕疵。
参与过多起IPO的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单就这一条,赵依东就违反了此项法律。如果是加入了美国国籍,在中国,自己转让给自己,这是无效的,所以上述解释不合理,如果无限放大,这个问题算是大问题。”
而且在这个问题上,招股书中存在着太多的问题,根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转让的价钱和人物都是一致的,可是时间却不一样,变成了12月,“这样写到,2005年12月,赵依东将其持有的力源有限25%的股权转让给予赵马克,转让价格为单位出资额1元,转让价款3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