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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可以从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的双重维度进行考察。从刑法教义学的维度上看,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正犯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行为,而我国刑法又并未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只能认定为无罪。但从刑事政策的维度上看,由于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其法益侵犯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因而有必要认定为犯罪。要化解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这两个维度之间的冲突,就需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教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