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与会计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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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在理清会计和税收关系的基础上介绍了现行的集中税会关系模式,并针对我国现行的税会差异提出了协调的思路。
  【关键词】模式;现行税会;协调
  
  会计与税收作为经济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两者间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二者的关系也影响到税收征收效率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等经济现象。
  一方面,会计与税收由于出发点不同,在其社会职能中分别服务于不同对象,承担不同职责。会计以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管理当局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为服务对象,立足于为报表使用者或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税收的定义虽千差万别,但其最核心的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或者为到达宏观调控目的,通过行政权力保证国家无偿地、强制地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企业所得税法则着眼于保证政府收入,以满足公共需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市场失灵现象逐渐突显出来,所得税法又日渐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和产业引导的工具之一,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法体现出了诸多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差异。
  另一方面,会计与税收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其面对的共同对象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结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与税收间的联系也日趋紧密,相互影响逐步加深。
  会计制度和准则囊括了企业日常经济业务的大部分会计处理。而企业所得税法则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会计与税收不同的出发点和不同的服务对象决定了两套制度体系既有差异又密不可分折旧要求在制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过程中必须理清二者的关系,使相互衔接与协调,否则就可能对会计和税收活動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基本关系模式
  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的上述关系不可避免会影响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相互关系。会计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会计规则、方法和程序,是企业进行日常经济业务处理的依据。而企业所得税法则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因此,作为规范企业会计与税收活动的标准和制度,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上述活动间的关系。
  会计与税收的不同服务对象与目的决定了两套制度体系应当遵循不同的目标、原则及处理程序,但两者的紧密联系又必定要求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应当相互衔接与协调,否则就可能对会计和税收活动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除上述会计与税收间存在的基本关系这一内在因素的之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等外部因素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模式产生影响,上述诸多因素共同作用塑造了各国互异的税会模式。根据诺布斯(Nobes } 19830)的分类,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类:以英美为代表的税会分离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税会统一模式。
  1.1税会分离模式
  在这一模式下,会计准则由保持中立地位的民间机构制定,并不会过多地顾及政府的税收利益;政府只能通过独立的所得税法规来规范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从而保障政府税收。因此,在税会分离模式下的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是两套独立的制度,分别规范不同的经济活动,互不影响。
  1.2统一模式
  这一模式下企业会计核算的管辖权归属于政府行政部门,会计制度受严格的法律框架约束,会计活动必须遵守税法的要求,相关操作趋向高度的程序性,并不需要太多的判断,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统一的。
  税会分离模式适用于较为注重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有计划的引导和调节,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干预也较多的国家,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往往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为基本目标,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征税的需要。
  1.3调整模式
  在该模式下,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依据会计原则,在计缴税款时则依税收目的对部分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因此,在调整模式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记录,企业纳税行为由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准则等共同规范,仅靠一部所得税法难以实现对涉税事项的全面管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既有重合,又存在差异。尽管该模式可能因为缺乏理论上的统一而遭到垢病,但却因实际操作中的灵活与实用而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
   2.我国现行税会关系模式
  我国的税会关系模式从统一模式逐渐过渡到调整模式,又以2000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制度》为界,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分离模式阶段。《企业会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间的核算差异也日渐扩大。由于我国税制改革与会计改革的步调不统一,在会计处理与税法遵从中仍存在大量问题尚待解决。2006年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和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间的分离模式已经正式确立起来,在新的制度框架下理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关系,在保证各自目的的前提下实现两者协调,兼顾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3.税会差异的协调
  税会分离模式虽有诸多优点,但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工作成本,为企业偷逃税款和财务舞弊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二者的协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税会分离造成的矛盾可以协调的根本在于政府征税虽然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但最终目的还是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此相对应,当代会计制度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良胜发展,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终极目标的一致为税会差异的协调提供了基础。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协调工作:
  3.1基本思想是在合理保障税收的前提下以会计准则的处理为主要方向
  所得税法主动向会计准则,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税法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释放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力,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应兼顾税收征管需要,在会计准则中强化涉税信息的披露机制,做出支持税收的制度安排,以提高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
  3.2承认并保留部分差异的同时,尽可能地消除不合理差异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由于目标不同而无法完全消除,但应尽可能消除不合理的差异,使得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更清晰明了。
  3.3加强法规制定机构间的联系与沟通,从组织层面保证差异协调的推进
  在重大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出台过程中法规制定机构应合作协调,从制度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提高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作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基于税会关系模式与二者差异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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