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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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是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因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认定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相对人、本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虽然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都对表见代理有所规定,但过于简单,存在一定问题,因而研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学说
  表见代理的理解
  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有授权人责任的代理。”①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代理权相同的法律效果。”② 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本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责任的制度”③ 。
  以上定义都涉及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对于效力这一方面,学者们并没有什么异议,但对于构成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侧重于客观要件,即“表面授权”,有的学者则注重于主观要件,即“第三人的信赖”,这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内容。
  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学说
  (1)单一构成要件说
  “单一构成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觀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错,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故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表见代理的唯一特殊构成要件,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二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且这种不知不可归咎于其疏忽或懈怠。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从法律价值取向的角度进行分析,表见代理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即牺牲本人利益而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以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的更大化与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如果在法律上将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会极大缩小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削弱其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二是从实现成本的角度分析,本人任命代理人为其工作,必然要承担代理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且本人与相对人比较,更有利于监督、管理和控制代理人的行为,让本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代理风险更合理且更经济。
  (2)双重构成要件说
  “双重构成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本人存在过错;二是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其与单一要件说的差别在于:对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原因作了规定,而本人过错则作为表见代理的一个特殊构成要件来予以考量。认同此观点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是从贯彻公平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单一要件说注重对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轻视对本人的利益的保护,有矫枉过正之嫌,不能更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惟有坚持双重要件说,才能更好地兼顾和平衡本人与相对人等各方利益。
  二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纵览国外及我国台湾目前的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实践,认定表见代理一般要查明和确认本人对表见代理假象的形成有一定过错。
  (3)针对两种学说的分析
  “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权利外观即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做法过分偏袒相对人,极易使其滋生懈怠情绪,不积极审查行为人的代理权限,以至不适当的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以上学说完全忽视了本人的利益,使全然无辜之本人为他人的不法行为买单,该种保护过于片面和绝对,与基本的民法原则一一公平原则相背离。而“双重要件说”的可取之处在于从民法基本原则之公平原则出发,主张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应该兼顾本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本人对代理权存在的假象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构成表见代理,由有过错之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双重要件说”的主张也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和司法上的不便。首先是“双重要件说”在理论上的不足。表见代理的发生往往与被代理人的过错相关,但有的情况下,本人对权利外观的产生没有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同样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即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合伙关系等等。同时,如果采用“双重要件说”,相对人若主张表见代理,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仅须证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尚须证明本人有过错,这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举证上的困难以及司法操作上的不便。
  (4)小结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为避免实践中表见代理案件中不必要的争议,我国有必要在以后民法典或其它立法中对表见代理中规定本人是否有过错并不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参考条件。
  对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启示
  (1)规范、完善我国社会的信用环境
  无论“双重要件说”还是“单一要件说”都认同外表授权为表见代理的必备构成要件,而外表授权的成立又与社会的信用环境相关。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中信用环境较为混乱,信用程度低,并且缺乏统一规范的实际情况,必须改革、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如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定相应的违信惩罚措施。只有营造规范、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在我国确立起表见代理制度才是现实可行的。
  (2)一套完善的表见代理构成法律解释规则
  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来看,我国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仅在《合同法》中有所规定,而且异常简单,仅49条一条。随着社会的发展,表见代理的精神、价值、功能及其基本内容亦会发生变化。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对表见代理制度予以完善还为时尚远,因而对于现实中认定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不同意的现象,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3)建立表见代理案例的指导制度
  对于法官来说,审判民事案件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而这些要求并不是每一位法官都能做到的。对于我国表见代理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在缺乏完善的制度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以及判决标准作出相应的指导。这样既有利于对表见代理的认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又可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合理以及统一。
  结语
  在表见代理中,为了更好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及社会交易的安全。首先,本人过错与否不是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只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参考要素之一,表见代理成立与否要综合本人和相对人的过失。其次,外表授权是表见代理的必备构成要件,完善的信用环境对代理制度发展至关重要。再次,及时进行司法解释,根据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对表见代理的精神、价值、功能及其基本内容进行及时的司法解释是必须的。最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判决标准作出相应的指导。希望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为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①李国光.合同法释解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307.
  ②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8.
  ③魏耘,张英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合同法实务人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49.
  [1]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梁慧星.民法第一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杨立新.中国百年民法典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 洪志强.浅析表见代理制度的主观构成要件[[J].法制与社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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