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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要真正发挥作用,核心是要在全社会树立“少杀、慎杀”司法理念。死刑复核改革应当对司法改革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裂变作用,带动一审、二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推动刑事诉讼全局性变革。
2007年1月1日,一个注定载入中国司法史册的日子。这一天,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下放的死刑复核权,二十余载几经周折反复后,终又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怀抱。
四年实践中,15%的不核准率、死刑缓期执行人数超过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等,都足以说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发挥了重要的限制死刑功能。加之此前逐渐推行的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程序改革和规范,产生的综合效益更是难以估算。
“绣花一般的工作”
2007年1月1日,一个注定载入中国司法史册的日子。这一天,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下放的死刑复核权,二十余载几经周折反复后,终又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怀抱。
四年实践中,15%的不核准率、死刑缓期执行人数超过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等,都足以说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发挥了重要的限制死刑功能。加之此前逐渐推行的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程序改革和规范,产生的综合效益更是难以估算。
“绣花一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