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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主体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都是社会的一分子,因而,对他们的救助不是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的责任,而是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除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权利保护平衡发展的需要外,还因为国家没有对纳税人尽到应有的保护职责,因此对被害人的困境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有些学者建议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