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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重心在于让好心帮助他人的人没有后顾之忧,让救助他人的人不因救助行为而蒙受损失.这种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公民承担社会责任,做一个道德意义上的“好”人,然而这并非法定义务,更大程度上还是一种道德的倡导.道德主体被设想成好撒玛利亚人,有着一定的利他倾向,而法律主体仍然不可避免的适用经济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