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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连接农民与市场、促进农业产业化方面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虽然有很多学者探讨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地位问题,但是观点不一。仔细考察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相关特征就会发现,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仅应该是法人,而且应当属于独立的非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