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

来源 :魅力湖南·学术综合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uyedie22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入发展的。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是顺应时代改革这一潮流提出的,其要能实现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许可权和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得许可。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可以行使多个行政许可。
  【关键词】 相对集中 行政许可权 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5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高屋建瓴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了概括。迄今为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开始走入大众视野。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入发展的。我国行政机构庞杂,职能部门繁多,不同层级的政府和同一政府不同部门划分不同的行政许可权,完成一个审批项目,手续之繁琐,耗时之长久,令行政相对人疲惫不堪。同时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提出,在一个部门集中行使许可权的制度下,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资源降低了成本,给相对人带来便利,同时对改善了资源环境,提高市场准入方面都不无裨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其中部分篇章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专门的论述,并且在全国各县市进行常识性的实践活动,积极推行各种名称不同形式各异的试点,比如成立“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超市”等一站式行政服务机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但不放手行政许可权,有的地方政府成立了行政审批局,自主拥有行政许可权,专门行使。下文即通过对当前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分析,对几种试点的模式进行价值衡量,期许找到合适的路径。
  一、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概念和内容
  关于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学界尚无定论,但较为主流的说法:“所谓恰当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是指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从内容上分析,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主体必须为一个行政机构,由组织法法定赋予的职责权限,有配备的人员和独立经费,其行使客体为实施权和监督权,使权力的行使过程接受来自行政相对人,其他机构和本机构的多重监督,以达到过程公开化通明。借鉴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两者都是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定义的准确界定,有利于从立法上改变行政执法随意扩张的局面,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权力滥用。
  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两种模式的价值分析
  (一)两种模式分析
  1.“一站式”服务
  “一站式”服务即一站式办公,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政府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集中在一个服务大厅,实行一门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目前,大多以行政服务中心的形态出现,内涵实质相同的类似称谓还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2.行政审批局
  2008年12月24日,成都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成立,是我国首个采用行政审批局试点的地区。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是政府主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审批权,实行审监分离的行政体制,主要承担监管职能,同时将许可类事项分离,实质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绝对集中和其他事项审批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局的亮点在于其职能的全面扩展和延伸,除了原本的审批职能外,触角涉及各个方面,比如对规范化政务服务窗口的建设,对电子政务的指导监督,这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倡导的建设有服务性政府的追求是一脉相承的。行政审批局设6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社会类事项审批科,经济类事项审批科,建设类事项审批科,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管理科。
  (二)两种模式的价值衡量
  1.法律依据方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行使机关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面对着定位困境和职能困境
  行政服务中心模式把过去由行政机关分散、封闭和串联式的审批,改革成集中、开放和并联式的审批。如此一来有益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审批的有效进行。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仅仅为空间场所的集中,或者职能部门内部或职能部门间的机械集中,他不是一个审批业务主体,也不是一个审批监督主体,无法履行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职能。许可审批功能外移后原来的职能部门的运作体制也随之发生变化,职权范围随之改变,无法与原来的信息、权力做到衔接和对称。由于缺乏法律定位,导致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机构设置,部门功能上形形色色层出不穷。而行政审批局模式增加了职能部门,易导致行政机构设置冗繁混乱。
  2.在精简人员和机构设置方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可能会造成机构与人员更为膨胀的负面效果
  在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下,部分集中许可权又造成了新的职位和新的部门,导致了职能的重复和权力的交叉,非常容易与原行政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权混淆不清。而行政审批局模式,优越性则十分明显,在不同地段不同时期,通过人员重组,合理调派,使得审批事项忙闲不均的问题得以消减,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3.在具体领域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是否可以集中有待商榷
  在现实实践中,有的试点地区为了盲目追求政绩,行政许可权已经大大超出了初期预定的范围,造成了行政机关内部关系混乱,难以理顺。对于一些专业领域较强,知识性较为突出,技术性较为明显的领域,比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对参与人员的专业水准和使用设备的精确性科学性要求较高,否则难以得出规范的结论。行政审批局模式并未将技术设备一并转移到行政审批局,也并非集中了所有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这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难以实现的,所以遇到专业性问题是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一站式的行政服务中心更是无法实现科学性的决策,它仅仅是人员的临时调派,在专业性的行政资源方面更为匮乏。   4.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行使机关与原机关的职责衔接不流畅
  某一项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领域往往要经过调查权,许可权,管理权处罚权,强制权等一系列流程,分别交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形式机关则认为的割裂了各个机关的联系,在这种体制下,权力的衔接出现脱节。在一站式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下,原行政机关不想放权,造成与服务中心冲突,严重影响综合执法。而在行政审批局模式下也会导致相对人耗时耗力。举例来讲,建设一个游泳馆,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料,而后再跟踪监管商家的规范运行。同时,行政审批局将行政许可权从原行政机关剥离出来,导致原行政机关的计划和规划不能有效实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三、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路径选择
  (一)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载体建设和主体角色定位
  行政服务中心为各个部门集中办理身体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从全国各地的试点来看,行政服务中心仍然是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性政府的一个合适之选。一方面行政服务中心要改变管人者不管事,管事者不管人的局面,赋予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实权,避免因远离原行政机构而被“边缘化”的担心和忧虑。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平衡同一层级间机构的权力,摒弃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和保障,以防止决策权与执行权职责重叠权力交叉。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即审批场所从部门分散集中于中心大厅、部门审批权从处室分散审批变为集中于审批办、审批人员从多人变为集中于首席代表。这样,使得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有了法律依据,又使行政审批改革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有所突破。
  (二)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
  对于行政许可涉及的专业技术性强弱是行政许可必须考虑的因素,像规划、建设等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勘验检测后尚能做出判断的领域,行政许可权不宜集中。专业性技术性不强,一些普通员工就能依程序做出许可的领域,可以进行集中。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特殊许可的事项,需要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认可涉及对申请人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利用考试或者检测手段等。原行政许可机关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判断力强,此类许可由原行政机关行使比较恰当,不易集中行使。
  (三)理顺与原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
  首先,明确立法,统一授权,赋予原行政机关对于审批事项最终解释权,避免出现纠纷时,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的机构托词逃避,而原行政机构以无权受理而求告无门的现象发生。其次,对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企业利益密切联系的关键性审批项目一定要落实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再次,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划分原行政机关与行政服务中心各自权力并对此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最后,建立原行政许可的机关与现先集中行使许可权的机关双方长效合作机制,有问题及时沟通,促进了解,互相扶助,加快配合,提高行政审批的针对性和效率。
  (四)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监督与救济制度
  必须落实长效监督,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既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并完善自我监督体制,实现执行决策监督三者分离的职能形态,即通过分权实现限权,以防止权力高度集中而滋生腐败。同时,加强其他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外部监督,丰富监督来源,拓展监督途径,促使行政机构高效廉洁运行。权利受损时,行政相对人不应向原行政机关寻求救济,而应依法行使审查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审查对象,即谁行使谁负责。
  四、结语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实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体制。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则是顺应这一潮流提出的,一站式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这两种形式不同的试点,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合法有效的实施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经验,但两者都存在缺陷。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可以行使多个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权的剥离总体上来说违反了职权法定的原则,因此,只是阶段性实施,发达国家在行政许可方面实施性对集中的做法上,倾向于将行政许可项目本身进行清理,项目间互相集中、归并、替代。至此,我国可以考虑并借鉴吸收。
其他文献
【摘要】 在物权法颁布后,对于公共利益的标准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它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房屋拆迁制度的不合理性以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干涉等一系列问题的一个缩影。本文从“钉子户”这一个案展开,围绕我国现有房屋拆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究竟应如何衡平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公共利益;行政法;物权法。  
期刊
弓弦乐器,即是以弓擦奏琴弦而发音的弓奏弦鸣乐器。中国弓弦乐器,自唐代产生以来经历了上千年的流变,进入20世纪之后,更是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中国的社会音乐生活和音乐文化中占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同时成为了研究者们关注的对象。目前笔者收集到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相关文章共有11篇,此类文章多是以乐器本身为出发点,围绕弓弦乐器的源流问题分别展开论述的,但是对中国弓弦乐器进行系统、全面研究的文献却不
期刊
【摘要】人才引进是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捷径,是各高校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地方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科学规划,构建高效务实的人才引进机制,同时做好人才的使用与培养工作。  【关键词】地方高校;人才引进;思考  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是当前高等教育第一要务,为此,各高校一直把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人才引进一直是迅速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重
期刊
【摘要】一我担任我校第一届初中奥林匹克班英语教学任务,从初一带到初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14名外地学生(全班共36人)仅用一学期时间从连A、B、C都不识进步到除1名学生外全部期末考在及格以上;初二时平均分追上校重点班;初三升中考最低分为117分(总分150分),成绩在135分以上人数为30人,为全班人数的83.3%,有1人满分;有3名学生代表广州市参加了由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大学测试中心主办、中国教
期刊
【关键词】学生司法宪章 学生权利 学生违纪处分 正当程序 民主  【摘要】 美国斯坦福大学以学生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校园司法制度,在受指控学生的权利保护方面规定了二十二项具体内容,在普通学生的权利保护方面突出了尊重其平等参与权的特点。文章通过对这些权利的分析,提出以学生权利为核心的校园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平等、正当程序的思想及实现公平、民主校园环境的重要作用,最后就美国学生司法制度对我国高校学生处
期刊
【摘要】 随着世界范围内“结社革命”的兴起,对社会组织的研究日益深入,社会组织行政化、社会组织自治成为关注的焦点。任何一种现象都有其历史渊源,我国社会组织的行政化也可以追溯到我国的社会政治、文化等历史背景等方面,通过对我国与发达国家历史背景的比较分析,可以找出我国社会组织行政化的历史原因,探寻适合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 社会组织 公民社会 自治 行政化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场
期刊
【摘 要】任何一部经典从不同角度去探究都可以获得不同的感受,《论语》亦是如此。它在帮助人修身治国的同时,还蕴涵了十分丰富的教学思想,它那简明扼要的言语给现代教育教学中许多争论不休的问题指明了方向,其中包括教者与学者的素质、教学的方向与教学方法的选择等等。  【关键词】论语;孔子;教育教学  《论语》,作为一部几千年来经久不衰的儒家经典,篇幅不过二十七篇,字数仅仅一万一千多,却包含着说不尽的奥妙。它
期刊
【摘要】:德国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去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对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保障。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在20世纪初已建立了当时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法是一部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法典。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德国拥有种类丰富、涵盖面广、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法律传统与中国相似,故其社
期刊
“走开!你们都给我走!”  病房里传来鹏辉大叫大嚷的声音,带着乞求、绝望和厌倦。  丽萍站在走廊里,痛苦地闭着双眼。每次听到这种声音,她就觉得于心不忍。
期刊
【摘要】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客观上突出了“处罚”,强化了权力,与我党和政府所倡导的“人性化”管理、“服务型政府”、“和谐社会”的理念不相适应,而且还会助长执法主体“权力本位”的优越感,不利于公众对“权力”的监督,反而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本文建议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成《治安秩序维护法》,突出治安执法主体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与义务,还公民的“权利本位”,定政府的“义务本位”。  【关键词】治安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