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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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犯罪的越来越多,犯罪行为、手段的越来越隐蔽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跟不上破案的需要,因此对侦查措施的科技化水平也就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详细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制度,这将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适用,达到严惩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刑事诉讼目的,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制度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
  学理界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形成了好几种观点,现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种意见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就是“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来破案、发现证据、富含较高科技含量的侦查措施[1]。”这种观点片面的把“技术含量是否高”作为判断是不是技术侦查措施的方法,并且以此来阐释技术侦查措施。
  另一种观点片面的将“秘密侦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画等号。比如有些研究人员以为,所谓“秘密侦查”,实际上便是侦查机关将自己身份隐藏起来,通过秘密的方法,在未告诉侦查目标的情况下,挖掘犯罪线索,甚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因为“秘密侦查”常常要使用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技术侦查”[2]。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那些只能用在特定的犯罪案件,借助高科技手段,且在不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取证的方法(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等),称之为技术侦查”[3]。
  笔者认为,所谓技术侦查措施,其实就是侦查机关利用科学技术及专门技术设备来发现犯罪,查找犯罪证据,查案,破案,侦查违法行为的总概述,暗中摄影,监听,跟踪,卧底侦查等都属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领域。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以实施的对象范围为标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是被通缉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其他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严重破坏的犯罪。
  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后,公安机关又出台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笔者在此进行简单说明:公安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根据相关的规定,范围如下:①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②团体犯罪、系列犯罪、跨区域的重大犯罪案件;③恐怖活动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的犯罪、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破坏的犯罪;④对通缉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⑤利用快递、网络等工具实施的犯罪。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意义
  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的意义深远,大到法治建设,小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难发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得到了统一,这直接体现了法治建设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笔者经过剖析,归纳出技术侦查措施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四点,在这里特别说明。
  第一,是惩罚犯罪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到现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犯罪率越来越高,犯罪的种类越来越多样,犯罪和侦查活动之间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形势不容乐观。首先,侦查效率低下,犯罪数量越来越高。然后,侦查模式传统且单一,而犯罪方式越来越多,种类复杂。近些年来,科技在一天天的进步,犯罪方式也呈现出新颖、变化的特点。从传统的简单抢劫、盗窃转化为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一些带有较强技术性、隐秘性的犯罪。犯罪方式的变化,就给侦查活动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传统的侦查模式已经难以应付。进军先进科技领域成为了改变现代侦查方式的必然选择,因为技术侦查措施可以给传统的侦查方式雪中送炭,完善相关手段和方法,同时还能让侦查理论的研究范围得到拓宽,推动了侦查理论的研究。
  第二,我国诉讼制度要想得到进步,则必须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诉讼制度的框架。在2013年1月1日新的刑诉法施行之后,我国为了跟上法治建设发展的步伐,也改革了相应的诉讼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保护力度,如律师提前参与诉讼阶段,限制传讯的时间等等,也补充完善了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帮助案件的侦破,提高办案的效能,一些被技术侦查措施所侦查出的信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也可以成为关键的证据来使用。所以,能够将技术侦查措施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完善,将大大促进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推动实践的发展。
  第三,是保障人权和惩治犯罪相统一的需要。当代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是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保障人权水平能否得到提高实际是由犯罪控制的能力所决定的,犯罪控制的能力也由保障人权的水平间接反映。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突出,刑事犯罪率较高,新的形势要求我国要提高司法控制的能力,同时也要求侦查机关改进侦查工作,提高工作能力,使侦查机关能够有力地应对面临的挑战。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需要保护,但是在保护的同时,更要打击犯罪,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要求偵查机关有效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最大程度获取有用的证据,以更好的侦查案件,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犯罪难题得到破解的现实任务。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也带动了犯罪手段的发展,一些利用高科技、智能化、多样化的新型犯罪开始在社会上不断出现。由于犯罪分子越来越聪明,犯罪手段、水平也越来越高,侦查机关为了惩治犯罪,不让犯罪分子阴谋得逞,也必须完善自身能力。面对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新颖、伎俩高超等带来的挑战,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必须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投入到侦查活动中,来提高办案的水平与能力,增强自身的战斗力。这就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定要与时俱进,转变传统的侦查思维,充分发挥先进的科学技术在侦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使技能得到提高,科技含量得到增强。侦查权属于国家垄断性权力,所以侦查机关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在法律框架内,来使用侦查权,确保行使的权利是合法的。
  参考文献:
  [1]谢佑平.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8.
  [2]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J].北京:法学杂志,2004⑵:17.
  [3]赵小锁,谢晶,张景茹,马倩.我国技术侦查的完善措施[J].法制观察,2008⑷:22.
  作者简介:
  秦晨(1990.8~),男,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办事员,学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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