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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理论认为,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即背书转让和单纯交付转让.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背书转让是唯一的票据法上转让方式,而单纯的票据交付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但是,按照国际立法通例,无记名票据和空白票据可以以交付为主要的转让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承认单纯交付是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并就单纯交付对背书连续影响作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