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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而言,传统的封闭式列举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当今科技的迅猛发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引入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实现了向完全开放式立法模式的急剧转变,也留下了较大的法律适用空白。一般条款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律漏洞,引入一般条款也意味着具体规则制定主体的移转,因此仅引入“总括式”或“兜底式”一般条款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建议同时引入对合理使用情形作具体类型化的“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由此建立“总括式一般条款中间层次一般条款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列举条款”的三层次规范结构。日本最新修法对合理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