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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执行难是司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长期困扰着司法工作人员,逐渐超越司法领域,成为一种社会问题。生效的法律判决一旦无法得到有效地执行,不仅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更会严重降低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本文通过介绍当前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入手,分析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法理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建议,旨在改善我国民事执行难之困境。
关键词:人民法院;执行难;当事人
民事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严重损害到了当事人的利益,更破坏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民事执行难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亟待寻求合理改善之途径。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努力。因此,要想真正克服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必须要全方位、多渠道共同努力,要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立法、提高公众的法制理念、推进执行机制改革,同时还要完善我国社会的诚信机制等。
一、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具体表现
1.被执行人懒于履责
被执行人是民事执行的直接主体,实践中存在许多被执行人故意躲藏,导致执行机关很难找到被执行人,无从开展执行工作。许多被执行人存在各种侥幸心理,企图通过和执行机关“躲猫猫”的方式逃避执行,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各类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比例越来越低,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逐年提高,这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无关系。
2.被执行财产难于发现
民事执行必须有现实存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执行就沦为空谈。实践中,许多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隐匿自己的财产,造成执行机关无法执行。通常我们发现,被执行人会采用开多头账户分散资金、利用他人身份存钱、利用企业转移财产,甚至有的人进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将财产转移到第三人的名下,造成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的假象。法院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办法也不多,造成执行困难。
3.协助执行人不配合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图案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然而,司法实践中,银行、证券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甚至有的部门还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执行人出于孤立状况,执行工作无法开展。
4.来自政府等方面的干预
地方保护等狭隘的政绩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许多政府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干预执行工作。一些政府领导以地方财政、经济发展为理由,出面说情,或者直接干预,这些都给司法执行带来了阻力,造成实践中民事执行困难。
5.“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大量存在
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件,被执行人除了维持基本生计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也无法开展执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机关穷尽各种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无论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申请人的权利都难以得到维护,生效判决威信力大打折扣,司法公信力下降。
二、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执行难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经过长时间的积留才逐渐形成。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民事执行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尽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执行程序解释》均对民事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未实现法院的生效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之所以我国民事执行困难的状况依然普遍存在,这主要和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其他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法院要顺利完成执行工作,必须建立在对被执行财产状况了解很清楚的基础上,但是被执行的财产状况只有被执行人自己猜清楚。而当执行人穷尽手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财产”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事执行法律往往较为宽泛,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套较大的房产可供执行,如果能够将该处大房产执行,给被执行换成一套较小的房产,这样既可以保障被执行的生存需要,同时也能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详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实务中也很难开展类似的执行工作。
2.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突飞猛进,我国诚信制度构建却未跟上脚步。现如今,违背诚信的成本小,造成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不诚信行为频发,给我国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同时,也正是因为诚信缺失,导致了日常民事活动中,许多人不遵守承诺,不按照合同办事,造成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而这种不诚信的人所受到处罚却很小,这间接纵容了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不诚信,导致执行益发困难。
3.执行手段有待改善
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生效的法律判决,往往采取强制手段,对于被执行人的主动劝导工作不足。执行过程中,执行人缺乏主动和被执行人沟通、耐心说服的意识,而是直接采取强制手段,造成被执行人情绪激动,激化被执行人的反抗情绪,不利于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意识的形成。还有的执行人,执行过程不能够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违规执行,侵害了被执行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了非常不好的形象,容易造成对民事执行工作的误解。
4.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权利平衡困难
尤其是今年来,全球经济发展缓慢,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濒临破产,履行能力不断降低,导致了诸多民事纠纷的出现。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的时候,一方面,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执行会给企业原本就羸弱的履约能力带来影响,甚至直接造成企业破产,这样反而不利于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出现这样的困境时,如何在保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权益取得平衡,就显得非常困难。往往执行人的任何措施,都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好的印象。 5.社会公众风险预防意识有待加强
实务中,经常发现,许多民事纠纷在民事合同订立之初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是当事人并未作出合理的判断,或者即使发现了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是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发生后,一味寄希望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其权益,而法院执行出现困难时,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存在司法不作为甚至是司法腐败。归结而言,我国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待提高,同时也应该清醒认识到,执行不能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民事执行难的解决构建
1.完善民事执行方面的立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不断涌现出各种新问题,执行实践中也不断出现各种新情况,面对这种局面,必须不断更新民事执行方面的立法,对于当前立法的不足即使补充。同时要更加细化法律,完善相关的配置措施。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用了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体制,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层级,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2.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
尽管我国历来就是诚信礼仪之邦,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代诚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现阶段法院逐渐实行的失信执行人制度就是很好的试验,值得进一步完善和推广。通过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渐提高失信的社会成本,使得人人都信守承诺,人人不敢失信,这样就会大大有利于民事执行困境的解决。
3.加强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许多合同订立之初就存在巨大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从源头上减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的情况出现。首先,要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引导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进行风险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当事人无履约能力的执行困难。其次,要宣传和建立正确的风险承担理念。任何社会活动都是有风险的,民事执行也如此,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提供给当事人绝对的保险。
4.提高民事执行水平
部分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中存在态度差、执行手段生硬等问题,给执行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应当提升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改善态度,丰富执行手段,尽可能地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应当加强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腐败问题,一律严惩不贷,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民事执行难是我国社会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已经困扰了我国司法领域很多年,成为司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民事执行难由诸多因素共同组成,既有现行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也有执行过程不科学,还有社会工作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等,要改善当前执法难的现状,必须从各个方面宏观把控,协调各方资源,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江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07
[2]田平安.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514
[3]童兆洪.民事执行前沿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66
作者简介:
宋丹丹(1982.12~),女,辽宁大连市人,本科,经济师,主要从事企业管理、法务等工作。
关键词:人民法院;执行难;当事人
民事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严重损害到了当事人的利益,更破坏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民事执行难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亟待寻求合理改善之途径。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努力。因此,要想真正克服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必须要全方位、多渠道共同努力,要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立法、提高公众的法制理念、推进执行机制改革,同时还要完善我国社会的诚信机制等。
一、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具体表现
1.被执行人懒于履责
被执行人是民事执行的直接主体,实践中存在许多被执行人故意躲藏,导致执行机关很难找到被执行人,无从开展执行工作。许多被执行人存在各种侥幸心理,企图通过和执行机关“躲猫猫”的方式逃避执行,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各类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比例越来越低,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逐年提高,这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无关系。
2.被执行财产难于发现
民事执行必须有现实存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执行就沦为空谈。实践中,许多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隐匿自己的财产,造成执行机关无法执行。通常我们发现,被执行人会采用开多头账户分散资金、利用他人身份存钱、利用企业转移财产,甚至有的人进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将财产转移到第三人的名下,造成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的假象。法院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办法也不多,造成执行困难。
3.协助执行人不配合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图案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然而,司法实践中,银行、证券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甚至有的部门还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执行人出于孤立状况,执行工作无法开展。
4.来自政府等方面的干预
地方保护等狭隘的政绩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许多政府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干预执行工作。一些政府领导以地方财政、经济发展为理由,出面说情,或者直接干预,这些都给司法执行带来了阻力,造成实践中民事执行困难。
5.“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大量存在
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件,被执行人除了维持基本生计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也无法开展执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机关穷尽各种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无论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申请人的权利都难以得到维护,生效判决威信力大打折扣,司法公信力下降。
二、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执行难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经过长时间的积留才逐渐形成。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民事执行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尽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执行程序解释》均对民事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未实现法院的生效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之所以我国民事执行困难的状况依然普遍存在,这主要和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其他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法院要顺利完成执行工作,必须建立在对被执行财产状况了解很清楚的基础上,但是被执行的财产状况只有被执行人自己猜清楚。而当执行人穷尽手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财产”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事执行法律往往较为宽泛,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套较大的房产可供执行,如果能够将该处大房产执行,给被执行换成一套较小的房产,这样既可以保障被执行的生存需要,同时也能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详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实务中也很难开展类似的执行工作。
2.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突飞猛进,我国诚信制度构建却未跟上脚步。现如今,违背诚信的成本小,造成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不诚信行为频发,给我国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同时,也正是因为诚信缺失,导致了日常民事活动中,许多人不遵守承诺,不按照合同办事,造成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而这种不诚信的人所受到处罚却很小,这间接纵容了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不诚信,导致执行益发困难。
3.执行手段有待改善
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生效的法律判决,往往采取强制手段,对于被执行人的主动劝导工作不足。执行过程中,执行人缺乏主动和被执行人沟通、耐心说服的意识,而是直接采取强制手段,造成被执行人情绪激动,激化被执行人的反抗情绪,不利于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意识的形成。还有的执行人,执行过程不能够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违规执行,侵害了被执行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了非常不好的形象,容易造成对民事执行工作的误解。
4.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权利平衡困难
尤其是今年来,全球经济发展缓慢,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濒临破产,履行能力不断降低,导致了诸多民事纠纷的出现。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的时候,一方面,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执行会给企业原本就羸弱的履约能力带来影响,甚至直接造成企业破产,这样反而不利于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出现这样的困境时,如何在保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权益取得平衡,就显得非常困难。往往执行人的任何措施,都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好的印象。 5.社会公众风险预防意识有待加强
实务中,经常发现,许多民事纠纷在民事合同订立之初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是当事人并未作出合理的判断,或者即使发现了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是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发生后,一味寄希望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其权益,而法院执行出现困难时,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存在司法不作为甚至是司法腐败。归结而言,我国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待提高,同时也应该清醒认识到,执行不能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民事执行难的解决构建
1.完善民事执行方面的立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不断涌现出各种新问题,执行实践中也不断出现各种新情况,面对这种局面,必须不断更新民事执行方面的立法,对于当前立法的不足即使补充。同时要更加细化法律,完善相关的配置措施。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用了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体制,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层级,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2.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
尽管我国历来就是诚信礼仪之邦,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代诚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现阶段法院逐渐实行的失信执行人制度就是很好的试验,值得进一步完善和推广。通过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渐提高失信的社会成本,使得人人都信守承诺,人人不敢失信,这样就会大大有利于民事执行困境的解决。
3.加强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许多合同订立之初就存在巨大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从源头上减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的情况出现。首先,要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引导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进行风险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当事人无履约能力的执行困难。其次,要宣传和建立正确的风险承担理念。任何社会活动都是有风险的,民事执行也如此,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提供给当事人绝对的保险。
4.提高民事执行水平
部分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中存在态度差、执行手段生硬等问题,给执行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应当提升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改善态度,丰富执行手段,尽可能地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应当加强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腐败问题,一律严惩不贷,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民事执行难是我国社会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已经困扰了我国司法领域很多年,成为司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民事执行难由诸多因素共同组成,既有现行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也有执行过程不科学,还有社会工作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等,要改善当前执法难的现状,必须从各个方面宏观把控,协调各方资源,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江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07
[2]田平安.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514
[3]童兆洪.民事执行前沿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66
作者简介:
宋丹丹(1982.12~),女,辽宁大连市人,本科,经济师,主要从事企业管理、法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