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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生产上经常出现因假劣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情况,相关报道也逐渐增加,如对种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赔偿细化量化以及如何举证、诉讼中的注意问题等都有比较清楚的论述。种子管理部门除责令种子经营者对劣质种子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外,同时还要对劣质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实施处罚。但探讨如何处理好赔偿和处罚关系的文章却较少。乐山市种子管理站在多年实践中就种子案件采用了重赔偿轻处罚的方式,现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同行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