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拉德布鲁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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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希腊悲剧《安提戈涅》可以从多角度进行解读。本文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解读,都是两种力量的冲突,绝不是一种合理对另一种不合理的简单批判,而是在面临两难选择时人们的困境。人物的悲剧性冲突也呼唤着平衡的寻求。电影《守法公民》旨在向人们展示守法并不意味着就能得到最终的公平正义,法律还有另一张面孔即“维护社会秩序”。拉德布鲁赫正视了法律价值中正义与秩序的冲突,并提出法律的安全优先与“不能容忍公式”,试图在维护秩序价值的基础上争取最大限度实现正义的可能性。在当下,仍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安提戈涅 守法公民 拉德布鲁赫 正义 秩序
  作者简介:朱小兵,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09-02
  一、内容简介
  《安提戈涅》是索福克勒斯所著的一出希腊悲剧,讲述了这样的一个故事:俄狄浦斯被流放后,由其两个儿子厄特克勒斯和波吕尼克斯以每年轮换的方式轮流掌管着忒拜城,然而,在完成第一年的国王任期后,厄特克勒斯拒绝给波吕尼克斯让位,于是,波吕尼克斯集结阿耳戈国王(此时波吕尼克斯已经成为阿耳戈国王的女婿)的军队攻打忒拜,试图夺回王权,结果,厄特克勒斯和波吕尼克斯狭路相逢,一场激战过后,两兄弟同归于尽,王位由他们的舅父克瑞翁继承。克瑞翁掌权后颁布法令:依据公正与法律,厚葬厄特克勒斯;同时禁止任何人埋葬叛徒波吕尼克斯,违者将被判处公众投石的死刑。安提戈涅不顾克瑞翁的禁令,出于亲情和对神意的虔诚,仪式化的往波吕尼克斯尸体上撒土,后被克瑞翁下令关进墓穴,并在墓里自尽,而克瑞翁最终也遭受了妻离子散的命运。
  《安提戈涅》可以从多角度进行解读。作为符号化的安提戈涅和克瑞翁,可以被解读为自然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等等,无论是从女权主义、自然法还是家庭伦理等方面解读《安提戈涅》,都有其独特的意义。笔者认为,这出戏剧,无论从哪个角度解读,都是两种力量的冲突,在必须安葬兄长这一道德律令与禁止埋葬城邦罪犯这一具有普遍强制力的法律之间,绝不是一种合理对另一种不合理的简单批判,而是在面临两难选择时人们的困境。正如这出悲剧展示的那样,这部剧中没有赢家,安提戈涅自缢身亡,克瑞翁妻离子散,人物的悲剧性冲突呼唤着平衡的寻求。
  电影《守法公民》讲的是这样一个故事:工程师克莱德,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突然遭遇一场入室抢劫,罪犯将其妻子和女儿猥亵并杀害。但是由于在证据上的局限以及为了尽快结束案件,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尼克与主犯达成了辩诉交易——只要他提供相关证言,就可以换取很轻的刑罚,而另一名从犯被判处死刑,成为一只替罪羊。案件就此审结,但是,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克莱德难以接受,他认为,法院应当按照公平正义原则,判处主犯死刑。现实的判决结果让克莱德深感失望,他认为法律和司法程序存在巨大漏洞,于是,他决定用自己的行动来实现法律公正,随后十年,他精心策划了一系列谋杀,并以此来警告尼克:“如果你继续利用有瑕疵的正义来执法,就会和我一样失去家人,当年那起案件中的所有执法者,都必须接受死亡的命运。”
  影片《守法者》并不是讲述一个复仇故事,其旨在向人们展示司法的另一张面孔。人们习以为常的认为,法律意味着正义,守法就意味着能得到最终的公平正义。而像影片中所展示的,法律还有另一张面孔“恢复社会秩序”——以轻刑换取口供,获得执法的效率,恢复社会的秩序。当然,它牺牲了当事人所期盼的结果公正。导演通过这样的一个故事来反映对于司法制度的一些困惑,从而促使人们对司法体制进行必要的反思。
  二、拉德布鲁赫:法律的安全优先与“不能容忍公式”
  (一)正义与秩序
  伯尔曼指出,“法律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更是人类正义的终极体现”。 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到马克思,罗尔斯,人们从不同角度阐述正义,将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试图清晰的描绘出正义的概念,虽然,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但是,人们从不否认法律与正义之间的联系。
  如哈耶克所言,“社会秩序有两种渊源,一种是自我生长的秩序,一种是人造的秩序。人造秩序是组织者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而设计的,有意识的组织秩序。立法就是这样的一种人为构建的人造秩序。”庞德对法律秩序进一步说明,“法律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义通常是指法律秩序。这意指某种通过系统运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而规制人之活动和调整人际关系的制度。……当我们说“尊重法律”或“法律目的”的时候,“法律”这一术语便意指法律秩序。据此,当我们说尊重法律的时候,我们所意指的是尊重法律秩序”。相比于正义,法律的秩序性具有更强的可视性和可操作性,也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
  (二)拉德布鲁赫:法律的安全优先
  虽然,完美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过程最好能同时实现正义并且维护秩序,如博登海默所言,“秩序与正义应当在一个较高的层次紧密相连,融洽一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秩序和正义往往存在着现实冲突,如叶芝所言,“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我们对此绝不能视而不见以掩盖两者的冲突获得一种表面的“和谐”。拉德布鲁赫正视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给出了答案。他说“强调公正对法律安全的无条件优先,摈弃制定法和立法的力量,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的立场,这种无政府主义会给每一个具体情况指示相互对立的信念途路之上有分歧的法律观”。 “(当事人)尤其是在自己的案件中同样也很难去了解总体法律生活的概况常常置于法律工作者眼前的道理:即比较重要的是给争议设置一个结局——无论是通过法律而为法律规则的争议,还是通过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而为具体法律案件的争议——其次,才是给争议设置一个公正的结局,即一个法律秩序的存在较之于它的公正更为重要。公正是法律的重要使命,但首先是法律安全,即安宁”。拉德布鲁赫提及的法律安全,即为法律秩序;公正,即正义。在法律秩序与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秩序。其一,法律和司法的首要作用是定纷止争,司法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限的证据材料前,审查案件的真相并做出判决。不同于调解,需要注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其衡平;法官审判的时候,依据的只有法律。其二,恰如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所言:“与法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秩序可以防止人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自己的利益而最终使自己和社会走向毁灭。秩序使得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获得一种确定的、强有力的规制和保障,同时秩序也使得日常的社会生活处于稳定、安全、安宁的状态,从而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正义将变得抽象而虚无缥缈,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因此,正如拉氏所言,比较重要的是,“先给争议设置一个结局”,其次,“才是给争议设置一个公正的结局”。   (三)拉德布鲁赫的补充:“不能容忍公式”
  当然,法的秩序价值优先于正义价值,并不是绝对的。法的安定性具有初步优先性,但这并不是意味着让我们用牺牲正义甚至尊严,生命的代价去换取秩序,更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容忍极权主义。严重践踏正义和人权的法律都是不正当的,本身就丧失存在的基础,正如拉德布鲁赫指出的,“正义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冲突应当这样来解决,实在的、受到立法与权力来保障的法获有优先地位,即使其在内容上是不正义和不合目的的,除非制定法与正义间的矛盾达到如此不能容忍的地步,以至于作为‘非正确法’的制定法必须向正义屈服。在制定法的不法与虽然内容不正确但仍属有效的制定法这两种情形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线是不可能的,但最大限度明确地作出另一种划界还是可能的:凡是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是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制定实在法时有意被否认的地方,制定法就不再仅仅是‘非正确法’,毋宁说它压根就缺乏法的性质。”
  三、现实意义
  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都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然而,秩序与正义的冲突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和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的。如时效制度,占有制度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实际上就是秩序与正义冲突时,立法者选择了牺牲实质正义以维护必要的秩序稳定。另一方面,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中,司法者为了追求正义而牺牲了秩序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由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它就可能因此给解决每个个别案件带来困难。在某些得到明确规定的情形中,应当允许用特殊的衡平手段来纠正法律。
  拉德布鲁赫正视了法律价值中正义与秩序的冲突,并提出法律的安全优先与“不能容忍公式”,试图在维护秩序价值的基础上争取最大限度实现正义的可能性。一方面,虽然法律与正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但是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舍弃秩序而追求正义。法律制度一旦设定了权利和义务,为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安全,应当尽量避免不断的修改和破坏;另一方面,虽然现实中很少出现“制定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不能容忍”的极端情形,但制定法天生具有保守性,僵硬性和滞后性,“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此,我们应当保持警醒的态度,重视法律的这些弊端,依据“不能容忍公式”进行参考。笔者认为,在当下,拉德布鲁赫提出的“法律的安全优先”与“不能容忍公式”仍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等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
  [4]何丹.正义与秩序的冲突——兼谈法律的价值.法制与经济旬刊.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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