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条款,激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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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福州赵宇案:


  去年12月27日零时,赵宇听到楼下有“强奸!救命!”的声音,下楼看到一男子(李某)正在殴打一女子,便出手制止,随后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赵宇万万没想到的是,他的见义勇为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又被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福建省检察院指令福州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涞源反杀案:


  去年7月11日晚,黑龙江26岁男子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王晓位于河北保定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的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王磊遭王晓一家三口合力反杀。案发后,王晓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王新元、赵印芝被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王晓被取保候审。此案引发舆论关注。
  今年1月21日,该案由保定市检察院启动审查程序。涉案女大学生王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于2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免除刑责。3月3日,保定市检察院发布“涞源反杀案”最新通报称,案中女生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

昆山砍人案:


  去年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某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叫刘海龙的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于海明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刘海龙,刘海龙被砍伤倒在草丛中,后因重伤身亡。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意见


  去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文章以四个案例结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答记者问,向外界清晰传达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孙谦说,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不过副检察长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正当防卫的认定要点包括: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


  以最常见的医患纠纷为例。假设医生A因为医疗纠纷被患者家属B骚扰,B在骚扰中提到要伤害A,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A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后来B真的兑现威胁,对A进行人身伤害,这时A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B击伤甚至击毙。
  这种情况下在以往极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A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B确实存在“行凶”的事实,则A也属于“正当防衛”,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拿刀砍回去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无辜路人B,B夺下刀子对A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以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对等,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为正当防卫。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对方跑了,继续追砍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


  以江苏昆山案为例,当时刘海龙拿刀砍于海明,意外失手落地,于海明把刀捡起砍回去,龙哥撒腿就跑,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不能排除再次实施危险行为,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举例说明,A拿着砍山刀堵在门口威胁B,说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并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比划划,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敏感的肌肤,也许这时候A只是想吓唬吓唬B,并没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夺下A的刀把A砍翻,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但今后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据《上海法治报》)

古代正当防卫立法与案例

法律:


  1、西周法律:“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2、汉律:“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3、唐律与宋刑统:“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4、元朝律法:“诸夤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
  5、明律与清律:“凡夜无故入人家,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
  6、唐律与宋刑统:“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
  7、清律例:“妇女拒奸杀人之案,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本妇均勿论。”
  8、清末新修《刑律草案》:“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之行为,不为罪。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本刑一等至三等。”

案例:


  宋徽宗大观二年,昌州有一名妇女阿任,丈夫已亡故十年,但阿任没有改嫁。亡夫的亲兄弟卢化邻垂涎阿任姿色,伺机“侵逼强奸”,“阿任仓卒之间,无可逃免”,杀伤卢化邻,导致其伤重身死。昌州将案子呈报梓州路提点刑狱司,提刑司又呈报中央。中央法司认为,阿任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免勘特放”,朝廷还“支赐绢五十疋”给她,以示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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