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补正是追究违法行政行为补救性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国外许多国家及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都确立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补正制度。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无效制度和补正制度,对撤销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我们应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确立绝对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相对无效行政行为可撤销;限制撤销适用情形和补偿制度;规定补正的适用条件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