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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是《论语》中的一句名言.“八佾舞于庭”并非单纯地表现视听艺术,而是在僭越礼法,违背秩序语言的既定规范,挑战当时的礼乐制度.儒家学者针对这一行为展开的批评,旨在正向维护权力语言的地位,保证社会秩序稳定和礼乐精神的延续.作为秩序语言的艺术,“八佾舞”被关注的意义在于秩序和观念的外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