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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与华勤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专利纠纷,引发了各界对软件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热议,计算机程序采用的装置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与功能性限定特征联系紧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与《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本文围绕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功能性限定特征展开探讨,比较国外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规则。建议我国司法机关及行政部门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统一采用美国的严格解释规则,同时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认定、专利保护范围之划定与侵权认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