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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司法的廉洁性问题是司法腐败的根源,是造成枉法裁判、执法犯法等司法不公、司法不正问题的前因性表现。由司法不廉洁进而引发的司法腐败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要想卓有成效的改变司法腐败现状,就必须从根本上堵塞司法腐败的源泉,逐步恢复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本文在思考分析司法不廉洁问题的表现和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也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了制止司法腐败现象的一些个人见解。
关键词:司法不廉;司法腐败;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
一.司法不廉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清朝雍正年间重臣赵申乔对清官这样解释:“官清,须兼明二义。廉者,一尘不染;明者,一毫不蔽。兼之可谓清。”①当今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基本表现方式是权、钱、色与司法权的非法交易。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卖权换财。这是司法腐败中最常见的形式。在钱财的诱惑下,个别司法人员立场不坚定,接收请托人的财物,甚至主动向当事人索取贿赂,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
第二、以权谋权。在司法系统内部个别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枉法裁判,从而博取某些与此案有关的权势者的青睐,进而假借这些当权者的个人渠道为自己或家人谋取提拔或者晋升的机会。
第三、以法换色。这一形式的腐败在当代也上升为主要的腐败方式,个别司法人员经受不住美色的诱惑,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发生性行为,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二.司法不廉的危害
法律的生命在于司法公正。而由司法不廉带来的司法不公、司法不正问题给法律的有效实施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司法不廉洁现象的危害是巨大的,其影响也是恶劣而又深远的。这是对神圣国家权力的挑战、对人民合法权益的践踏,对社会和谐稳定的蔑视。其存在的主要危害为:
首先,司法不廉是造成司法腐败的根源,是造成枉法裁判等不法行为的根源性问题。更有甚者会通过各种方式拉拢、腐蚀其他司法人员,从而对整个司法系统构成威胁。
其次,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根源。想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达到法律的教育、威慑等目的,必须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想要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和谐法治社会就必须牢固树立法律在公众中的威信,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敬畏法律、依靠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够顺利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②可想而知,如果人民大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错误的判断,而一味的相信“关系”或者暴力,那么其后果是严重的,是我们必须坚决制止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信仰和正义的丢失,是国家和社会的悲哀。
三.对司法廉洁性的优化思考
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司法系统内部和司法系统外部两个层面着手优化司法廉洁性。以司法系统为界限,首先应加强对司法系统内部的廉政建设,即加强司法人员的廉政建设,增强司法系统内部的防腐软实力。另外,就是从司法的体制机制层面对司法不廉洁进行强力的遏制。可以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司法系统抗腐软实力、防腐软实力。软实力是一种多因素合成的能力,是一种以诱导方式达到认同某种文化及其价值观为目的的实力。③首先,应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司法职业的神圣形象,要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加强司法系统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司法人员的神圣职业信仰,职业操守。④其次,广大的司法人员应严格的要求自己,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在执业活动中践行司法精神——公平、公正,坚持司法公正,提高防腐意识,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第三,司法人员应认清自己的职业特点,刚正不阿并保持低调。司法者应懂得孤独、中立对于其职业的重要性。
健全司法体制机制,净化司法空气。要想有效遏制司法不廉洁、净化司法空气,单靠司法人员的自律还不够,还必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做到遏制司法腐败以防范为基础,监督为重点,严惩为补充。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完善制度,加强防范。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完善司法人事制度。虽然现在司法人事制度建设已有很大的改观,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最为显著、最根本的缺陷就在于司法者的晋升晋级标准存在问题,现今司法者晋升的标准不是基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才能、品格、业务能力以及群众的评价,而是基于少数领导的认同,所以司法者的晋升受到长官意志、领导者个人喜好的绝对影响。从深层次来说,完善人事制度也是堵塞在司法系统买官卖官犯罪的根本方法,通过完善的人事制度使买官卖官者失去了市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队伍的质量,净化了司法人才选拔的风气,牢固树立了司法系统的公正形象,也从源头上制止了司法系统内部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次,应尝试推行并逐渐推广“高薪养廉”制度。对这一制度,国内早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笔者认为,在中国有必要推行此制度。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已经比较的成熟,而且其效果也是非常好的。而且从中国现阶段司法系统内部凸显出的问题来看,也确有必要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给中国司法人员满足生活上的需求,真正使司法人员做到“不必贪、不用贪”,进而达到净化司法环境的根本目的。
第三,强化监督,高压防腐。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⑤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腐败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应该继续推行高压防腐策略,严厉打击腐败。正如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所说的那样:“一切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⑥所以必须对司法权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保障司法公平、公正。(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阎廷琛、杜九西、张辉编:《中国历代清官廉吏》(清代卷),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②[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83年版,第193页。
③康宝奇:《司法良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④金道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廉洁从政教育》,载《求是》,2010年第4期。
⑤[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154页。
⑥[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利》,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9页。
关键词:司法不廉;司法腐败;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
一.司法不廉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清朝雍正年间重臣赵申乔对清官这样解释:“官清,须兼明二义。廉者,一尘不染;明者,一毫不蔽。兼之可谓清。”①当今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基本表现方式是权、钱、色与司法权的非法交易。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卖权换财。这是司法腐败中最常见的形式。在钱财的诱惑下,个别司法人员立场不坚定,接收请托人的财物,甚至主动向当事人索取贿赂,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
第二、以权谋权。在司法系统内部个别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枉法裁判,从而博取某些与此案有关的权势者的青睐,进而假借这些当权者的个人渠道为自己或家人谋取提拔或者晋升的机会。
第三、以法换色。这一形式的腐败在当代也上升为主要的腐败方式,个别司法人员经受不住美色的诱惑,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发生性行为,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二.司法不廉的危害
法律的生命在于司法公正。而由司法不廉带来的司法不公、司法不正问题给法律的有效实施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司法不廉洁现象的危害是巨大的,其影响也是恶劣而又深远的。这是对神圣国家权力的挑战、对人民合法权益的践踏,对社会和谐稳定的蔑视。其存在的主要危害为:
首先,司法不廉是造成司法腐败的根源,是造成枉法裁判等不法行为的根源性问题。更有甚者会通过各种方式拉拢、腐蚀其他司法人员,从而对整个司法系统构成威胁。
其次,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根源。想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达到法律的教育、威慑等目的,必须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想要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和谐法治社会就必须牢固树立法律在公众中的威信,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敬畏法律、依靠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够顺利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②可想而知,如果人民大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错误的判断,而一味的相信“关系”或者暴力,那么其后果是严重的,是我们必须坚决制止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信仰和正义的丢失,是国家和社会的悲哀。
三.对司法廉洁性的优化思考
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司法系统内部和司法系统外部两个层面着手优化司法廉洁性。以司法系统为界限,首先应加强对司法系统内部的廉政建设,即加强司法人员的廉政建设,增强司法系统内部的防腐软实力。另外,就是从司法的体制机制层面对司法不廉洁进行强力的遏制。可以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司法系统抗腐软实力、防腐软实力。软实力是一种多因素合成的能力,是一种以诱导方式达到认同某种文化及其价值观为目的的实力。③首先,应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司法职业的神圣形象,要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加强司法系统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司法人员的神圣职业信仰,职业操守。④其次,广大的司法人员应严格的要求自己,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在执业活动中践行司法精神——公平、公正,坚持司法公正,提高防腐意识,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第三,司法人员应认清自己的职业特点,刚正不阿并保持低调。司法者应懂得孤独、中立对于其职业的重要性。
健全司法体制机制,净化司法空气。要想有效遏制司法不廉洁、净化司法空气,单靠司法人员的自律还不够,还必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做到遏制司法腐败以防范为基础,监督为重点,严惩为补充。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完善制度,加强防范。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完善司法人事制度。虽然现在司法人事制度建设已有很大的改观,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最为显著、最根本的缺陷就在于司法者的晋升晋级标准存在问题,现今司法者晋升的标准不是基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才能、品格、业务能力以及群众的评价,而是基于少数领导的认同,所以司法者的晋升受到长官意志、领导者个人喜好的绝对影响。从深层次来说,完善人事制度也是堵塞在司法系统买官卖官犯罪的根本方法,通过完善的人事制度使买官卖官者失去了市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队伍的质量,净化了司法人才选拔的风气,牢固树立了司法系统的公正形象,也从源头上制止了司法系统内部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次,应尝试推行并逐渐推广“高薪养廉”制度。对这一制度,国内早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笔者认为,在中国有必要推行此制度。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已经比较的成熟,而且其效果也是非常好的。而且从中国现阶段司法系统内部凸显出的问题来看,也确有必要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给中国司法人员满足生活上的需求,真正使司法人员做到“不必贪、不用贪”,进而达到净化司法环境的根本目的。
第三,强化监督,高压防腐。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⑤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腐败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应该继续推行高压防腐策略,严厉打击腐败。正如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所说的那样:“一切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⑥所以必须对司法权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保障司法公平、公正。(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阎廷琛、杜九西、张辉编:《中国历代清官廉吏》(清代卷),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②[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83年版,第193页。
③康宝奇:《司法良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④金道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廉洁从政教育》,载《求是》,2010年第4期。
⑤[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154页。
⑥[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利》,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