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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终审法院是特区最高法院,并享有特区案件的终审权,但《澳门基本法》本身并未细化终审权行使的方式,以及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之外对自治案件管辖的限制.澳门终审法院在实践中根据澳门本地立法在个别案件中行使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在客观上因缺乏更高级法院而使该案件缺乏上诉的可能性.本文从澳门终审法院的制度设计、与国际公约的契合性等角度对澳门终审法院行使一审案件管辖权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