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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不仅存在公权力的失落,也存在私权利的失落,高等教育领域迫切需要权力救济.在教育法治的实践过程中,教育法治存在着主体性缺失、客体性缺失、立法性缺失、意识性缺失和执法性缺失.树立真正的法治教育理念;全面修订高等教育法及其相关法规,建立完整的教育法治体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教育执法组织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将有利于防止高等教育权的失落和保证教育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