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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一五”以来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海水淡化起步早,发展慢。但近10年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通过采取规划指导、政策引导、技术创新、试点示范、标准规范、宣传培训等措施,我国海水淡化有了较快发展,已从技术研发阶段,开始走向产业发展阶段,发展态势良好,发展前景广阔。
(一)海水淡化关键技术日趋成熟
我国海水淡化技术主要是膜法(反渗透法)和热法(低温多效法、多级闪蒸法)两种,其中:反渗透法占62%、低温多效法占37%、多级闪蒸法占1%。“十一五”期间,我国加大了对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发力度,通过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在关键技术和部件方面有所突破,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如在膜与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方面已掌握部分核心技术;在蒸发器及热工优化计算方面已具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在系统集成技术和工程技术等方面已具有核心竞争力。
(二)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已有基础
伴随着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我国在海水淡化主要设备和成套装置设计、制造和装配能力方面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如:在膜法方面,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已具备竞争优势,中国化工集团还在杭州建设了膜法海水淡化装备制造产业化基地;在热法方面,一些单位加大了投入,建设了成套装备生产线,已具备了海水淡化装备制造的基础。
(三)工程设计建设基本具备能力
“十一五”以来,我国开始自行建设千吨级、万吨级海水淡化工程,已具备工程设计建设的能力。现有海水淡化工程中约有1/4为我国自行设计施工建设的,已有10多家企业单位具备千吨级以上海水淡化工程建设能力。其中,已建设了万吨级以上工程的有:杭州水处理研究开发中心、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公司、国华电力工程公司等。当然,我国海水淡化企业在技术、经济、能力等方面和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四)海水淡化成本规模趋于合理
随着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究和产业化,装备制造能力和工程设计建设能力的提高,及应用规模不断提升,我国海水淡化成本不断下降。综合国内已建海水淡化工程的资料,反渗透海水淡化水所需投资6000—8000元/立方米,综合产水成本5—6元/立方米;蒸馏法设备投资8000—11000元/立方米,综合产水成本6—8元/立方米。2003年,我国海水淡化产能不足3万立方米/日,2005年不足5万立方米/日,到2010年底,已近60万立方米/日。规模和成本互为促进,海水淡化呈良性发展态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海水淡化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规划指导。“十一五”时期,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海水利用专项规划》,提出了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指导有关地方做好海水淡化工作。青岛市、天津市和浙江省分别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研究编制了地方海水淡化发展规划,制定了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了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二是强化政策引导。我委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有关海水淡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生产海水淡化水的企业,其生产海水淡化水的所得,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再三年减半;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下发了沿海电厂使用海水淡化水的通知,明确要求,沿海新建或扩建发电厂,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
三是制定标准规范。我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海水利用标准发展计划》(国标委工交联〔2006〕8号),并逐步制定了一些技术和产品标准,促进海水淡化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是示范工程带动。“十一五”期间,支持沿海企业海水淡化工程示范,促进海水淡化在工业企业的应用;支持海島海水淡化工程,促进海水淡化水用于市政,缓解海岛居民饮用水短缺矛盾,如浙江嵊泗县本岛、浙江岱山本岛、浙江六横岛海水淡化工程等。工程示范的同时,还在投资运营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如,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立了专门机构,统筹海水淡化的技术研发、项目开发、投资运营等各项业务,投资运营北疆电厂海水淡化,实现了向市政系统大规模的供水。
(五)循环经济理念得到实际应用
“十一五”以来,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遵循了循环经济理念,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延长了产业链、提高了经济效益,保护了环境。海水淡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浓海水可直接用于晒盐,可以大量减少盐场所占面积;浓海水也可用于盐化工,作为制碱的原料等。因此,海水淡化工艺可与制盐或盐化工工艺衔接使用,实现浓海水的综合利用。电力、冶金和化工等企业结合生产工艺中的余热进行综合利用,一些电厂采用“水电联产” 模式,发展海水淡化等。
总之,“十一五”以来,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海水淡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海水淡化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一些缺水地区由于实际需要,十分重视和关注海水淡化,但仍然缺乏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水淡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海水淡化没有明确定位;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从技术、经济和政策等多方面积极有效地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研究不足。
二是海水淡化自主创新能力较弱。虽然我国在海水淡化技术、装备和化工原材料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和突破,但前期基础研究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自主创新不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仍然较少,设备制造及配套能力较弱,一些化工原材料还需要进口。目前,海水淡化膜材料及膜组器、能量回收技术及设备和低温多效海水蒸发器等核心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开发,已成为制约我国海水淡化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瓶颈。
三是海水淡化产业尚不完善。我国海水淡化产业还刚刚起步,产业发展还不均衡,尚未形成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专业化龙头企业或企业集群,还没有形成包括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原材料生产等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关键技术缺、制造能力弱、工程经验少,市场竞争力不强。海水淡化工程和用水之间一定程度上的脱节,也使得海水淡化水难以形成稳定的用水市场,也影响到海水淡化产业的持续发展。 四是政策支持力度尚显不足。目前,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还不完善,激励性的政策还不到位。如海水淡化工程投资、水价补贴等政策还有待完善;还没有形成合理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机制;能够反映资源稀缺性的水价形成机制尚未建立;海水淡化水还需进一步明确作为水资源重要补充的地位,相关支持政策还需进一步制定和实施,从而有力地引导海水淡化產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充分认识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是地球生命之源,目前全球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常态,80多个国家和地区约15亿人口面临淡水不足,其中26个国家和地区3亿人口完全生活在缺水状态,全球30亿人缺乏用水卫生设施。专家估计,到2025年,全球将有35亿人为水所困。
地球上的水尽管总量巨大,但绝大部分是海水,陆地上淡水资源总量只占水体总量的2.53%,在这极少的淡水资源中,又有70%以上被冻结在南极和北极的冰盖中,加上难以利用的高山冰川和永冻积雪,有87%的淡水资源难以利用。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淡水资源,是江河湖泊和地下水中的一部分,约占地球总水量的0.26%,专家测算,每年可利用的径流量大约14万亿立方米。有限的淡水分布又极不平衡,巴西、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印尼、印度、哥伦比亚、刚果等9个国家占了全世界淡水资源的60%。人均水资源最丰富的是南美和北美,而非洲、亚洲人均拥有的淡水资源非常少。随着全球人口急剧增长,城市化加快推进,工业化发展迅速,对水的需求以惊人的速度扩张,整个20世纪,世界人口增加了两倍,而人类用水量增加了5倍,同时,由于水体污染又使可供水大量减少,气候变化也加大了干旱、洪涝等极端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加剧了水资源问题。21世纪水资源正在成为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水资源问题不仅仅是资源问题,更成为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我国淡水资源总量约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占有量不足2220立方米,只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被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
(一)海水淡化是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
我国沿海11个省、区、市,占全国15%的土地,40%的人口,创造了60—70%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1/4,人均水资源量约为1300立方米,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60%。因此,沿海地区,特别是北方沿海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十分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布局的调整,沿海开发区迅速发展,产业向沿海地区积聚,人口也随之增加,因此,沿海地区的需水量不断增加。除工程性调水之外,向大海要水,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是缓解沿海地区水资源短缺形势的重要措施之一。
海岛水资源短缺,不仅制约海岛开发,也事关国家权益。我国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岛屿有6500多个,大多数因缺乏淡水水源而无法居住和开发,有常驻居民的400多个海岛,普遍存在缺水问题。同时,海岛具有重要的经济和军事战略地位,关系国家权益和国家安全,因此,必须解决海岛水资源短缺问题,将雨水收集和海水淡化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甚至第一水源。
另外,海水淡化作为一项脱盐技术,同样可以用于苦咸水和微咸水的淡化。我国中西部地区,也包括一些沿海地区,存在大量的苦咸水和微咸水,不经过处理不能饮用。因此,海水淡化技术可以广泛用于这些地区的饮用水处理,这对解决当地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水淡化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
海水淡化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它是一个完整的产业。海水淡化产业是以生产海水淡化水为主要目的,包括相关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工程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原材料生产与销售、市场咨询服务、宣传培训和交流等工序和环节在内的,具有完整产业链的生产体系,还包括原海水的预处理和浓海水的综合利用,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部分,是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作为节能环保产业已列入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中。加快培育和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三)海水淡化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措施
海洋是潜力巨大的资源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蓝色家园,也是缓解我国资源瓶颈的重要支撑和未来发展的战略空间。海洋经济包括海洋盐业和盐化工业、海水利用业、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等相关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面对世界海洋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形势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迫切要求,必须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以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竞争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海水淡化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内容。海水淡化水是海洋盐业和盐化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等重要海洋经济活动所需淡水的重要保障;海水淡化过程中产生的浓盐水还可用于海洋盐业和盐化工业;同时,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可以带动海洋可再生能源业、海岛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有助于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有助于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
(四)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必须增强紧迫感
近年来,国际范围内因水资源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海水淡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十一五”以来,我国的海水淡化市场初步形成,而且市场前景看好。但是,我国海水淡化产业整体水平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目前一些先进的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以色列和新加坡等,十分关注我国海水淡化市场,并有意发挥其技术、装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抢占中国市场。因此,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提高海水淡化产业整体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三、“十二五”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和工作重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海水淡化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对“十二五”期间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海水淡化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依靠科技、積聚发展、强化试点、完善政策、健全标准、加强监管,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为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做出贡献。
“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我国海水淡化能力达到220—260万立方米/日,对海岛新增供水量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对沿海缺水地区新增工业供水量的贡献率达到15%以上;海水淡化原材料、装备制造自主创新率达到70%以上;建立较为完善的海水淡化产业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和制造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意见》明确,发展海水淡化产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二是提高工程技术水平;三是培育海水淡化产业基地;四是组建海水淡化产业联盟;五是实施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六是建设海水淡化示范城市;七是推动使用海水淡化水。为加快落实海水淡化重点工作,《意见》提出了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实施金融和价格支持政策、完善法规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培训等多项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意见》所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统筹规划,推进海水淡化产业有序发展
一是近期将发布《“十二五”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总体布局和重点工作,强化规划指导作用。二是各地区要根据《意见》和《规划》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能源和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研究编制区域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或制定相应的工作(试点示范)方案,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有序推进,避免一哄而上。
(二)强化试点示范,构建完整产业链
“十二五”期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试点示范力度,强化各类应用区域、技术工程,以及装备制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试点,从而构建完整的“产、销、用”体系,解决目前海水淡化工程和用水之间脱节等问题。一是组织开展海水淡化城市(工业园区、海岛)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城市(工业园区、海岛),进行海水淡化水作为公共用水补充的技术、工艺、标准和管理等试点工作,到2015年,全国创建20个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二是组织海水淡化工程示范,根据不同海域和地区、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及不同水质要求,针对海水淡化膜法、热法及热膜藕合等工艺技术,采用水电联产、核电和新能源技术、浓海水利用技术等自主设计和建设运营一批海水淡化重点示范工程,到2015年,初步计划建成20个日产万立方米级、2个日产5—10万立方米的国家级海水淡化重大示范工程,5个浓盐水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立若干个苦咸水和微咸水淡化应用示范项目。三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若干个海水淡化产业基地。组织由工程设计、装备制造、相关原材料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参与的集研发、孵化、生产、集成、检验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一体化的海水淡化产业基地示范,如装备制造基地、原材料生产基地等,加快提高我国在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工程设计应用和原材料生产等方面水平和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水淡化装备制造企业、工程设计建设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企业等。
(三)组建产业联盟,构筑技术装备支撑体系
海水淡化产业链较长,涉及领域较为宽泛,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学、研、商、用的有机结合,推动海水淡化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工程建设和应用、原材料生产以及产业服务等产业链中各环节实现联合,增强产业在关联度上的积聚,培育大企业集团和海水淡化产业联盟,增强海水淡化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培育新的增长点。一是选择目前有基础的企业,以项目为依托,以技术装备为核心,通过市场的作用,促进海水淡化研究设计、装备制造和工程设计建设及应用等要素在关联度上的积聚,形成海水淡化的产业联盟。二是组织分类研究提高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研制能力,强化技术集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配套能力,不断提高海水淡化产业的设计、建设及应用等工程技术水平。三是组织开展大型热法膜法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反渗透海水淡化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部件和蒸发器等热法核心部件,以及化工原材料和相关检验检测技术的研发,海水预处理、后处理,及浓海水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等。鼓励企业间联合研究开发利用电厂余热以及核能、风能、海洋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海水淡化的技术,以及沿海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实现水电联产。四是研究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平台,提高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研制能力,强化技术集成,不断提高海水淡化产业的设计、建设及应用等工程技术水平。
(四)实施激励政策,助力产业健康发展
海水淡化产业既是节能环保产业,也是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享受国家目前的有关节能、环保、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鼓励政策。同时,作为一个产业发展的成长阶段,国家还将根据其具体的产业特点,实施相应的激励政策,以促进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一是要出台有利于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如进一步明确对沿海淡水资源缺乏地区或地下水超采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高耗水项目,都要优先选用海水淡化水作为锅炉补给水和工艺用水水源的具体规定。二是加大海水淡化技术创新力度,降低海水淡化成本,提高海水淡化的竞争优势,扩大海水淡化水的应用。三是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海水淡化重点示范工程和以市政供水为主要目的海水淡化工程项目的力度;各级财政资金给予专项补贴,鼓励科学使用海水淡化水。四是统筹协调调水、再生水、海水淡化等用于市政公共用水的价格,加快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性、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非传统水源作为重要的补充。五是按照《意见》精神,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海水淡化项目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采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合理、规范地进入海水淡化产业。各地也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利于扶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用地、水价等政策。
(五)加快完善相应标准,强化政府监督管理
海水淡化产业从装备制造、工程应用、企业生产到用水的各个环节均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但目前有的规范和标准还有待尽快完善。一是要制定海水淡化取(排)水、原材料和药剂、淡化水水质及卫生检验,以及相应环保标准。二是制定出台海水淡化工艺技术、检测技术、工程设计和运营管理、海水淡化监管标准以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和质量标准等。三是制定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满足水质要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控制沿海缺水地区和海岛新建、改建和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二是加强对海水淡化相关设备和产品的质量监督。三是对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加强供水水质的监管,确保饮水安全。四是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取水和浓盐水排放依法加强监管。
(六)做好综合协调,指导推动相关工作
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综合协调,综合发挥各相关方面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海水淡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一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能源局、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发挥部级协调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的相关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既有总体目标又有年度进展的具体落实工作方案。三是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等组织,准确把握和宣传国家推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部署、规划、政策、措施等相关要求,开展各级培训,提高海水淡化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开展国内外海水淡化技术交流和合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使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有机结合,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摘自在全国海水淡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我国海水淡化起步早,发展慢。但近10年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通过采取规划指导、政策引导、技术创新、试点示范、标准规范、宣传培训等措施,我国海水淡化有了较快发展,已从技术研发阶段,开始走向产业发展阶段,发展态势良好,发展前景广阔。
(一)海水淡化关键技术日趋成熟
我国海水淡化技术主要是膜法(反渗透法)和热法(低温多效法、多级闪蒸法)两种,其中:反渗透法占62%、低温多效法占37%、多级闪蒸法占1%。“十一五”期间,我国加大了对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发力度,通过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在关键技术和部件方面有所突破,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如在膜与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方面已掌握部分核心技术;在蒸发器及热工优化计算方面已具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在系统集成技术和工程技术等方面已具有核心竞争力。
(二)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已有基础
伴随着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我国在海水淡化主要设备和成套装置设计、制造和装配能力方面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如:在膜法方面,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已具备竞争优势,中国化工集团还在杭州建设了膜法海水淡化装备制造产业化基地;在热法方面,一些单位加大了投入,建设了成套装备生产线,已具备了海水淡化装备制造的基础。
(三)工程设计建设基本具备能力
“十一五”以来,我国开始自行建设千吨级、万吨级海水淡化工程,已具备工程设计建设的能力。现有海水淡化工程中约有1/4为我国自行设计施工建设的,已有10多家企业单位具备千吨级以上海水淡化工程建设能力。其中,已建设了万吨级以上工程的有:杭州水处理研究开发中心、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公司、国华电力工程公司等。当然,我国海水淡化企业在技术、经济、能力等方面和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四)海水淡化成本规模趋于合理
随着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究和产业化,装备制造能力和工程设计建设能力的提高,及应用规模不断提升,我国海水淡化成本不断下降。综合国内已建海水淡化工程的资料,反渗透海水淡化水所需投资6000—8000元/立方米,综合产水成本5—6元/立方米;蒸馏法设备投资8000—11000元/立方米,综合产水成本6—8元/立方米。2003年,我国海水淡化产能不足3万立方米/日,2005年不足5万立方米/日,到2010年底,已近60万立方米/日。规模和成本互为促进,海水淡化呈良性发展态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海水淡化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规划指导。“十一五”时期,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海水利用专项规划》,提出了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指导有关地方做好海水淡化工作。青岛市、天津市和浙江省分别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研究编制了地方海水淡化发展规划,制定了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了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二是强化政策引导。我委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有关海水淡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生产海水淡化水的企业,其生产海水淡化水的所得,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再三年减半;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下发了沿海电厂使用海水淡化水的通知,明确要求,沿海新建或扩建发电厂,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
三是制定标准规范。我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海水利用标准发展计划》(国标委工交联〔2006〕8号),并逐步制定了一些技术和产品标准,促进海水淡化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是示范工程带动。“十一五”期间,支持沿海企业海水淡化工程示范,促进海水淡化在工业企业的应用;支持海島海水淡化工程,促进海水淡化水用于市政,缓解海岛居民饮用水短缺矛盾,如浙江嵊泗县本岛、浙江岱山本岛、浙江六横岛海水淡化工程等。工程示范的同时,还在投资运营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如,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立了专门机构,统筹海水淡化的技术研发、项目开发、投资运营等各项业务,投资运营北疆电厂海水淡化,实现了向市政系统大规模的供水。
(五)循环经济理念得到实际应用
“十一五”以来,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遵循了循环经济理念,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延长了产业链、提高了经济效益,保护了环境。海水淡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浓海水可直接用于晒盐,可以大量减少盐场所占面积;浓海水也可用于盐化工,作为制碱的原料等。因此,海水淡化工艺可与制盐或盐化工工艺衔接使用,实现浓海水的综合利用。电力、冶金和化工等企业结合生产工艺中的余热进行综合利用,一些电厂采用“水电联产” 模式,发展海水淡化等。
总之,“十一五”以来,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海水淡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海水淡化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一些缺水地区由于实际需要,十分重视和关注海水淡化,但仍然缺乏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水淡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海水淡化没有明确定位;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从技术、经济和政策等多方面积极有效地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研究不足。
二是海水淡化自主创新能力较弱。虽然我国在海水淡化技术、装备和化工原材料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和突破,但前期基础研究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自主创新不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仍然较少,设备制造及配套能力较弱,一些化工原材料还需要进口。目前,海水淡化膜材料及膜组器、能量回收技术及设备和低温多效海水蒸发器等核心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开发,已成为制约我国海水淡化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瓶颈。
三是海水淡化产业尚不完善。我国海水淡化产业还刚刚起步,产业发展还不均衡,尚未形成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专业化龙头企业或企业集群,还没有形成包括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原材料生产等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关键技术缺、制造能力弱、工程经验少,市场竞争力不强。海水淡化工程和用水之间一定程度上的脱节,也使得海水淡化水难以形成稳定的用水市场,也影响到海水淡化产业的持续发展。 四是政策支持力度尚显不足。目前,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还不完善,激励性的政策还不到位。如海水淡化工程投资、水价补贴等政策还有待完善;还没有形成合理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机制;能够反映资源稀缺性的水价形成机制尚未建立;海水淡化水还需进一步明确作为水资源重要补充的地位,相关支持政策还需进一步制定和实施,从而有力地引导海水淡化產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充分认识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是地球生命之源,目前全球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常态,80多个国家和地区约15亿人口面临淡水不足,其中26个国家和地区3亿人口完全生活在缺水状态,全球30亿人缺乏用水卫生设施。专家估计,到2025年,全球将有35亿人为水所困。
地球上的水尽管总量巨大,但绝大部分是海水,陆地上淡水资源总量只占水体总量的2.53%,在这极少的淡水资源中,又有70%以上被冻结在南极和北极的冰盖中,加上难以利用的高山冰川和永冻积雪,有87%的淡水资源难以利用。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淡水资源,是江河湖泊和地下水中的一部分,约占地球总水量的0.26%,专家测算,每年可利用的径流量大约14万亿立方米。有限的淡水分布又极不平衡,巴西、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印尼、印度、哥伦比亚、刚果等9个国家占了全世界淡水资源的60%。人均水资源最丰富的是南美和北美,而非洲、亚洲人均拥有的淡水资源非常少。随着全球人口急剧增长,城市化加快推进,工业化发展迅速,对水的需求以惊人的速度扩张,整个20世纪,世界人口增加了两倍,而人类用水量增加了5倍,同时,由于水体污染又使可供水大量减少,气候变化也加大了干旱、洪涝等极端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加剧了水资源问题。21世纪水资源正在成为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水资源问题不仅仅是资源问题,更成为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我国淡水资源总量约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占有量不足2220立方米,只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被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
(一)海水淡化是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
我国沿海11个省、区、市,占全国15%的土地,40%的人口,创造了60—70%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1/4,人均水资源量约为1300立方米,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60%。因此,沿海地区,特别是北方沿海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十分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布局的调整,沿海开发区迅速发展,产业向沿海地区积聚,人口也随之增加,因此,沿海地区的需水量不断增加。除工程性调水之外,向大海要水,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是缓解沿海地区水资源短缺形势的重要措施之一。
海岛水资源短缺,不仅制约海岛开发,也事关国家权益。我国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岛屿有6500多个,大多数因缺乏淡水水源而无法居住和开发,有常驻居民的400多个海岛,普遍存在缺水问题。同时,海岛具有重要的经济和军事战略地位,关系国家权益和国家安全,因此,必须解决海岛水资源短缺问题,将雨水收集和海水淡化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甚至第一水源。
另外,海水淡化作为一项脱盐技术,同样可以用于苦咸水和微咸水的淡化。我国中西部地区,也包括一些沿海地区,存在大量的苦咸水和微咸水,不经过处理不能饮用。因此,海水淡化技术可以广泛用于这些地区的饮用水处理,这对解决当地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水淡化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
海水淡化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它是一个完整的产业。海水淡化产业是以生产海水淡化水为主要目的,包括相关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工程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原材料生产与销售、市场咨询服务、宣传培训和交流等工序和环节在内的,具有完整产业链的生产体系,还包括原海水的预处理和浓海水的综合利用,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部分,是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作为节能环保产业已列入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中。加快培育和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三)海水淡化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措施
海洋是潜力巨大的资源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蓝色家园,也是缓解我国资源瓶颈的重要支撑和未来发展的战略空间。海洋经济包括海洋盐业和盐化工业、海水利用业、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等相关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面对世界海洋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形势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迫切要求,必须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以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竞争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海水淡化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内容。海水淡化水是海洋盐业和盐化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等重要海洋经济活动所需淡水的重要保障;海水淡化过程中产生的浓盐水还可用于海洋盐业和盐化工业;同时,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可以带动海洋可再生能源业、海岛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有助于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有助于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
(四)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必须增强紧迫感
近年来,国际范围内因水资源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海水淡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十一五”以来,我国的海水淡化市场初步形成,而且市场前景看好。但是,我国海水淡化产业整体水平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目前一些先进的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以色列和新加坡等,十分关注我国海水淡化市场,并有意发挥其技术、装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抢占中国市场。因此,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提高海水淡化产业整体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三、“十二五”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和工作重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海水淡化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对“十二五”期间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海水淡化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依靠科技、積聚发展、强化试点、完善政策、健全标准、加强监管,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为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做出贡献。
“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我国海水淡化能力达到220—260万立方米/日,对海岛新增供水量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对沿海缺水地区新增工业供水量的贡献率达到15%以上;海水淡化原材料、装备制造自主创新率达到70%以上;建立较为完善的海水淡化产业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和制造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意见》明确,发展海水淡化产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二是提高工程技术水平;三是培育海水淡化产业基地;四是组建海水淡化产业联盟;五是实施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六是建设海水淡化示范城市;七是推动使用海水淡化水。为加快落实海水淡化重点工作,《意见》提出了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实施金融和价格支持政策、完善法规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培训等多项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意见》所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统筹规划,推进海水淡化产业有序发展
一是近期将发布《“十二五”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总体布局和重点工作,强化规划指导作用。二是各地区要根据《意见》和《规划》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能源和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研究编制区域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或制定相应的工作(试点示范)方案,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有序推进,避免一哄而上。
(二)强化试点示范,构建完整产业链
“十二五”期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试点示范力度,强化各类应用区域、技术工程,以及装备制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试点,从而构建完整的“产、销、用”体系,解决目前海水淡化工程和用水之间脱节等问题。一是组织开展海水淡化城市(工业园区、海岛)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城市(工业园区、海岛),进行海水淡化水作为公共用水补充的技术、工艺、标准和管理等试点工作,到2015年,全国创建20个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二是组织海水淡化工程示范,根据不同海域和地区、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及不同水质要求,针对海水淡化膜法、热法及热膜藕合等工艺技术,采用水电联产、核电和新能源技术、浓海水利用技术等自主设计和建设运营一批海水淡化重点示范工程,到2015年,初步计划建成20个日产万立方米级、2个日产5—10万立方米的国家级海水淡化重大示范工程,5个浓盐水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立若干个苦咸水和微咸水淡化应用示范项目。三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若干个海水淡化产业基地。组织由工程设计、装备制造、相关原材料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参与的集研发、孵化、生产、集成、检验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一体化的海水淡化产业基地示范,如装备制造基地、原材料生产基地等,加快提高我国在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工程设计应用和原材料生产等方面水平和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水淡化装备制造企业、工程设计建设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企业等。
(三)组建产业联盟,构筑技术装备支撑体系
海水淡化产业链较长,涉及领域较为宽泛,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学、研、商、用的有机结合,推动海水淡化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工程建设和应用、原材料生产以及产业服务等产业链中各环节实现联合,增强产业在关联度上的积聚,培育大企业集团和海水淡化产业联盟,增强海水淡化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培育新的增长点。一是选择目前有基础的企业,以项目为依托,以技术装备为核心,通过市场的作用,促进海水淡化研究设计、装备制造和工程设计建设及应用等要素在关联度上的积聚,形成海水淡化的产业联盟。二是组织分类研究提高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研制能力,强化技术集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配套能力,不断提高海水淡化产业的设计、建设及应用等工程技术水平。三是组织开展大型热法膜法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反渗透海水淡化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部件和蒸发器等热法核心部件,以及化工原材料和相关检验检测技术的研发,海水预处理、后处理,及浓海水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等。鼓励企业间联合研究开发利用电厂余热以及核能、风能、海洋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海水淡化的技术,以及沿海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实现水电联产。四是研究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平台,提高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研制能力,强化技术集成,不断提高海水淡化产业的设计、建设及应用等工程技术水平。
(四)实施激励政策,助力产业健康发展
海水淡化产业既是节能环保产业,也是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享受国家目前的有关节能、环保、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鼓励政策。同时,作为一个产业发展的成长阶段,国家还将根据其具体的产业特点,实施相应的激励政策,以促进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一是要出台有利于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如进一步明确对沿海淡水资源缺乏地区或地下水超采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高耗水项目,都要优先选用海水淡化水作为锅炉补给水和工艺用水水源的具体规定。二是加大海水淡化技术创新力度,降低海水淡化成本,提高海水淡化的竞争优势,扩大海水淡化水的应用。三是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海水淡化重点示范工程和以市政供水为主要目的海水淡化工程项目的力度;各级财政资金给予专项补贴,鼓励科学使用海水淡化水。四是统筹协调调水、再生水、海水淡化等用于市政公共用水的价格,加快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性、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非传统水源作为重要的补充。五是按照《意见》精神,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海水淡化项目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采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合理、规范地进入海水淡化产业。各地也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利于扶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用地、水价等政策。
(五)加快完善相应标准,强化政府监督管理
海水淡化产业从装备制造、工程应用、企业生产到用水的各个环节均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但目前有的规范和标准还有待尽快完善。一是要制定海水淡化取(排)水、原材料和药剂、淡化水水质及卫生检验,以及相应环保标准。二是制定出台海水淡化工艺技术、检测技术、工程设计和运营管理、海水淡化监管标准以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和质量标准等。三是制定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满足水质要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控制沿海缺水地区和海岛新建、改建和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二是加强对海水淡化相关设备和产品的质量监督。三是对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加强供水水质的监管,确保饮水安全。四是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取水和浓盐水排放依法加强监管。
(六)做好综合协调,指导推动相关工作
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综合协调,综合发挥各相关方面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海水淡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一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能源局、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发挥部级协调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的相关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既有总体目标又有年度进展的具体落实工作方案。三是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等组织,准确把握和宣传国家推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部署、规划、政策、措施等相关要求,开展各级培训,提高海水淡化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开展国内外海水淡化技术交流和合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使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有机结合,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摘自在全国海水淡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