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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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详细分析了当前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发展数据,采用国际通用的IMD综合评价方法、设置指标权重,运用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了评价指标体系,就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系列瓶颈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经营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属性;评价指标体系;IMD综合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 F324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6)12-0623-05
  收稿日期:2016-03-11
  基金项目:全国统计科研计划(编号:2013589)。
  作者简介:郭怀照(1979—),男,河南洛阳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经济理论与政策、贸易投资的研究。E-mail:guohz2008@163.com。
  2012年,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目标。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发展基础,我国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扶持、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实现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还能够优化和提升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水平。而且,在加快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农产品的价值链升级,还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农业劳动力素质降低这一突出问题。因此系统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发展数据,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指标及其评价体系,在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等方面,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同时,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切合实际的解决对策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经济环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理论综述[1-4]
  1.1分工是提高劳动效率和增长财富的重要源泉
  向国成提出努力提高农业的分工水平是我国小农经济效率改进的基本思路之一[5]。农业劳动生产比较效率较低,农业上所使用的很多不同种类的农业劳动,还不能够达到像制造业等工业行业那样的完全分工。但是,可以通过对农业活动进行合理化分工,或许就可以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当前国情的新型农业经营发展之路。基于农业分工的角度,向国成运用间接定价理论模型,对我国当前出现的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理论阐述[5]。
  1.2现代产权及交易理论
  该理论认为,明晰、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外部不经济,克服外在性,降低社会成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该理论的代表作是Coase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6]。
  1.3间接定价理论模型
  在Coase的产权交易理论[7]和张五常的研究[8]基础之上,黄有光和杨小凯提出了间接定价理论模型[9]。该理论假设每个人都可以而且都有能力从事拥有大量专业化经济效果的2类劳动:一类是经营劳动,另一类是生产劳动。当劳动分工收益小于劳动交易费用时,毫无疑问,自力更生当然是最佳选择;当劳动分工收益大于劳动交易费用时,劳动分工是其最佳选择。哪里有分工,哪里就会有市场。市场有产品和劳动2种交易形式,哪种交易的交易费用较低,市场主体就会选择使用哪一种。该理论说明了企业和剩余控制权、收益权可以将交易效率相对较低的劳动活动进行分工,从而避免对这类活动的投入、产出直接定价所形成的高昂交易费用,其活动价值不再由市场定价直接反映,而是由剩余收益间接反映。向国成认为,间接定价理论本质上是在探讨当分工出现时,分工的组织形式问题,即产权的组织实现形式问题[5]。在农业经营分工与农业生产条件下,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是在对各类劳动交易费用进行综合对比分析之后,根据经营主体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的不同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结构的结果。
  从当前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的理论解释结构图(图1)可以看出,市场交易主体认为,如果分工后所得收益低于农业经营劳动与农业生产劳动的交易费用,那么自然就会选择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反,如果分工后所得收益高于劳动交易费用,自然就会选择农业企业或者农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当市场主体选择农业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则会面临着双重间接定价的难题(即由于农业行业生产本身的特殊性,不管是農业经营劳动的间接定价,还是农业生产劳动的间接定价,几乎不可能实现其完全的间接定价)。当市场主体选择家庭农场作为经营主体时,就无法获得农业经营与农业生产的分工所得收益。所以,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都需要得到外部支持。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属性与经济属性
  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属性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2014年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10]中指出,从实践中来看,与传统的承包经营农户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农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以规模化为基础的基本特征。新型经营主体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专业化和集约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化、社会化程度和规模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其经营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合作经营,如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经营方式;二是公司制经营,如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服务公司等经营形式;三是家庭经营,如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等经营形式。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会相互排斥,它们也无优劣、高低之分,一方面可以独立运行,另一方面又可以多种形式进行组合、并存经营。   应该根据新型主体的组织属性和其特征,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行正确引导。一方面,要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协调发展,尽可能地避免“单打独斗”情形的出现;另一方面,又要同时鼓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中共同发展,发挥各自的强项优势。同时,应该按照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性和优势,加强分类管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各类新型主体的经营标准和其管理服务办法,积极制定并落实差别化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2.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属性[11]
  2.2.1市场主体和商品生产者属性
  家庭经营农户成为了商品生产者和市场主体,为我国农业近40年的发展成就打下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坚实基础,造就了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在农业领域的各类经营主体。但是,农业散户经营又成为了现代农业发展的障碍和阻力,通过农村土地相对集中的适度流转,也必然会形成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主体。农业部部长韩长斌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六次会议上所作的“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在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土地产权交易制度确立的双重影响下,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加快,规模逐年增大。
  到2014年底,全国共有2.3亿多农户承包了将近0.89亿hm2耕地,占农村集体耕地总量的92.8%,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0.27亿hm2,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30.4%左右。在通常情况下,家庭农业散户通过出租或转包的方式,把农村土地流转给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通过入股的方式,把其土地参股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而言,如果要形成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散户的土地流转是其必经的程序和步骤。但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同传统农业经营散户一样,新型经营主体仍然是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经营主体,只不过新型主体实现了对传统农业经营散户的升级和优化。
  2.2.2非资本经济非企业生产者的属性
  资本经济是同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有关而又相区别的一种经济运行关系,是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少数人剥削广大劳动者的经济,总体来讲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对其经营主体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前者只要求其经营主体是商品生产者,后者则只要求其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只有资本经济才要求其经营主体必须是企业。如果只是出于对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关系的考虑,还不能足以说明企业的资本经济生产者属性的本质。即使是农业经营散户,也同样完全符合“从事商品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但还不能将传统的农业散户视为企业。虽然企业是由劳动者与投资者对立统一而形成的资本经济经营主体,但当前我国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上仍然是非资本经济的非企业生产者(当然除了极少数的农业龙头企业之外)。
  第一,农业专业合作社是非企业生产者。严格来讲,我国大多数农业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其合作到底是农业合作还是涉农合作的问题。即使是农业合作,还有另外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否为独立经营主体的问题。一般意义上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农业经营者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不同阶段,以生产合作、技术合作和信用合作等方式采取统一行动,以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因而农业合作社通常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
  第二,农业大户是非企业生产者。从表面上来看,农业大户类似于家庭农场,从其雇工经营的相对常态化来说,好像已经形成了劳资关系的对立统一,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农业大户的雇工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临时性和季节性等特点,从而会出现农忙时缺劳力则需要多雇佣,而农闲时则少雇佣或不雇佣的情况。因此从根本上讲,其雇工劳动虽然有价值形成意义,但却几乎没有价值增值的意义,仍然是弥补农业大户季节性的劳动力不足的替代性劳力劳动,与自身劳动力的支出相比相差不大。其次,农业经营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大户同雇工的关系,并没有发生在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而是属于农业市场之外的交易,雇工的报酬待遇几乎完全依靠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而定,当然就不具有劳动力价值这一资本经济的工资属性。
  3江苏发展现状与特点
  [JP2]据江苏农业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江苏省纳入统计的17 735个村(社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338.51万hm2,全省耕地流转总面积共192.81万hm2,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比重为56.96%,家庭承包经营农户 1 279.96 万户,户均0.26 hm2,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到2014年底,江苏省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342.14万hm2,流轉土地总面积187.87万hm2,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55.4%。
  3.1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至2014年年底,经江苏省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达到2.18万家,拥有种粮家庭农场9 300多个,约占江苏家庭农场总数一半,所占比重分别比从事蔬菜园艺类、畜牧类、水产类以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高出23%、27%、29%和36%,成为粮食生产的重要主体。家庭农场平均单体经营面积 12.93 hm2。6.67~19.99 hm2的家庭农场超过1万个,占49%;6.67 hm2以下的7 800多个,占36%;20.00~66.66 hm2 的2 900个,占13%;66.67 hm2及以上的446个,占2%,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7万家,入社农户1 037万户,农户入社比例72.2%,农民合作社成员数、社均成员数、出资额、入社农户比例均居全国前列。其中农民专业合作占88.3%,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占5.7%,农地股份合作占6%。从行业结构来看,基本上覆盖了江苏省整个农业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占43.3%,畜牧业占28.2%,林业占4.1%,渔业占10.6%,农机及服务业占8.1%,其他占5.7%。   全省从事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专业农户已达23.5万户(经营规模一般在3.33~6.67 hm2之间),占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总数的81.5%,从事种植业的达9.3万户,占农业专业大户总数的39.6%,经营总面积约为35.13万hm2,户均经营规模约为3.8 hm2。其中从事粮食生产的有3.1万户,户均规模约为6.67 hm2;从事园艺业的6.2万户,户均规模约为2.33 hm2。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数量是从事园艺业的一半左右,但其规模明显大于从事园艺业的农业大户。在养殖业中,从事水产养殖的农业大户约占养殖户总数的46%,户均养殖规模在2.67 hm2左右。可以看出,当前江苏省农业专业大户偏重于收益相对较高的养殖业和园艺业。
  江苏省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5 823家,其中国家级61家,列全国第二,省级546家。607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现销售(交易)收入6 998.8亿元,同比增长10.17%。完成销售(交易)额过百亿元的企业14家、过五十亿元的20家、过十亿元的99家,上市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7家。
  3.2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加大
  近年来,江苏专门设立了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对带动能力较强的成长型龙头企业和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2012年省级财政投入达2.3亿元,扶持240家农业龙头企业。
  2013年,江苏省农委出台《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明确提出:把家庭农场列为涉农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家庭农场用地用电用水等给予优惠。
  2014年,江苏省财政专项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达 2.4 亿元,专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达2.2亿元,累计总金额达11.45亿元,促进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2014年12月,省农委与省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创新家庭农场融资产品、丰富家庭农场贷款增信手段等19条政策措施。
  2015年江苏省委1号文件——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农村改革创新力度,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总体提出“重点支持土地经营规模100~300亩的家庭农场”。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商品化、组织化、专业化的重要载体。目前全国、江苏均尚未建立一套比较完整配套、设计科学的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全面统计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指标体系。因此运用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方法,结合国际通用的IMD综合评价方法,开展对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體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统计指标及其评价体系研究十分必要。
  4.1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置
  4.1.1统计指标体系设置的基本原则
  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功能定位、按照客观定量、数据可得、实际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统计指标体系。
  4.1.2统计指标体系的内容
  (1)规模化水平统计:各类主体的数量、经营的产业类型、经营规模、种养规模、经营效益;(2)专业化水平统计:流转土地方式、年限、雇佣农工数量、机械化水平;(3)组织化水平统计:工商登记、拥有成员户数;(4)属性统计:牵头人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
  4.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体系建立
  4.2.1[JP2]采用的方法结合国际通用IMD综合评价方法、设置指标权重,运用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分经济发展能力(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经营效益、农业科技应用、组织化水平、政策支持环境等5个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主要分为一级指标5类,二级指标16项,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底,于下年1月10日前上报,形成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年度考核评价报告。
  4.2.2权重的设置及模型
  (1)根据2013年江苏省委1号文件精神、《江苏农业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江苏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确定各项评价指标权重。
  (2)评价方法:依据各类新型主体统计资料,以当年各项统计数据为实现值,目标值为参加测评对象指标的平均值,达到目标值即基本得分60分,超过目标值部分按权重加分。
  (3)评价总模型:
  [FK(W 18mm][JZ]Ai=∑[DD(]5[DD)]AiWi;
  [JZ]Bi=∑[DD(]18[DD)]WjiSji;
  [JZ]T=A1W1 A2W2 A3WS A4W4。
  式中:Ai为一级指标实际总得分;Ai为一级指标实际得分;Wi为一级指标所占总分比重;Bi为二级指标按权重实际得分;Wji为二级指标实现值与目标值的比值;Sji为二级指标所占总分权重;T为某地区新型经营主体综合评价的最终实际得分。
  4.3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4.3.1上报频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实施季报、半年报和全年报上报制度。季报于每季度末的下月10日前上报;半年报于本年的7月10日前上报;全年报于下年的1月15日前上报。
  4.3.2上报方式实行村级起报,县(市、区)、省辖市、省级逐级上报汇总制度,并与定期开展抽样调查推断核查相结合。
  4.4统计指标及其评价体系的验证
  根据《江苏省农业现代化进程监测方案》设定的9类、21项指标对新型经营主体综合评价指标的目标值进行了设定。以江苏省常熟市的新型经营主体综合评价指标为例,对本研究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验证。
  依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指标体系一级、二级评价指标,对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的实际评价如表1所示。从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评价表可以看出,高效农业比重(B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幅(B7)、经营规模20 hm2以上(B8)和扶持专项资金增幅(B15)等具体评价指标虽然低于目标值,但常熟市的新型经营主体综合评价总体结果为91.7分,达到了优秀水平,也符合作为发达地区的常熟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实际发展状况。   5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江苏省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足的实际情况,分析得出当前制约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资金土地约束,农业服务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效率不高;农民的主体地位持续弱化;新型经营主体后继乏人等方面。
  现阶段,加快并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步伐,[JP 1]是我们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在发展效率、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的关键。本研究针对影响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系列不利因素,提出如下几项相关政策建议。
  5.1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首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各类补贴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倾斜的要求,实施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其次,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像水利设施、地力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平台性设施等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再次,放宽信贷和金融支持业务范围,适当简化信贷手续,进一步加大政策性金融和信贷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最后,明确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可以优先承担涉农的建设项目,同时可以通过以奖代补、项目倾斜等方式引导流转方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体而言,如允许并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委会为其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其资产为抵押或提供担保的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积极探索供应链融资新模式,鼓励农业合作社以其在供应链中的身份、信誉、地位等自身名义进行贷款担保,为自己或其社员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5.2坚持农民为主体的原则
  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坚持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颁证工作,赋予农民更加稳定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的和谐发展,必须建立合理、合法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广大农民切实享受到农业改革创新带来的成果。
  5.3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合理流转
  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同时积极引导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从总体上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水平。首先,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依托各地方农经部门,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流转信息服务中心(站)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从各个村(社)选聘土地流转信息员,基本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垂直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证。其次,继续加大土地流转补助力度。最后,继续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例如,对以其他方式取得“四荒”(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承包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在其依法登记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业务,支持一般农户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拓宽其融资渠道。
  5.4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一,努力开展便捷高效、全程覆盖的农业指导服务。积极实施“挂县强农、科技富民”專项工程,首先培育一批农业重点科技示范户,开展丰富多样的送科技下乡服务活动,多渠道推进农业科技服务创新。继续加强农业信息化服务,通过江苏为农服务网的微信平台、“农家致富”手机报等网络、电子服务手段,保证农民能在第一时间获悉最新农业科技信息。第二,推广简便实用、优质高效的农业技术和服务。加大重大农业技术的创新力度,围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等重点领域,促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三,构建协作分工、高效运行的服务体系。建立以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各级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农艺农机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以科研教学为代表的其他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如进一步加强村级农业科技服务站建设,实现农业科技服务村(社)全覆盖等。推进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与地方农业部门的对接,为农业发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5.5培养新型农业人才
  推进农村新型农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一方面,大力创新培养举措。充分发挥当地农业院校、农广校(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办学资源优势,进行专门培训。发挥农业协会和农业龙头企业等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协调配合的培训体系架构。另一方面,大力创新工作机制。在乡镇重点建立一站式的农业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以县人才市场、乡镇人才交流站和村(社)人才骨干为一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市场服务网络。同时建立各类农业人才信息库,为实现农村人才工作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地、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5.6完善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切实保证各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向土地规模比较集中的优势区域集中,为实现规模化经营提供制度方面的支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配套农田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提升现代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应急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另外,在生产设施用电、用地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也要积极落实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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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许流年,轻描淡写,凝成琥珀。美好如初,静若初上那枝花开,皎皎成诗。  [1]  我小学六年生涯里的最后一个学期,很早就开学了。春天还没来得及用漂亮的花环打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夏天就用滚滚的雷声另起一行。  每每想起,思绪纷扰。  那时候每天大哥都会到教室门口等我放学,然后我们一起走回家。当时我们俩手牵手走在繁华大街上,一边看着旁边的车呼啸如洪水,一边说他们没素质。  走过一个红绿灯,又走过一个红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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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内蒙古大唐国际托总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区土壤样品中筛选到1株拮抗菌株NDY-10及被其抑制的菌株NDD-1。通过菌落形态和显微镜观察,结合16S rRNA、gyrB基因比对分析对菌株进行鉴定;采用牛津杯法对菌株NDY-10进行抑菌谱试验;通过紫外线照射、不同温度、不同pH值等处理对菌株NDY-10发酵上清液对菌株NDD-1的抑菌活性及稳定性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经鉴定,菌株NDY-10、N
摘要:研究不同浓度白花三叶草(Trifolium repense L.)水浸液对草地早熟禾、高羊茅、多年生黑麦草3种禾本科草坪草种子萌发、幼苗生长以及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过氧化氢酶(CAT)、过氧化物酶(POD)、抗坏血酸过氧化物酶(APX)等保护酶活性和丙二醛含量的影响。结果表明,白花三叶草水浸液对3种草坪草种子发芽率、发芽势、幼苗苗高均表现出低浓度促进、高浓度抑制的作用趋势;对幼苗根长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