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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遗失是社会财富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由于财产使用效率的不同,遗失物在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的交易可以产生“合作剩余”。在多数情况下,即使对于恶意隐匿、拒不归还财产行为的惩罚也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悬赏广告不能保证遗失物的有效处置,当遗失人通过悬赏广告进行遗失物搜寻不经济或者拾得人认为悬赏金过少的情况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赋予可以促进交易的完成。报酬请求权及大小的确定不应以拾得人付出成本为前提,而要看是否和多大程度上改善了社会福利或是否和多大程度上减少了福利损失。因此,相关的立法建议为:(1)在多数情况下,不要对拾得人对遗失物的隐匿行为定罪;(2)相关法律应该赋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