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资双方思想意识与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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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劳资双方思想意识的现状分析
  (一)“强资本、弱劳动”的观念根深蒂固
  现有的劳动关系理论告诉我们,企业劳资双方即雇佣者与劳动者的地位在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真正平等的。首先,在经济实力上,雇佣者的实力远远强于劳动者,雇佣者的财产与生存是分离的,而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生存是相依存的。因此,劳动者尤其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即农民工对交易的需求远远大于雇佣者。其次,在自由选择的权利上,雇佣者的选择余地远远大于劳动者。企业一方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而劳动力供给方却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这种深入人心的“强资本、弱劳动”的观念使得大多数企业不注重改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待遇,不愿意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劳资双方缺乏荣辱与共的价值观念
  总体来说,全民性的道德教育还很滞后,农民工受雇的一些企业主素质普遍较低,道德秩序与价值判断处于迷茫状态,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缺乏守法经营和维持良好劳资关系的自觉性,经常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农民工又受出身、文化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只是为了生活而工作,不易形成对企业的归属感。因此,劳资双方远未形成荣辱与共的价值观念。
  (三)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普遍淡薄
  在我国,农民工就职的企业大多法制观念谈薄,有些企业虽有法律顾问,但只是在出现纠纷时起作用,出现了劳资纠纷,多数企业选择以“赔钱了事”的应付态度予以解决,没想到会影响企业形象,导致企业用工、合同签订、产品销售以及职工队伍的分化和契约的不稳定性等一系列不好的后果。农民工在知识上的缺陷及性格上的弱点加上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决定了其对政策法律认识与理解非常有限。出现问题后,缺乏法律自保自救意识,不懂得用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四)劳资双方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念理解有误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并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各省市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是劳资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均存在误解。企业认为一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会严重损害自身的利益,这种错误的观点导致了一部分企业敷衍甚至抵制相关法律。而劳动者尤其是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则认为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会倾向于强势的企业一方,并且相关法律程序过于繁琐,与其期望存在较大偏差,对自身起到的实际保护作用也很有限,因此,出现问题不愿诉诸法律。
  二、劳资双方思想现状影响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第一,契约论认为如果博弈双方的地位力量有悬殊,可能会导致一方因为力量弱而无法自由表达意志。农民工对交易的需求远远大于各企业,这导致企业与农民工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即使农民工签下了合同,看似平等的交易,其实不一定是自由意志表达的结果,而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往往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首先,企业一方自恃处于强势而规定苛刻的条件,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次,因为知道自己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面对劳动合同,很多农民工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这就很难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二,劳资双方荣辱与共价值观念的缺乏,不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雇主不愿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只是为挣钱而工作,没有企业认同感,不会激发最大的工作热情,不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影响企业和雇主的利益,进而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这种状态极易形成恶性循环。
  第三,企业过度地对相关劳动法规表现出抵触的情绪,使得很多企业规避法律,导致一部分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尽管国家对劳动契约中的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通过考虑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的最低费用来确立最低工资标准,防止用人单位过度地克扣劳动者。但是法律宣传的不到位和相关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最为关心的是每月能否按时足额地领到工资,而对于企业是否要给他们缴纳保险以及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不是特别强烈,使得相关合法权利的实现得不到保障。
  三、转变劳资双方思想意识,维护农民工权益
  (一)深入宣传法治思想,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政府应进一步积极主动地做好劳资双方的普法教育活动,消除各方守法用法的心理障碍。各级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对劳资双方提出的疑点和问题给予相应解释,使劳资双方认识到利益平衡与权利平衡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和价值取向,立法的目的在于平衡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从长远的利益考虑,从全局的利益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考虑,以公平和正义为原则,实现对各种利益的整合,在利益选择上实现平等。
  (二)加强全民道德教育,改变劳资双方思想观念,树立双赢意识,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1、发展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要加强全民道德教育,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社会责任的承担和自身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企业要牢牢树立依靠劳动者办好企业的思想,贯彻“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农民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使双方劳动关系的稳定、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与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有机的统一。
  2、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促进企业劳资双方思想的充分交流,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一方面,通过交流沟通,让农民工深层次地了解、理解和支持企业推行的各项工作,形成协调的劳资关系,使得双方的利益都得以很好地实现。另一方面,企业要倾听农民工的呼声,充分了解农民工的意愿,改进企业的管理行为。这样一来,农民工地位得以改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提高农民工的博弈能力,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改善农民工的知识结构,使农民工获得一技之长,改善我国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
  社会各界要大力关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农民工自身也要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尤其是建立通过集体谈判联合保护自身权益的思想。只有这样,农民工才能够与强势的企业抗衡,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发展,改善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现状。
  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设立专门协调劳资关系的机构,以独立、中立的身份,作为第三方提供调节、调停和仲裁等方式的帮助,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端,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郜永红,1977年生,河北衡水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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