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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被告是各级行政机关。这次行政诉讼法修订,调整健全了一些重要制度,对政府有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贯彻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各级行政机关应着力做好三件事:
一是“经得起告”,这要求行政机关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比较宽的,老百姓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告。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加大了诉讼权利保护力度,不仅建立登记立案制,增加口头起诉,并将一般案件的诉讼期限延长,而且扩大了受案范围,过去法院不受理的一些案件,比如,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也明确纳入受理范围。立案的便利化、受案范围的扩大,意味着更多的行政行为将要接受司法的监督,接受法律的检验。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视、重视诉讼压力,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坚守法治原则,弘扬法治精神。要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努力保证改革发展的措施于法有据、循法推行、借法落地。要改进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落实执法责任,坚决消除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现象。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虚心听取广大群众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努力使各类行政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法庭的裁判。
二是“配合告”,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虽为被告,也要积极支持配合审判机关开展工作。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活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要予以公告并作相应处理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充分尊重法庭权威,杜绝“不答辩、不出庭、不执行”等违法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执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也应当委托本机关熟悉法律及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能让老百姓“告官不见官”。要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建立健全行政应诉责任追究機制,切实防止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藐视法庭权威等行为的发生。要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学习培训。新修订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对各级政府来讲,如何做好跨区域案件的应诉工作,也是一个新课题。
三是“减少告”,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同时用实用好行政复议等解决行政争议的内部机制。
对当事人来讲,任何诉讼都是要耗费成本的,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老百姓要付出的代价往往更高。中国的老百姓总的说来是不好讼的,尤其是不愿意同政府打官司。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诉讼法,最根本的,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真正把群众放在心上,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努力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对已经出现的行政争议,也要尽量通过行政复议等内部机制加以解决。行政争议是政府工作出的麻烦,“解铃还需系铃人”,即便打官司到法院,问题最终还是要由政府来实际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老百姓提出诉求、解决行政争议的两个法定渠道,对于行政争议,政府自己再议议、再理理,无疑是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既有利于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增势迅猛,全国每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约10万件,与全国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基本持平。这次修订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作了重大调整。原来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这次修订在保留这一规定的同时,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要与原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也要作被告。这一规定,加重了政府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加重了政府复议工作的质量要求,复议机关也面临一个经得起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行政复议法要加快修订。修订的目标,就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案件审理机制、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突出问题,着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力争将大多数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一是“经得起告”,这要求行政机关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比较宽的,老百姓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告。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加大了诉讼权利保护力度,不仅建立登记立案制,增加口头起诉,并将一般案件的诉讼期限延长,而且扩大了受案范围,过去法院不受理的一些案件,比如,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也明确纳入受理范围。立案的便利化、受案范围的扩大,意味着更多的行政行为将要接受司法的监督,接受法律的检验。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视、重视诉讼压力,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坚守法治原则,弘扬法治精神。要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努力保证改革发展的措施于法有据、循法推行、借法落地。要改进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落实执法责任,坚决消除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现象。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虚心听取广大群众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努力使各类行政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法庭的裁判。
二是“配合告”,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虽为被告,也要积极支持配合审判机关开展工作。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活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要予以公告并作相应处理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充分尊重法庭权威,杜绝“不答辩、不出庭、不执行”等违法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执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也应当委托本机关熟悉法律及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能让老百姓“告官不见官”。要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建立健全行政应诉责任追究機制,切实防止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藐视法庭权威等行为的发生。要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学习培训。新修订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对各级政府来讲,如何做好跨区域案件的应诉工作,也是一个新课题。
三是“减少告”,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同时用实用好行政复议等解决行政争议的内部机制。
对当事人来讲,任何诉讼都是要耗费成本的,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老百姓要付出的代价往往更高。中国的老百姓总的说来是不好讼的,尤其是不愿意同政府打官司。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诉讼法,最根本的,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真正把群众放在心上,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努力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对已经出现的行政争议,也要尽量通过行政复议等内部机制加以解决。行政争议是政府工作出的麻烦,“解铃还需系铃人”,即便打官司到法院,问题最终还是要由政府来实际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老百姓提出诉求、解决行政争议的两个法定渠道,对于行政争议,政府自己再议议、再理理,无疑是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既有利于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增势迅猛,全国每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约10万件,与全国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基本持平。这次修订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作了重大调整。原来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这次修订在保留这一规定的同时,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要与原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也要作被告。这一规定,加重了政府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加重了政府复议工作的质量要求,复议机关也面临一个经得起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行政复议法要加快修订。修订的目标,就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案件审理机制、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突出问题,着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力争将大多数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