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自然资源类法律中的“责令恢复”类行政命令是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污染防治类法律中的“责令治理”“责令改正”类行政命令无法解释为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指向行为时属于矫正违法行为类命令,而指向结果时是应急性危害后果消除类行政命令.行政修复比司法修复更具制度优势和实践基础.立法者应在《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环境法中就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做出原则规定,并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行政命令实施办法》,系统设定该制度的发布程序、实施程序、异议程序、成本收回程序和制裁程序.行政机关启动司法修复应以用尽行政命令制度为前提,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启动的司法修复的定位是补充执法,政策修复应坚持“损害担责”“统一规划”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