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实践中公诉人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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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现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公平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道德、法律、政策等)及正当的程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正义则是一种外化的理念,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文明社会的现代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的具体外化,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让社会达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特征。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允许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个人的利益存在,但是要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以一套全社会能够认同和接受的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准则妥善处理和协调多元交织、错综复杂的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对于政府及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它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为维护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要摆脱、超越既得利益者的束缚,应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为神圣职责。对于公民、公民性的社会组织而言,它是一个现实的可期待权利,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二、提升公诉人四项能力对于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意义
  在这样的前提下,作为司法工作者重要一环的公诉人,其在整个维护公平正义的提价架构中拥有特殊的作用,作为代表国家惩治刑事犯罪的代理人的公诉人,其在司法活动中不仅仅要注重对受害人或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的维护,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平正义保护人;同时作为司法程序进行的监督者,公诉人更是对于公平正义的维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提高公诉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就是加强了所有现存的和潜在的各种被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体的利益维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提高公诉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的做法,我结合自身经验,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提高公诉人保障人权的力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是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司法活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的主体,而该司法程序不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与公民的人权密切相关。公诉人在最初接触案件的时候,掌握的资料和证据大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提供的、能够在不同程度上证明犯罪嫌疑人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相关材料,其本身即带有一定的有罪推定倾向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导致公诉人产生有罪审查思维定式。若要破除这样的倾向性和定式,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案件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充分的行使其辩护权,新的刑诉法修正案也对此进行了要求“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及审查起诉案件中,应当保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盲、聋、哑犯罪嫌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律师”。获得辩护律师,主张自己的辩护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其意义不仅在于使得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公诉人,即面对强大的国家强制力时有主张自身正当利益的机会,更是可以帮助公诉人从另一方面,即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更好地了解整个案情,进而可以更准确地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如何为其定罪,适度为其量刑的一些列司法考量。所以说,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时倾听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解的时候,应当坚持“用心、上心、尽心”三原则,“用心”指的是用心倾听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诉求,将其辩护的辩解观点仔细记在心里;“上心”指的是认真揣摩其诉求是否合理?其提出的证据是否足够证明其无罪或罪轻?其提出的疑点是否已经查实证明?“尽心”指的是在通过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辩解发现案件确有疑点、相关证据或材料存在不实可能或有新的可以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的证据时尽心去查证,在自身调查取证权力或能力不足时通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关案情,在确定案件无重要疑点存在后方提起公诉,如此,方可做到一个合格的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诉人。
  其次:加强公诉人法律监督的能力。在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保障机制上实行“公诉一体化”,排除外部对公诉权的不正当干预 。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中不仅有义务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申辩和辩护,更有权力和义务去监督公安机关的相关侦查活动,这种权力和义务不仅是刑事法律程序公检法铁三角中重要的一环,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司法严肃性和人权不被践踏的重要权力、义务。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往往会受到条件所限,出现某些漏洞或瑕疵,但其对于因之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来说,又是极其重要的。举例来说,某公诉人在提讯一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时,该犯罪嫌疑人坚称自己虽然曾经吸食过毒品,但是此次被逮捕是被当地派出所造的假案所害,其在被指控的贩毒时间在家里呆着,没有出门。后该公诉人三次重返案发地,查访了附近所有摊主、有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士,最终证实在案发时间、案发地点并没有预审卷中所记载的逮捕活动,从而进一步证实该起案件确系假案,使无辜的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加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惩处了相关制造假案的人员,也震慑了在侦查工作中未尽到相关注意的法律工作者。所以说,提高公诉人法律监督的意识,将刑事诉讼法赋予公诉人的法律监督权力用到实处,是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权力制约平衡的重要支撑,是减少冤假错案、尽可能保证司法的实质公正的根本所在。公诉人做到实实在在地监督有力,不仅会使公安机关提高自身侦查活动的质量,从而提高整个国家司法水平的质量,更会减少冤假错案,使无辜的人免受不实的指控,使触犯刑法的人得到正当的定罪量刑,从而使公平正义的理念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真正生根发芽。   再次:提升公诉人的个人素质。此处论述的个人素质不仅仅指司法实践中所应具备的法律基本功,也包括公诉人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公诉工作虽然是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一种,但刑事法律司法工作是围绕着社会运行和对非正常社会实践的评定、规制、惩戒机制。是无法脱离社会的一种社会化特殊评定体系。公诉人绝非司法机器上一颗简单的螺丝钉,而是这座庞大机器的一个个大脑,每个大脑的功能是否强大,思路是否清晰,储存的信息是否丰沛,从根本上决定着这个机器能否有效地运转。公诉人是否具有相关的人生经历,对于一件案件能否被适当的评价有着重要的联系。所以说作为公诉人要提高对自己知识汲取质量的要求,要不断地丰富自己各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同国民生活息息相关领域的知识,必须要关注大到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小到所在地方和基层的民生、环境、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矛盾之所在。公诉人必须同整个社会共同发展,紧跟时代的脚步开阔自身的眼界。同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戒骄戒躁,不能武断专横,也不能想当然地对自己了解不多的事物进行判断。要做到不懂就问,不会就查,多做实地考察。要知道广大人民群众在想什么、求什么、关心什么,不能闭门造车,自以为是。让自己积累阅历的同时,也做到了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惟其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每个案件的实质,做到充分地审查,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确保公诉人牢记廉洁自律,秉持其职业责任感。公诉人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角色,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力。在其承办的众多案件中,难免会有不甘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各种方式示好公诉人,妄图逃脱、减轻法律对自己的制裁;也有部分受害人、利益相关人,希望通过收买公诉人,来达到过度惩治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以满足自己的某些心理目的和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诉人能否做到司法者心中的公平正义、把握好心中的天平,能否在利益的诱惑下洁身自好、不为所动,坚持依法办案,是我们司法机关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关键的一环。一个个公诉人的廉洁自律情操和职业责任感,正是公平正义大厦的一块块基石。
  综上所述,提高公诉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就要提高公诉人保障人权的力度、加强公诉人法律监督的能力、提升公诉人的个人素质、确保公诉人牢记廉洁自律,秉持其职业责任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司法工作者的设定的重要目标,也是我们司法工作者们永远追求的最高理想,作为一名公诉人,我会以上述四条标准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为我国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奋斗到底。
  参考文献:
  [1]张永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视野下完善公诉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年(中),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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