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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礼法并行,礼法的共同作用在于维护秩序,规范生活.它是我国独创的、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审判制度为核心、礼法一体为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司法制度体系,特征十分鲜明.它与选官、监察、军事等其他制度一起构成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本文从“德治”与“礼治”两个维度探讨儒家思想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可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