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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实施国际犯罪应承担法律、经济、道义以及政治等方面的责任。本文首先对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主要罪过形式进行了总结,之后介绍了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主要处罚措施,最后对追究国家责任的司法程序进行阐述。
【关键词】国家;国际犯罪;责任
一、前言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及运作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国际影响力,是维护世界和平、公正和正义的重要平台。尽管《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仅就个人管辖权做出规定,但是,按照规约有关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以及战争侵略罪等罪行的规定,实施主体可以是个人、组织或者国家,这就意味着国家应为其实施的国际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国家是否可以成为国际犯罪主体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一直是国家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家利益仍是各国考虑问题、制定其内外政策的决定因素,各国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家的自身利益和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国家利益仍占主导地位。在此前提下,国际社会亦远非大同世界,一些国家自愿地把一部分司法权让渡于国际刑事法院,使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十分有限,再加上各国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历史文化传统也各有千秋,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决定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不可能有超乎寻常的发展,这也使得国际刑事责任与传统意义上的国内刑事责任呈现出很大的区别,例如在国内刑法中,单位(法人)不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而在国际犯罪中,虽然有不少犯罪实际上是由国家实施的,但到目前为止,从法律上来讲,国家尚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同理,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与国内个人刑事责任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讨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不仅对进一步丰富国际刑法理论而且对完善国内刑事立法都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就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提出一孔之见。
二、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分析
(一)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罪过形式
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罪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1.作为的罪过形式
所谓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作为罪过形式,就是为取得某种危害结果而由行为主体积极主动实施国际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这是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常态形式。根据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作为形式的国家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国家机关行为,国家通过依法设立的机关行使权力,尽管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着不同职责,但只要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均视为国家行为,其不当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责任;②依据国家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获取国家授权的地方机构或者相关组织所实施的国际法禁止的行为,视为国家行为,产生国家责任;③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主要涉及到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国家高级官员等所实施的不当行为;④受一国支配的他国或国际组织,只要所实施的行为是支配国政府授意的,视为支配国行为;此外还有一国援助他国所实施的不当行为以及一国所控制、指挥或者胁迫他国过国际组织所实施的不当行为等。
2.不作为的罪过形式
所谓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不作为罪过形式,主要指的是一国违反国际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履行国际义务,对其参加的国家集团或属下的组织与个人擅自实施的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消除危害后果、协助惩处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①一国参加的国家集团实施不法行为时,不反对、不制止、不声明退出,并产生危害结果;②一国政府在其下属或受其支配的实体实施危害国际不法行为时,采取放人态度,不加劝阻或制止;③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他国实施国际犯罪之后,逃回或潜往该国,该国拒不按照“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追诉。
(二)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处罚措施
1.限制主权
经国际刑事法院依法审判某国对其实施的不当行为负有罪责,而将主权国家所享有的某项或某些权利暂停行使或限制其行使。作为对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所采取的处罚措施,限制主权已被国际法学界接受,是国家责任形式中最为严重的一种。
2.罚金及赔偿损失
国际刑事法院在对某国做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在对其进行限制主权的同时可以判处罚金或赔偿损失。罚金首先用于支付追诉罪行所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转入专门的信托基金,以帮助被害国恢复经济。
3.经济制裁
这是对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所采取的最为直接、效果最为显著的一种惩罚措施。主要的制裁形式有:禁止其他国家及其工商界与被制裁国开展经济活动,在战争状态下,禁止与被制裁国开展军用物资等相关货物贸易;对与罪责国已签订的贸易、经济及技术合同予以冻结,将预定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取消;对罪责国实行贸易禁运,居民生活必需品除外,等等。
除上述措施外,还有剥夺罪责国参与国际活动的权利以及对罪责国实施道义谴责等出发措施。
(三)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追究程序
初始通过的《罗马规约》只规定对个人行使管辖权,第25条第4款对国家责任做出了规定,“本规约关于个人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国家依照国际法所负的责任。”该条款的规定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奠定了基础。追究国家责任的司法程序的特点主要体现为:第一,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支持及配合,有专门成立的国际社会机构执行;第二,由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负责调查起诉;第三,对于国家实施的国际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作为代表出庭接受审判;最后,国际刑事法院及有关国家对生效判决拥有执行权。
三、结语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对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以及种族灭绝罪等罪行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谴责并遏制国家采取恐怖或军事等方式侵犯他国领土主权、掠夺他人合法财产以及残害异族和平居民的行为,任何主权国家均可以成为上述罪行的犯罪主体,国家应为其实施的国际罪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责任。
参考文献:
[1]谢玉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7(02).
[2]祖普.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普遍管辖权的关系[J].甘肃农业,2006(03).
[3]马呈元.国际刑事法院對非缔约国国民犯罪的管辖[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01).
【关键词】国家;国际犯罪;责任
一、前言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及运作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国际影响力,是维护世界和平、公正和正义的重要平台。尽管《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仅就个人管辖权做出规定,但是,按照规约有关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以及战争侵略罪等罪行的规定,实施主体可以是个人、组织或者国家,这就意味着国家应为其实施的国际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国家是否可以成为国际犯罪主体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一直是国家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家利益仍是各国考虑问题、制定其内外政策的决定因素,各国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家的自身利益和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国家利益仍占主导地位。在此前提下,国际社会亦远非大同世界,一些国家自愿地把一部分司法权让渡于国际刑事法院,使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十分有限,再加上各国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历史文化传统也各有千秋,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决定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不可能有超乎寻常的发展,这也使得国际刑事责任与传统意义上的国内刑事责任呈现出很大的区别,例如在国内刑法中,单位(法人)不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而在国际犯罪中,虽然有不少犯罪实际上是由国家实施的,但到目前为止,从法律上来讲,国家尚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同理,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与国内个人刑事责任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讨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不仅对进一步丰富国际刑法理论而且对完善国内刑事立法都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就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提出一孔之见。
二、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分析
(一)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罪过形式
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罪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1.作为的罪过形式
所谓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作为罪过形式,就是为取得某种危害结果而由行为主体积极主动实施国际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这是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常态形式。根据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作为形式的国家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国家机关行为,国家通过依法设立的机关行使权力,尽管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着不同职责,但只要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均视为国家行为,其不当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责任;②依据国家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获取国家授权的地方机构或者相关组织所实施的国际法禁止的行为,视为国家行为,产生国家责任;③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主要涉及到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国家高级官员等所实施的不当行为;④受一国支配的他国或国际组织,只要所实施的行为是支配国政府授意的,视为支配国行为;此外还有一国援助他国所实施的不当行为以及一国所控制、指挥或者胁迫他国过国际组织所实施的不当行为等。
2.不作为的罪过形式
所谓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不作为罪过形式,主要指的是一国违反国际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履行国际义务,对其参加的国家集团或属下的组织与个人擅自实施的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消除危害后果、协助惩处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①一国参加的国家集团实施不法行为时,不反对、不制止、不声明退出,并产生危害结果;②一国政府在其下属或受其支配的实体实施危害国际不法行为时,采取放人态度,不加劝阻或制止;③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他国实施国际犯罪之后,逃回或潜往该国,该国拒不按照“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追诉。
(二)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处罚措施
1.限制主权
经国际刑事法院依法审判某国对其实施的不当行为负有罪责,而将主权国家所享有的某项或某些权利暂停行使或限制其行使。作为对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所采取的处罚措施,限制主权已被国际法学界接受,是国家责任形式中最为严重的一种。
2.罚金及赔偿损失
国际刑事法院在对某国做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在对其进行限制主权的同时可以判处罚金或赔偿损失。罚金首先用于支付追诉罪行所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转入专门的信托基金,以帮助被害国恢复经济。
3.经济制裁
这是对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所采取的最为直接、效果最为显著的一种惩罚措施。主要的制裁形式有:禁止其他国家及其工商界与被制裁国开展经济活动,在战争状态下,禁止与被制裁国开展军用物资等相关货物贸易;对与罪责国已签订的贸易、经济及技术合同予以冻结,将预定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取消;对罪责国实行贸易禁运,居民生活必需品除外,等等。
除上述措施外,还有剥夺罪责国参与国际活动的权利以及对罪责国实施道义谴责等出发措施。
(三)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追究程序
初始通过的《罗马规约》只规定对个人行使管辖权,第25条第4款对国家责任做出了规定,“本规约关于个人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国家依照国际法所负的责任。”该条款的规定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奠定了基础。追究国家责任的司法程序的特点主要体现为:第一,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支持及配合,有专门成立的国际社会机构执行;第二,由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负责调查起诉;第三,对于国家实施的国际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作为代表出庭接受审判;最后,国际刑事法院及有关国家对生效判决拥有执行权。
三、结语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对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以及种族灭绝罪等罪行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谴责并遏制国家采取恐怖或军事等方式侵犯他国领土主权、掠夺他人合法财产以及残害异族和平居民的行为,任何主权国家均可以成为上述罪行的犯罪主体,国家应为其实施的国际罪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责任。
参考文献:
[1]谢玉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7(02).
[2]祖普.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普遍管辖权的关系[J].甘肃农业,2006(03).
[3]马呈元.国际刑事法院對非缔约国国民犯罪的管辖[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