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动民间力量保护出土文物

来源 :检察风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urbome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怎样才能让更多的人自觉自愿地保护出土文物?还有,出土的就都是文物吗?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文物的经济价值日益突出,这对保护出土文物来说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为此,本刊邀请了沪上文博、收藏鉴赏、法律界的名流学者,就此问题展开一场针锋相对的讨论。
  
  出土文物国之瑰宝
  文/胡志祥
  
  撰写此文之时,正值“两会”召开之际,这使笔者联想起了四年前的一段往事:2003年初,各大媒体均以《农民一镢头挖出国宝》为题,报道了陕西省眉县发现罕见的窖藏青铜器的消息,引起了业内外人士广泛的关注和兴趣。经专家研究分析,眉县出土的27件窖藏青铜器中,有鼎、鬲、壶,盘、、、盂等,种类丰富、造型精美,保存完好,特别是27件器物均有述事铭文,铭文总数在4000余字,实属罕见。其中一件三足附耳盘铭文达340余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土铭文最长的西周青铜重器。它们大大弥补了先秦时代尤其是西周以前文献的不足。这批青铜器为西周晚期宣王时期的祭器。铭文将西周王朝除幽王以外的诸王逐一列出,可与记有商代完整王世的甲骨文大片媲美,为研究西周历史和“夏商周断代”工程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
  这批珍贵的文物,是当地五位农民在取土时发现的,这些农民有非常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当时即一面保持现场,一面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这批珍贵的文物当年在“两会”期间运到北京展出,成为当时轰动一时的头条新闻。这五位农民也受到了国家文物局和当地政府的重奖,不仅获得现金奖励,还应邀赴京参观和出国考察。这在当时无形之中成了一次生动的、全社会的有关如何保护出土文物的宣传和教育。
  从上述这一事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启示和结论:(1)一切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文物,可分成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两大类。传世文物由于流传的历史原因,它的所有权归属较复杂。但是,出土文物的所有权简单而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出土文物包含了极其丰富和原生态的历史信息,一经扰动或破坏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保护出土文物,人人有责。文物保护法中指出: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地下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文物,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往往会发现出土文物,保护好这些随机发现的出土文物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有功之臣,应当奖励。对于那些保护出土文物有功的人士应当视其贡献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适当奖励,这不仅是对其的鼓励和表彰,也是对社会正气的一种弘扬。
  当本文即将搁笔之时,又获悉一条新的信息:陕西又有一批农民因保护出土文物而受到奖励,看来保护出土文物在陕西这个文物大省已渐成风气,但是,从全国的现状来看,任务还相当艰巨,尤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文物的经济价值日益突出,这对保护出土文物来说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出土文物能藏宝于民吗?
  文/蔡国声
  
  我国的文物法规定:地底下的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挖掘、占有和买卖。文物法同时又鼓励和支持民间的文物艺术品收藏,认为:民间收藏对于国家和民族的文物保护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民间收藏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艺术品代代相传,世世相依,称之为“传家宝”。现在陈列在北京、上海等许多大城市国家博物馆里的许多国宝级的古玩文物都来自于民间和民间藏家的捐赠。如举世闻名的商代甲骨文,青铜器中的毛公鼎、大克鼎,以及张伯驹、王国维等著名收藏家鉴赏家不都是来自民间吗!因此,民间收藏的作用不可低估,民间收藏的热潮正在涌动,民间收藏的前景不可估量。
  民间收藏必须遵循国家文物法的原则,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在民间流通的文物有些却是很难掌握和操作的。如: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可以通过比较,看土沁、看包浆,闻土味等方法来区别。而在出土文物中,如何区分是近年出土的,民国时期出土的,还是明清时期出土的?尤其是民国至解放初出土的物品,这个出土的时间界限如果没有确切的文字记录作依据,光凭肉眼和经验是很难判断的。
  文物的出土除了国家有计划组织挖掘之外,还有盗墓和基建中无意挖掘后发现的。这两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是很难控制和破案的。从客观上讲,有大量的出土文物必然会流入市场。如是新中国成立前后出土的,属于一般文物。博物馆和文物单位有比较多的库存,或者说它的文物价值不高,又或者说国家没有能力全盘收藏和保护,那么,民间收藏的大军应该义不容辞地把这一类出土文物保护和保存下来。这样的思考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偏偏有那么一些“老学究”咬文嚼字,制造出一些不通情理的事来。数年前,浙江省嘉兴市发生一件事:民间有一个喜爱收藏的青年,靠自己的劳动所得收藏了一些高古陶器,其中几件还是国家级的珍宝。他只有一个愿望:将这批藏品无偿捐献给国家,以谋得在某个文物单位的一般工作。照理,这是一件并不复杂的事情。但是,该单位的某些领导和专家学者教条式地搬出文物法条款来指控这个青年非法盗卖出土文物,助长了盗墓之风。此案告到了有关部门,经媒体披露后,在江南收藏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广大收藏爱好者纷纷指责该单位,支持那位青年的正常行为。博物馆既然无力收藏和保护,又不允许民间收藏,难道再“物归原主”埋回墓里,或者打碎破坏掉不成!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文物法的遵循万万不能教条主义。
  出土文物不能流通和买卖,近年来在某些文物品种上有望松动,这当然是国家文物部门的权力,小民无权干预。但笔者以为,这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因为,文化艺术是属于全人类的财富和宝藏,我们不能以狭隘的民族主义观点来看待它。如果说: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是趋势,那么,文化艺术的交流和提高也是势在必然的。
  
  收赃抑或收藏
  文/洪冬英
  
  我国作为一个文物大国,国家在现阶段客观上由于资金、人力等因素无法做到对出土文物的完全保护,民间大量的中间商、收藏者对出土文物进行买卖、收藏。这种买卖、收藏由于事实上的存在被很多人认同,甚至认为这是保护国家文物、藏宝于民的上佳途径。那么这种买卖,尤其是出土文物的买受人是否能合法取得所有权?这种买入行为是收赃还是收藏?应承担什么风险?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买入出土文物无法取得其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又规定国家对出土文物的所有权是完整意义的所有权,即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不因出土文物出土后是否由国家实际控制而改变它的所有权归属。所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无法合法地取得出土文物的所有权的。就实际出土文物的实际取得行为而言可以区分为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恶意取得一般表现为通过盗掘、非法收购等方式取得出土文物的实际占有权,这种取得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是违反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偿返还出土文物的民事责任;如构成倒卖文物罪、收购赃物罪的,则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善意取得表现为善意收购,这不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是从保护国家出土文物或其他如爱好收藏等非牟利的角度出发实际占有,但这并不因实际的有偿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虽然不是“收赃”,是“收藏”,但这种“收藏”是一种暂时的占有。
  因善意取得而实际占有出土文物的,这种收藏行为在法律上的处理是应当比照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文物收藏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国家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服务即收藏(但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很多文物买受人的出发点并非为保护国家文物而是以占有为目的的。)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保护出土文物的作用,但当国家(文物所有权人)需要时应当承担返还占有文物的义务,同时,国家应当根据情况支付实际占有者因保护出土文物而付出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实际发生费用的补偿而非收购。当然,国家也可视其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因此,在各地时有发生的非国有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赠”出土文物事件,在法律上是没有捐赠依据的,这只是返还而已。但“捐赠”之说凸现了出土文物发现、保护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情况的脱节,也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对于出土文物保护的立法和执法的问题。
  关于出土文物的保护,各国均规定了发现者对发现的文物负有报告、上交的法定义务,所不同的是,我国现行立法一律规定归国家所有,而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则规定发现者有限取得所有权,即由发现者获得一半所有权(埋藏物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获得另一半所有权),如果发掘的埋藏物可供学术、艺术或历史资料使用,则归国家所有,发现者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应当说,这种规定对激发发现者保护出土文物的积极性是极具正面效应的。
其他文献
本刊2005年第21期发表的《没有户口,没有权利?》一文,报道了一对从安徽农村到苏州打工夫妻的女儿不慎掉入租住地的水井不幸身亡的事件。因为缺失诸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有效的法律证据,作为父母的翟德宝夫妇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遭到了阻碍。没有户口,当事人的一系列权利就无从保障吗?中国目前的户口制度凸显了怎样的法律盲点?中国的民工流动带来的人口管理问题,法律能有所作为吗?本期“风云大讲堂”就这些问题邀请各
高中毕业,张东东考取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物流管理专业。刚进入大学,张东东就参加了学校的辩论协会,几乎每周都有辩论赛。比较紧凑的安排,让张东东过得非常充实,从活动中既琢磨到许多说话的技巧,提升了她的综合素质。  升入二年级,课余时间,张东东做过很多事情,卖过饮料,发过海报,也促销过电磁炉。冬天,张东东骑着自行车,行驶50分钟到小区门口摆摊卖饮料。即使寒冷的天气,手冻得不想从袋子里伸出来,她还是
地摊儿经济热起来,老陆趁着这股东风,也进了一些服装打算去摆卖。他认为自己进的服装质量上佳,生意一定不错,担心别人看到后抄袭模仿,便决定找一块没有多少同行的地方设点。“没有竞争对手,独此一家,大家走过只能买我的,生意肯定旺。”老陆想。但摆了一周后,他却发现生意并没有想象中的好,问津的路人屈指可数。难道是自己的货或定价出了问题,他跑去询问同样摆地摊儿的阿跳,取经求教。  阿跳问清楚他的摆摊儿位置后,连
好听的话别记太久  广袤的天地间有着各种语言的奏鸣。巨浪隆隆是海的呼号,松涛阵阵是树林的沉吟,唧唧如诉是秋虫的私语,厉厉如怨是子规的哀词。然而这些各式的奏鸣,终究没能融合成一种高级的和谐来,只有人类才懂得用语言沟通万籁,让话语之河汇成心灵之海。  您看,我们学会了外族的语言,使我们告别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岁月,国际性语言英文让黑人白人情同手足。一个聪明的波兰人更发明了世界语,交流中使人们感觉到,我们的
在四川省武胜县,54岁的县工商局党委书记龚远明被当地的老百姓誉为“举报英雄”、“反腐勇士”,他和曾任县环保局局长的妻子李亚顶着黑恶势力的威胁、恐吓,一次次投书举报该县领导的违法行为。随着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的重重黑幕被揭开,打击报复接踵而至:龚远明的女儿遭追杀,被迫出国半工半读;龚远明被歹徒打成重伤,至今仍在医院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深度昏迷……  2007年5月29日,有关部门指定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
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需求,使中国不得不加速打破传统“小国寡民”的封闭状态转而向世界开放门户。在外国朋友来到中国从事投资建厂、旅游观光等商务活动的同时,另一些犯罪分子也把目光投向了改革开放的中国,外国人在华犯罪呈上升趋势,除了传统的作案,还涉及到诸多新领域。    焦点一:世界已是地球村,跨国犯罪防不胜防    人口因流动而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外国人在华犯罪问题没有摆到桌面上以前,
在澳大利亚,新生报到时拿着老师给的书目,凭借书卡到学校图书馆借阅上课所需的图书。老师会嘱咐学生们爱惜课本,不能在上面乱写乱画,有任何与学习相关的内容必须记在笔记本上。在楼道里,每个学生都会分到一个带锁的小柜子,每天放学时,大家会把课本放在里面锁好。原则上,学生们不能把课本带回家,若有特殊需求,需要向老师提前申请。每年放假前,老师会组织同学们把课本上交学校图书馆,若图书管理员发现某个学生的课本有污损
去年,我的丈夫有一次突然昏倒在地,我只好打电话叫急救车。急救人员几分钟内就赶到了,我的丈夫得到了及时的救治。  几个星期后,我仍然为医护人员的及时帮助而感动,我给他们写了感谢信,亲手烤了蛋糕给他们送去。当我把蛋糕送到时,他们都谢谢我。驾车离开的路上,我非常高兴,因为自己做了一件好事,更因为认识了挽救他人性命却不期待任何回报的人们。我意识到,心怀感激会让我们的生命产生积极的改变。  1.心怀感激会让
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由来已久。如何保障现代媒体在满足大众知情权诉求、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又不伤及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这是当今信息化法治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期特邀的三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谈了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谈得相当有新意,希望有更多的媒体从业人员和司法人员关心这样的话题。    虽然我国法律是不是已经接受了“无罪推定”还存在着很大争议,不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阿弟,我讲给你听,我的老宅基地这次动迁了,我觉得不合算,没在动迁协议上签字。我天天坐在镇里,叫他们答应我的要求,我这么大年纪,天天乘车到镇里,我吃不消了……阿弟,亏得今天碰到你,解决了我思想上的矛盾,如果没碰到你,我的事情不知到什么时候才能解决,今晚我可以安心睡觉了。”香港老太庄连宝面对张国良检察官连连称谢。  一个普通的检察官,为何会得到香港老太的连声赞扬?这里面有什么精彩的故事吗?带着一种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