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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相关单位:rn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办发[1998]84号),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电梯、起重机械、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监察监督,以及相应的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