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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正在如火如荼地热播,离婚官司也成了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焦点。尤其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关系因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违法行为而破裂的情形大大增加……
那么什么情况下,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又应当何时提出呢?
特邀专家 古晓丹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
丈夫出轨 妻子索赔
李晶和齐泽结婚多年,日子虽然过得平淡,但李晶很知足。然而,2010年4月,丈夫经常背着她接听电话,这让李晶有了不祥的预感。
趁丈夫不注意,李晶偷偷查看了丈夫的手机。虽然短信已被全部删除,但从电话记录里,她还是发现一个号码反复出现。
在李晶的追问下,齐泽羞愧地说,自己出轨是一时糊涂,只要李晶原谅他,他就断绝和第三者的往来。伤心之余,李晶决定再给丈夫一次机会。为了表明决心,齐泽写下保证书,表示要痛改前非。尽管有了丈夫的保证,可李晶还是不放心,依然每天查看丈夫的手机。
几个月下来,表面上虽然没有异样,但李晶还是发现丈夫又偷偷买了新手机,背着她和第三者联系,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一次,齐泽索性告诉李晶,他想离婚。面对绝情的丈夫,李晶却有些犹豫——她想到了儿子,儿子正在上高中,如果现在离婚,肯定会影响儿子的学习。思前想后,李晶不同意离婚,她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
一年过去了,尽管李晶想了很多办法,都没有改变丈夫的心意。儿子也察觉到了父母的变化,学习成绩受到了影响。到了2012年,李晶对丈夫彻底绝望了,她征求了儿子的意见后,把丈夫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拿着丈夫当初写下的保证书,她提出丈夫对婚姻有过错,要求多分财产,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丈夫赔偿她精神损失3.6万元。
对此,齐泽承认出轨,也愿意把大部分财产都分给李晶。不过,他觉得既然分了大部分财产给李晶,就不用再赔偿李晶精神损失费了。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李晶和齐泽选择和平分手。李晶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两人名下的小房子归齐泽,大房子归李晶,车子和大部分存款也都给李晶。同时,李晶在精神损失上做出了让步,同意让齐泽支付2万元的补偿。
案外提示
大家所说的“外遇(出轨)”,并非法律名词,通常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其中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仅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金额不会太高,除非丈夫的出轨给妻子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比如患上严重的身体或心理疾病等,赔偿数额才会相应提高。而本案中,齐泽的出轨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他作为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理应少分或者不分。虽然齐泽的出轨还达不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但在调解中,齐泽自愿给妻儿进行补偿,法院也是予以支持的。
丈夫重婚 妻子寻夫
2004年,周晓与林涛携手筑起了幸福小家。2008年起,林涛经常以经商为由赴外地出差,夫妻俩相处的时间越来越短。
2008年夏天开始,周晓发现总有莫名电话打到丈夫的手机上,打电话的是一名女子,对此,周晓不止一次质问林涛。对于妻子的质问,林涛起初采取回避态度,后来干脆离家出走。
为了寻夫,周晓先后筹款7万元聘请了尚处于社会灰色地带的私家侦探,经过长达半年的寻找,才找到丈夫的音讯,其与涉事女子已搬至河北居住。在当地警方协助下,周晓见到了丈夫,并在其租住屋内找到了一张其与陌生女子的结婚照及婚庆录像光盘。
2012年4月,周晓向法院起诉丈夫重婚。在充分的证据支撑下,法院判处林涛重婚罪成立,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丈夫获刑后,周晓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民事诉讼,要求合理划分二人财产和债务,并要求林涛给予精神赔偿金。
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重点就2007年贷款购买的一套房产展开争夺。法院审理认为,周晓与林涛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共同财产以照顾女方权益原则为重,现争议住房由周晓居住,以归其所有为宜,但应给予林涛房屋补偿款。林涛需协助周晓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剩余房贷系二人共同债务,可继续由周晓偿还,林涛承担的一半还款责任,可直接从其应得房产补偿款中扣除。此外,林涛犯重婚罪,理应承担精神赔偿,遂依据精神赔偿最高限额判决林涛给付周晓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案外提示
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但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规定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是以配偶离婚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想就重婚行为单独提出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妻子被打 家庭破碎
赵健与段霞于20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赵健与段霞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赵健多次对段霞进行殴打。
2010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赵健再次殴打段霞,为此公安机关对赵健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两个月后,赵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段霞离婚,鉴于段霞当时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做双方和好工作,法院遂于2010年11月判决驳回赵健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赵健与段霞仍未能和好。
2011年9月,赵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段霞离婚。段霞表示同意,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赵健赔偿段霞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外提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
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从行为次数、持续时间、伤情轻重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提交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处罚单、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照片、录像等证据用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本案中,赵健多次对段霞进行殴打,并于2010年8月因殴打段霞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种情节恶劣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婚姻法,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均构成婚姻中的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三条件
离婚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协议离婚。
离婚1年后索赔权利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是无过错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则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提出;如果是过错方提起的离婚,则不管是诉讼还是协议,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都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指的是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而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即使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系因“第三者”导致离婚或者才发现家庭暴力导致伤势严重的,不能再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刊记者 陈业雷
那么什么情况下,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又应当何时提出呢?
特邀专家 古晓丹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
丈夫出轨 妻子索赔
李晶和齐泽结婚多年,日子虽然过得平淡,但李晶很知足。然而,2010年4月,丈夫经常背着她接听电话,这让李晶有了不祥的预感。
趁丈夫不注意,李晶偷偷查看了丈夫的手机。虽然短信已被全部删除,但从电话记录里,她还是发现一个号码反复出现。
在李晶的追问下,齐泽羞愧地说,自己出轨是一时糊涂,只要李晶原谅他,他就断绝和第三者的往来。伤心之余,李晶决定再给丈夫一次机会。为了表明决心,齐泽写下保证书,表示要痛改前非。尽管有了丈夫的保证,可李晶还是不放心,依然每天查看丈夫的手机。
几个月下来,表面上虽然没有异样,但李晶还是发现丈夫又偷偷买了新手机,背着她和第三者联系,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一次,齐泽索性告诉李晶,他想离婚。面对绝情的丈夫,李晶却有些犹豫——她想到了儿子,儿子正在上高中,如果现在离婚,肯定会影响儿子的学习。思前想后,李晶不同意离婚,她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
一年过去了,尽管李晶想了很多办法,都没有改变丈夫的心意。儿子也察觉到了父母的变化,学习成绩受到了影响。到了2012年,李晶对丈夫彻底绝望了,她征求了儿子的意见后,把丈夫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拿着丈夫当初写下的保证书,她提出丈夫对婚姻有过错,要求多分财产,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丈夫赔偿她精神损失3.6万元。
对此,齐泽承认出轨,也愿意把大部分财产都分给李晶。不过,他觉得既然分了大部分财产给李晶,就不用再赔偿李晶精神损失费了。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李晶和齐泽选择和平分手。李晶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两人名下的小房子归齐泽,大房子归李晶,车子和大部分存款也都给李晶。同时,李晶在精神损失上做出了让步,同意让齐泽支付2万元的补偿。
案外提示
大家所说的“外遇(出轨)”,并非法律名词,通常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其中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仅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金额不会太高,除非丈夫的出轨给妻子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比如患上严重的身体或心理疾病等,赔偿数额才会相应提高。而本案中,齐泽的出轨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他作为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理应少分或者不分。虽然齐泽的出轨还达不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但在调解中,齐泽自愿给妻儿进行补偿,法院也是予以支持的。
丈夫重婚 妻子寻夫
2004年,周晓与林涛携手筑起了幸福小家。2008年起,林涛经常以经商为由赴外地出差,夫妻俩相处的时间越来越短。
2008年夏天开始,周晓发现总有莫名电话打到丈夫的手机上,打电话的是一名女子,对此,周晓不止一次质问林涛。对于妻子的质问,林涛起初采取回避态度,后来干脆离家出走。
为了寻夫,周晓先后筹款7万元聘请了尚处于社会灰色地带的私家侦探,经过长达半年的寻找,才找到丈夫的音讯,其与涉事女子已搬至河北居住。在当地警方协助下,周晓见到了丈夫,并在其租住屋内找到了一张其与陌生女子的结婚照及婚庆录像光盘。
2012年4月,周晓向法院起诉丈夫重婚。在充分的证据支撑下,法院判处林涛重婚罪成立,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丈夫获刑后,周晓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民事诉讼,要求合理划分二人财产和债务,并要求林涛给予精神赔偿金。
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重点就2007年贷款购买的一套房产展开争夺。法院审理认为,周晓与林涛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共同财产以照顾女方权益原则为重,现争议住房由周晓居住,以归其所有为宜,但应给予林涛房屋补偿款。林涛需协助周晓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剩余房贷系二人共同债务,可继续由周晓偿还,林涛承担的一半还款责任,可直接从其应得房产补偿款中扣除。此外,林涛犯重婚罪,理应承担精神赔偿,遂依据精神赔偿最高限额判决林涛给付周晓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案外提示
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但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规定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是以配偶离婚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想就重婚行为单独提出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妻子被打 家庭破碎
赵健与段霞于20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赵健与段霞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赵健多次对段霞进行殴打。
2010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赵健再次殴打段霞,为此公安机关对赵健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两个月后,赵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段霞离婚,鉴于段霞当时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做双方和好工作,法院遂于2010年11月判决驳回赵健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赵健与段霞仍未能和好。
2011年9月,赵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段霞离婚。段霞表示同意,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赵健赔偿段霞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外提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
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从行为次数、持续时间、伤情轻重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提交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处罚单、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照片、录像等证据用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本案中,赵健多次对段霞进行殴打,并于2010年8月因殴打段霞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种情节恶劣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婚姻法,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均构成婚姻中的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三条件
离婚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协议离婚。
离婚1年后索赔权利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是无过错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则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提出;如果是过错方提起的离婚,则不管是诉讼还是协议,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都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指的是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而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即使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系因“第三者”导致离婚或者才发现家庭暴力导致伤势严重的,不能再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刊记者 陈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