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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被公众誉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阳光采购”。但在个别地方和领域,有人却在以身试法,在“阳光”下偷偷进行着罪恶勾当。日前发生在苏州的一个案件就暴露出了这阳光下的腐败。
郑大水是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原副处长,今年1月被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3月25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一审判决郑大水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这起案件也是江苏省首例通过网上密码举报侦破的职务犯罪案件。
被誉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也是一项高风险工作,从业人员如果缺乏拒腐防变的“定力”,蜕变就是迟早的事——
他曾是名让百姓放心的干部
郑大水:“我在西藏阿里这么艰苦的环境下都清白下来了,可在如今这样优越的环境中却把握不住自己,特别是在我所处的工作环境中,看到一些供应商大把大把地花钱,就想拿他们的钱也算不了什么……”
大凡腐败都是从心理蜕变开始的,郑大水也不例外。
郑大水的个人档案显示:17岁参加工作,是一名为西藏阿里奉献了10年青春岁月的党员干部。在领导、同事眼中,他是有能力、值得信任的人。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成立于2001年,当时《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一切有关采购的政策法规急需制定。郑大水凭借多年深谙业务的经验,一手起草了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内部工作流程,各处室、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以及政府采购条例、程序等多项规章制度。郑大水秉公办事的工作作风在圈子内也是出了名的,领导和同事们都知道,任何事情到了郑处长手里,肯定是要不折不扣地按制度办理。
应该说,这样的干部无疑是让老百姓放心的。作为副处长,郑大水担负着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重点负责对定点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开标、评标大会现场以及招标结果的监督和确认,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的处理等。郑大水熟知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政策,供应商任何一个细小的违规行为都逃不脱他敏锐的目光。在供应商眼中,这样一个秉公办事的副处长当然是自己发财路上的绊脚石,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拉他“下水”。之后,供应商们对他展开了强烈攻势。
开始的郑大水还能坚持原则,保持清醒,要求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要无愧于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他不止一次接到这样的恐吓电话“2万元摆平你!”“小心出门被车撞死!”但这些并没有让他有任何让步。
硬的不行,就来变通的。供应商们开始寻找各种关系接近郑大水。在不少推不掉的人情面前,郑大水开始与供应商们接触交往,目睹了这些人的“一掷千金”,他心动了。郑大水的内心变化没有逃过供应商的眼睛,他们自然欣喜地借机投其所好,经常拿一些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来向他咨询,并付出一些酬劳,郑大水也理所当然地收下了。
欲望之门一旦打开,就再难关闭了。从2001年开始直至案发,郑大水先后收受供应商、招投标采购中介公司等相关人员所送的钱物计人民币178211元、美元4000元。
他成为供应商“不错的朋友”
郑大水:“我一直以为,拿一点别人的钱,顶多是个违纪的事情,没想到这居然是犯罪……”
郑大水不止一次这样为自己“辩解”。他说自己不懂法,以前只学过违纪条例,从未接触过刑法条文。如果此话出自普通百姓之口,尚可原谅。如今,说这话的是一名政府官员,实在令人难以理解。更何况,郑大水出身法律世家。
郑大水认为自己虽然收了别人的钱,但并没有违背原则和法律做事。而事实并非如此。
2004年10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老总将郑大水请到了办公室。原来,该公司超范围经营,为某政府机关采购了一批办公家具。这是违反采购条例的,检查时肯定通不过,就会影响该公司下一年继续取得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于是这位老总就恳求郑大水帮忙,以解决这个棘手问题。
说起这位老总,也是和郑大水“不打不相识”。2001年,他也是因为采购价格违反规定,被郑大水处以罚款9000元并暂停其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的处罚。后来他通过朋友与郑大水搭上了关系。在随后的两年中,每年年底郑大水去该公司检查时,为了顺利地再次通过中标成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他都会送上一个装了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一来二去,郑大水就和他成了不错的朋友。
既然是朋友要求帮忙,郑大水理所当然地做起了参谋。他让这位老总去政府部门开一个证明,证明这次采购是集中委托一家单位采购,并且是急需的家具。然后将这张证明交给他,他会在年底检查审核时帮助予以说明。就这样,一次违规采购在郑大水的出谋划策下,规避法律,变得合法化了。当然,出于感谢,这位老总不失时机地再次送上1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郑大水:“拿了别人的钱,心里时常会发虚。我连自己的爱人都不敢告诉。但我还是心存侥幸的,因为我收钱的地点非常隐蔽……”
郑大水的父母一生磊落,时常教育子女要洁身自爱,清白做人。当发现郑大水的收入和其生活状况不相符时,他们很严肃地和郑大水谈了话,劝其和现在的生活有个了断。但郑大水根本没听进去。他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做得很隐秘,不会有人发现。
郑大水之所以这样自信,是因为他受贿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将地点多数安排在汽车里。
去年2月份,政府采购定点商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的老总得知郑大水正在装修房子,就主动提出可以给他报销部分装修费用。为此,郑大水特意花10元钱买了张假发票,填了金额,送到这位老总那儿。到了办公地点,郑大水并没有上楼,而是在自己的车子里打了个电话给那位老总。老总赶忙下楼,连发票都没看,就通过汽车窗户把装了5万元人民币的一个口袋放在了副驾驶位置上……
这位老总出手如此大方,一方面因为自己是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另一方面是他非常希望通过合理的操作,改变招标方式,将公开招标转为谈判或者邀请招标。
一位医药代表,为了恢复自己代理的药品参加招投标的资格,也是在车里和郑大水进行了交易,请他高抬贵手,给予照顾。临下车时,他在车座上给郑放了一个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人民币……
汽车,如此隐秘的一个私人空间,在这儿做的事情,恐怕连自己的爱人都不知道,又怎么会轻易被别人发现呢?郑大水一直这样坚信。但正应了那句古话“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郑大水的行径还是被检察机关发现了。
常在河边走,如何才能不湿鞋
郑大水:“感谢检察机关及时制止和挽救我。这个结果是毁灭性的,是惨不忍睹的。我们的工作业绩越大,环境越充满着风险和无奈。在风口浪尖上作斗争时,虽然在理论和政策上有强大的后盾,但还是显得那么孤立无援……”
这是郑大水在法庭最后陈述时所说的肺腑之言。应该说,他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
被人们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因为集约财力、抑制腐败等多种作用,而被世界各国普遍推行。我国从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按照立法本意,多数政府采购都是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为了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往往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通过“合理”操作将政府采购“简化”为定点采购,将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改变为其他有利于自己的采购方式。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拉拢干部,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采购行业的风险性。
在郑大水案发后,曾经有人在网上这样评论:政府采购是目前社会上的一个“热点”,是一项风险性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的“定力”,才能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他们在工作中付出的艰辛,常人是难于理解的!
政府采购的程序比较复杂,我们的工作人员不仅要不厌其烦地重复着这种复杂工作,更重要的是还要经受心理上的考验,经受利益的诱惑,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他们的心理压力是显而易见的。从这个角度而言,郑大水案件的发生不是件坏事,它提醒我们的政府部门,对于这种心理压力比较大的行业,应该定时聘请一些心理专家,为这些从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避免“反腐典型”成为“腐败分子”的人生悲剧再次发生,真正做到“阳光下没有罪恶”,让政府采购工作发挥其真正的“防腐剂”作用。
(《检察日报》供本刊专稿)
郑大水是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原副处长,今年1月被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3月25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一审判决郑大水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这起案件也是江苏省首例通过网上密码举报侦破的职务犯罪案件。
被誉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也是一项高风险工作,从业人员如果缺乏拒腐防变的“定力”,蜕变就是迟早的事——
他曾是名让百姓放心的干部
郑大水:“我在西藏阿里这么艰苦的环境下都清白下来了,可在如今这样优越的环境中却把握不住自己,特别是在我所处的工作环境中,看到一些供应商大把大把地花钱,就想拿他们的钱也算不了什么……”
大凡腐败都是从心理蜕变开始的,郑大水也不例外。
郑大水的个人档案显示:17岁参加工作,是一名为西藏阿里奉献了10年青春岁月的党员干部。在领导、同事眼中,他是有能力、值得信任的人。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成立于2001年,当时《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一切有关采购的政策法规急需制定。郑大水凭借多年深谙业务的经验,一手起草了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内部工作流程,各处室、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以及政府采购条例、程序等多项规章制度。郑大水秉公办事的工作作风在圈子内也是出了名的,领导和同事们都知道,任何事情到了郑处长手里,肯定是要不折不扣地按制度办理。
应该说,这样的干部无疑是让老百姓放心的。作为副处长,郑大水担负着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重点负责对定点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开标、评标大会现场以及招标结果的监督和确认,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的处理等。郑大水熟知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政策,供应商任何一个细小的违规行为都逃不脱他敏锐的目光。在供应商眼中,这样一个秉公办事的副处长当然是自己发财路上的绊脚石,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拉他“下水”。之后,供应商们对他展开了强烈攻势。
开始的郑大水还能坚持原则,保持清醒,要求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要无愧于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他不止一次接到这样的恐吓电话“2万元摆平你!”“小心出门被车撞死!”但这些并没有让他有任何让步。
硬的不行,就来变通的。供应商们开始寻找各种关系接近郑大水。在不少推不掉的人情面前,郑大水开始与供应商们接触交往,目睹了这些人的“一掷千金”,他心动了。郑大水的内心变化没有逃过供应商的眼睛,他们自然欣喜地借机投其所好,经常拿一些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来向他咨询,并付出一些酬劳,郑大水也理所当然地收下了。
欲望之门一旦打开,就再难关闭了。从2001年开始直至案发,郑大水先后收受供应商、招投标采购中介公司等相关人员所送的钱物计人民币178211元、美元4000元。
他成为供应商“不错的朋友”
郑大水:“我一直以为,拿一点别人的钱,顶多是个违纪的事情,没想到这居然是犯罪……”
郑大水不止一次这样为自己“辩解”。他说自己不懂法,以前只学过违纪条例,从未接触过刑法条文。如果此话出自普通百姓之口,尚可原谅。如今,说这话的是一名政府官员,实在令人难以理解。更何况,郑大水出身法律世家。
郑大水认为自己虽然收了别人的钱,但并没有违背原则和法律做事。而事实并非如此。
2004年10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老总将郑大水请到了办公室。原来,该公司超范围经营,为某政府机关采购了一批办公家具。这是违反采购条例的,检查时肯定通不过,就会影响该公司下一年继续取得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于是这位老总就恳求郑大水帮忙,以解决这个棘手问题。
说起这位老总,也是和郑大水“不打不相识”。2001年,他也是因为采购价格违反规定,被郑大水处以罚款9000元并暂停其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的处罚。后来他通过朋友与郑大水搭上了关系。在随后的两年中,每年年底郑大水去该公司检查时,为了顺利地再次通过中标成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他都会送上一个装了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一来二去,郑大水就和他成了不错的朋友。
既然是朋友要求帮忙,郑大水理所当然地做起了参谋。他让这位老总去政府部门开一个证明,证明这次采购是集中委托一家单位采购,并且是急需的家具。然后将这张证明交给他,他会在年底检查审核时帮助予以说明。就这样,一次违规采购在郑大水的出谋划策下,规避法律,变得合法化了。当然,出于感谢,这位老总不失时机地再次送上1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郑大水:“拿了别人的钱,心里时常会发虚。我连自己的爱人都不敢告诉。但我还是心存侥幸的,因为我收钱的地点非常隐蔽……”
郑大水的父母一生磊落,时常教育子女要洁身自爱,清白做人。当发现郑大水的收入和其生活状况不相符时,他们很严肃地和郑大水谈了话,劝其和现在的生活有个了断。但郑大水根本没听进去。他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做得很隐秘,不会有人发现。
郑大水之所以这样自信,是因为他受贿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将地点多数安排在汽车里。
去年2月份,政府采购定点商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的老总得知郑大水正在装修房子,就主动提出可以给他报销部分装修费用。为此,郑大水特意花10元钱买了张假发票,填了金额,送到这位老总那儿。到了办公地点,郑大水并没有上楼,而是在自己的车子里打了个电话给那位老总。老总赶忙下楼,连发票都没看,就通过汽车窗户把装了5万元人民币的一个口袋放在了副驾驶位置上……
这位老总出手如此大方,一方面因为自己是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另一方面是他非常希望通过合理的操作,改变招标方式,将公开招标转为谈判或者邀请招标。
一位医药代表,为了恢复自己代理的药品参加招投标的资格,也是在车里和郑大水进行了交易,请他高抬贵手,给予照顾。临下车时,他在车座上给郑放了一个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人民币……
汽车,如此隐秘的一个私人空间,在这儿做的事情,恐怕连自己的爱人都不知道,又怎么会轻易被别人发现呢?郑大水一直这样坚信。但正应了那句古话“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郑大水的行径还是被检察机关发现了。
常在河边走,如何才能不湿鞋
郑大水:“感谢检察机关及时制止和挽救我。这个结果是毁灭性的,是惨不忍睹的。我们的工作业绩越大,环境越充满着风险和无奈。在风口浪尖上作斗争时,虽然在理论和政策上有强大的后盾,但还是显得那么孤立无援……”
这是郑大水在法庭最后陈述时所说的肺腑之言。应该说,他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
被人们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因为集约财力、抑制腐败等多种作用,而被世界各国普遍推行。我国从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按照立法本意,多数政府采购都是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为了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往往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通过“合理”操作将政府采购“简化”为定点采购,将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改变为其他有利于自己的采购方式。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拉拢干部,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采购行业的风险性。
在郑大水案发后,曾经有人在网上这样评论:政府采购是目前社会上的一个“热点”,是一项风险性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的“定力”,才能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他们在工作中付出的艰辛,常人是难于理解的!
政府采购的程序比较复杂,我们的工作人员不仅要不厌其烦地重复着这种复杂工作,更重要的是还要经受心理上的考验,经受利益的诱惑,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他们的心理压力是显而易见的。从这个角度而言,郑大水案件的发生不是件坏事,它提醒我们的政府部门,对于这种心理压力比较大的行业,应该定时聘请一些心理专家,为这些从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避免“反腐典型”成为“腐败分子”的人生悲剧再次发生,真正做到“阳光下没有罪恶”,让政府采购工作发挥其真正的“防腐剂”作用。
(《检察日报》供本刊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