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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国家中,环境法的地位是不同的。问题不仅在于法规的内容,而且包括规划、计划、方案和命令中,对法律要求注意不够,法律人才资源稀少,一批担负特定环境问题法律事务的律师缺乏经验。同时,普遍地缺乏对律师进行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培训计划。举例来说:(1)除少数国家如印尼、菲律宾外,环境法不作为大学的一门课程。亳不奇怪,环境法教材是很少的。(2)东盟国家中,仅马来西亚有制订综合的海湾环境农药管理规划的立法。(3)伊朗和斯里兰卡还未制订综合的污染控制法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