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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不得不引起我们对隐私权的思考。基于我国法律保护现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迫在眉睫。本文在考察各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基础上,基于法经济学“财富最大化”的观点,认为美国“自由流通论”式的立法模式应该是我们的首选。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自由流通论 法律效益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6-01
一、“人肉搜索第一案”三度开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博弈
被大家称作“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开审,被大家热议许久的“人肉搜索”终于进入了司法领域。案件的大致经过为:王菲是一个因“婚外恋”而导致妻子姜岩自杀的人,姜岩好友张某设立网站“北飞的候鸟”对姜岩之死及其死前其夫王菲的婚外情进行了揭露,北京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大旗网和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天涯论坛也对此事进行了披露或提供便利,王菲的行为遭到网民的谴责、谩骂、骚扰并最终因为此事被公司辞退。王菲将上述三人告上北京朝阳区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两次审理皆因原告当事人未到庭而无果,近日法院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第三次审理,且被告当事人王菲的律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请求相关赔偿。对于原告提出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被告张某的律师称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于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比于此案件所引起的关于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取舍,我们的视线应该从以前重点关注网络交易纠纷问题转向因网络引起的侵犯人身权问题上来。
二、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博弈
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以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空白,结合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在段时间内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单行法的制定却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1.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保护在内涵上的趋同性提供了优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可行性。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隐私权所存在的三种形式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它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单行法所具有的历史使命反映了优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个人信息法的制定虽然是在现行法律无法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背景下产生,但是并不能抹殺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身所具有的历史使命。世界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50个。从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具有长远意义的法律规范。
3.我国民事法规的立法现状反映了优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迫切性。民法典在短时间内无法出台,而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又是不完善的,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必将成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问题的最佳选择。
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之“权利保护论”与“自由流通论”之间的博弈
世界各国或地区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以欧洲为代表的“权利保护论”模式与理念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流通论”模式与理念。本人认为,应该制定一部以美国“自由流通论”模式为蓝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基于法经济学观点的考虑。选择“自由流通论”模式,符合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要求。法经济学将“财富最大化”作为其法理学上的终极追求,而“效率”则是其追求“财富最大化”这一终极目标的主要方式。结合这一观点,考察司法实践中的“人肉搜索”现象不难发现,现实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是有益的,即它是符合“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追求的。
第二,基于时代与经济发展趋势的考虑。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将在这一发展浪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流通变的至关重要,以自由流通为立法理念的“自由流通论”模式更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第三,对“自由流通论”模式无法实现正义的反驳。研究这一模式的各种制度,会发现,在“自由流通论”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能在信息流通中中实现法律的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共享中,美国模式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保护方式,既能提供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能最大限度的促进信息流通。而依照法经济学的观点,这一模式同样能实现交易程序中的公正和交换价值中的改正。
注释:
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杜敬明,唐建国.信息化与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甘肃社会科学.2004(3).
参考文献:
[1]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三联书店.2005年版.
[2]洪海林.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探究.河北法学.2007(1).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自由流通论 法律效益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6-01
一、“人肉搜索第一案”三度开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博弈
被大家称作“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开审,被大家热议许久的“人肉搜索”终于进入了司法领域。案件的大致经过为:王菲是一个因“婚外恋”而导致妻子姜岩自杀的人,姜岩好友张某设立网站“北飞的候鸟”对姜岩之死及其死前其夫王菲的婚外情进行了揭露,北京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大旗网和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天涯论坛也对此事进行了披露或提供便利,王菲的行为遭到网民的谴责、谩骂、骚扰并最终因为此事被公司辞退。王菲将上述三人告上北京朝阳区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两次审理皆因原告当事人未到庭而无果,近日法院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第三次审理,且被告当事人王菲的律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请求相关赔偿。对于原告提出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被告张某的律师称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于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比于此案件所引起的关于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取舍,我们的视线应该从以前重点关注网络交易纠纷问题转向因网络引起的侵犯人身权问题上来。
二、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博弈
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以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空白,结合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在段时间内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单行法的制定却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1.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保护在内涵上的趋同性提供了优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可行性。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隐私权所存在的三种形式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它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单行法所具有的历史使命反映了优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个人信息法的制定虽然是在现行法律无法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背景下产生,但是并不能抹殺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身所具有的历史使命。世界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50个。从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具有长远意义的法律规范。
3.我国民事法规的立法现状反映了优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迫切性。民法典在短时间内无法出台,而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又是不完善的,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必将成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问题的最佳选择。
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之“权利保护论”与“自由流通论”之间的博弈
世界各国或地区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以欧洲为代表的“权利保护论”模式与理念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流通论”模式与理念。本人认为,应该制定一部以美国“自由流通论”模式为蓝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基于法经济学观点的考虑。选择“自由流通论”模式,符合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要求。法经济学将“财富最大化”作为其法理学上的终极追求,而“效率”则是其追求“财富最大化”这一终极目标的主要方式。结合这一观点,考察司法实践中的“人肉搜索”现象不难发现,现实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是有益的,即它是符合“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追求的。
第二,基于时代与经济发展趋势的考虑。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将在这一发展浪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流通变的至关重要,以自由流通为立法理念的“自由流通论”模式更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第三,对“自由流通论”模式无法实现正义的反驳。研究这一模式的各种制度,会发现,在“自由流通论”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能在信息流通中中实现法律的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共享中,美国模式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保护方式,既能提供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能最大限度的促进信息流通。而依照法经济学的观点,这一模式同样能实现交易程序中的公正和交换价值中的改正。
注释:
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杜敬明,唐建国.信息化与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甘肃社会科学.2004(3).
参考文献:
[1]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三联书店.2005年版.
[2]洪海林.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探究.河北法学.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