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专利权无效宣告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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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专利权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垄断性等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征,其运营比实物资本复杂。无效宣告对出资专利权的价值和法律状态产生根本的影响,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导致风险和纠纷的发生。构建出资专利权因无效宣告产生的风险防范对策及途径,对出资专利权无效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保障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稳定、明晰的预期,促进专利资源的有效利用,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公司章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1)24-0126-04
  Risk Prevention of Invalidation of Investment Patent Right
  HE Guantong
  (Henan Hongda Furnace Industrial Co., Ltd, Zhengzhou Henan 450064)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ty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angibility, exclusivity, timeliness, regionality and monopoly that is different from tangible property. Its operation is more complex than physical capital. Invalidation has a fundamental impact on the value and legal status of the patent right of investment, and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rights of the company, shareholders, creditors and the public that leading to risks and disputes. So,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legal countermeasures and ways to prevent the risks caused by the invalidation of patent rights, control the risks of patent rights in advance, during and after the event, ensure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and economic order, provide a stable and clear expectation for the stakeholders of patent rights, promote the effective use of patent resources, and improve the capital structure of enterprises.
  Keywords: patent right;invalidation;articles of association;risk prevention
  专利权出资促进了专利资源的合理流动、配置及有效利用,有利于社会货币资本与技术资本之间的资源互补,促进企业创新和国家创新,活跃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持续增加经济发展的驱动力。由于专利权的价值和法律状态的不稳定性,专利权出资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1 出资专利权无效宣告之制度分析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专利权被授予后,因为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通过行政审理程序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活动[1]。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因发明创造对社会作出贡献而由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的权利,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如果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则是对社会和公众利益的侵害。在专利审批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因素,难免会出现将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旨在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社会提供纠正不当授权的补救措施[2]。专利无效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纠正不符合专利法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取消对已经具备法律效力财产权的承认。通过设置无效宣告的纠正机制可以将非正当地获得专利授权,本属于公共知识领域的技术排除于专利权的垄断领域,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在我国专利制度中普遍被认为,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为纠正错误的专利授权而设置的程序”[4],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能够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大小及有效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使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法律效力及经济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不再具有资产属性,对专利权出资的效力和风险必然产生影响。导致公司资本损失,影响公司独立人格,甚至对公司设立和股东出资有效性产生影响,造成股东责任失衡和债权人利益受损。必然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导致风险和纠纷的发生,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
  2 出资专利无效宣告之风险防范意义
  出资专利权无效宣告对公司存续、股东资格、资本责任、股东责任分配、股东红利处理及债权人保护等方面会产生不确定性和纠纷。出资专利权出资无效的风险防范涉及法律、技术、经济、市场及政策。公平、合理、有序地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权利,将风险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有利于促进专利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提升知識产权运用绩效,促进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有利于为专利权出资利益相关各方提供一个稳定、明晰的预期,促进专利资源有效利用,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促进专利权出资制度与专利战略的实施,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与创新能力。   3 出资专利无效宣告之风险防范途径
  无效宣告是导致专利法律状态和价值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有效降低专利无效宣告的风险、合理分配无效宣告风险与责任,是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出资人、投资人、债权人及市场信心是活跃市场经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建立对出资专利权评议制度,专利权出资及无效宣告披露制度,设立专利权出资无效保险制度,通过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与承诺条款明确风险责任及承担等几种法律对策及风险防范途径,对无效宣告产生的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全面、系统控制无效宣告对专利权出资效力影响产生的法律风险。
  3.1 开展出资专利权无效风险评议
  在新形势下要加快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对国家重大产业规划,高新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5]。为规避专利权出资效力影响产生的法律、经济风险,建立出资专利权无效风险专项评议机制,运用专利检索、情报分析、文献分析的手段及专利导航技术,从法律、技术、经济及市场运营的角度对专利权及出资行为进行全面、综合的专项分析,对专利权的技术先进性、法律状态稳定性及经济价值与风险进行事前评估,重点评估无效宣告对出资效力的影响,充分掌握专利资产的品质。根据评估作出正确的出资决策,在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中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条款,建立科学、合法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出资专利权及出资风险进行全面、客观的专项评议能够有效规避出资风险。开展有效的出资专利权无效宣告专项风险评议,需要对专利权出资客体从法律、技术、经济及市场多角度、多维度地进行综合分析,对出资专利权的权利类型、权利状态、技术创新度、市场前景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知识产权出资客体的适格性进行判断,并评估确定出资专利权的价值。预先围绕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对无效宣告的法律原因、法律条款、理由及技术创新性程度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与分析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出资专利,通过现有技术检索与分析,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及技术特征进行判断,经过评议弄清楚出资专利权被无效的可能性、理由及风险,以及对专利价值影响的大小,为专利权出资决策及风险防范提供评议支持,根据评议结论为专利权出资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3.2 规范专利权出资及无效宣告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是解决社会和企业发展问题的最佳途径[6]。随着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领域表现出明显的公示化、信息化特征。信息披露制度成为有效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信心的重要制度。由于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无体权利的特点,他不像有体动产因占有而公示权利外观,专利权载体与权利可以完全分离,而且专利技术专业性强,一般投资者和债权人难于获得、理解、掌握专利技术、资本信息及无效宣告等不稳定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因此专利权、专利权出资及无效宣告对专利权出资效力影响信息的披露是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赖的信息获取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公司低债权人、中小股东及投资者信息查询成本,为其提供便利、协助,以便及时规避有关风险,作出正确的决策,对债权人及公司中小股东意义重大。因此,为规范专利权出资,规避无效宣告对出资产生的风险,保障出资专利交易安全,专利权出资信息披露至关重要。专利权出资人对专利权及专利技术最为了解,充分掌握专利权的真实状况,专利权出资人有义务遵循实质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的信息披露原则,对专利权及出资行为作出充分、客观、真实、全面的披露。同时,为保护社会公众及债权人的利益,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及其他发起人,也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责任限度内承担较大的信息披露义务。
  3.2.1 信息披露真实性。信息披露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对外披露的专利权信息、专利权出资信息、无效宣告信息等的内容须与事实相符,不能存在虚假性陈述。
  3.2.2 信息披露准确性。信息准确性原则是信息披露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专利权出资时,对外披露的信息内容必须与实际相一致,不存在误导性陈述[7],概念及用语清楚、准确,对专利权类型、出资金额、专利权无效的风险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无效对专利权出资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准确的信息披露,达到充分公开的程度。
  3.2.3 信息披露完整性。专利权出资对外披露必须遵循完整性原则,对相关利害关系人及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必须完整、全面,严禁披露主体在披露信息时存在重大遗漏,如果存在重大遗漏则必须承担披露责任。
  3.2.4 信息披露及时性。专利权出资信息披露应该规定信息披露的时间,在对外披露时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对外信息的披露,确保信息披露遵循及时性原则。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竞争性资源,在企业运营中能够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专利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等,因此,对专利权、专利权出资状况以及无效宣告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意义重大。
  对专利权、专利权出资及无效宣告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适应专利权出资发展趋势与要求,规范专利权出资及无效宣告影响披露、评估制度,使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及时、准确地对无效宣告产生的专利权出资效力影响及风险有客观、有效、全面地判断和充分地认识。
  3.3 建立出资专利权无效宣告保险制度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具有投入低、回报高、保障性强的特点[8],建立出资专利无效宣告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转化出资专利权无效宣告风险,是一种经济、安全、有效的途径。出资专利权无效宣告保险制度针对的是专利权被无效宣告对专利权出资人、债权人、公司其他出资股东及公司产生的相关风险而产生的合法利益损失而设立的保险种类。投保人和保险人以出资专利无效宣告的风险而设立的保险,签订出资专利无效宣告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人承担出资专利权被无效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该制度引入保险公司承保出资专利权无效宣告造成的债权人、出资人及公司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失,由于保险公司实力强、专业知识丰富,基于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能力用专业的方法对无效的风险进行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估。出资人和设立公司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专利权的价值及出资作出明晰的判断,作出有效的决策。即使出资后专利权被无效,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也会得到相应的保险补偿,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得以贯彻,有助于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保障,同时提高了交易效率。发起人或者设立的公司可以在公司设立时针对出资专利权购买无效宣告保险,将专利权无效产生的出资风险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达到转化风险的效果。专利权人、協议股东或者设立的公司可以作为投保人,设立的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当出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保险金用于充实公司资本。为规避投保人投机行为,保险合同应规定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而且投保人存在欺诈或者明知存在无效情形及投保人故意导致专利无效几种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3.4 通过公司章程明确风险责任及承担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是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反映股东的共同愿望,对公司及其成员均具有拘束力[9]。公司自治的本质是股东自治,是个人私法自治在公司中的延伸和体现,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则以公司所有者的身份对公司进行自主管理和自由经营[10]。风险、责任分担及纠纷解决应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明确,以股东意思自治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章程的制定必须坚持公平、合法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形成合意,恰当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将真实的股东意志反映和固化于章程上。有效、合法、公平的章程能够预防风险,在出现经营困境和僵局时,为公司和股东制定解决方案提供依据和指引。章程基于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的契约,对参与制定章程的股东、发起人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局限于制定章程的发起人,对后参加公司的股东同样有约束力。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专利权出资及无效宣告造成的风险分担进行分配,对无效宣告导致出资的纠纷规定相应的纠纷解决方案和途径,有利于完善专利权出资程序,平衡股东、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地经营与发展。同时,在章程中明确的无效宣告对出资效力影响的风险和责任分配,事先通过股东合意形成法人意志提供纠纷解决方案,有利于在法律框架下和股东的共同愿望下,对专利权出资及无效宣告产生的风险、权益进行公平、公正分配与规制。通过公司章程以股东意思自治进行调整和规制,能够有效实现公平、正义,减少纠纷发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经营与发展,为股东的进入和退出、风险及责任分担提供了良性的行为模式,避免公司经营僵局状况的发生。股东对出资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分析、评估,在章程中约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风险责任承担和纠纷解决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公司设立时,事先由股东充分协商以规定专利权被无效后的风险及责任分担,在公司章程中对专利权出资协议进行细化、明确,制定公平合理的章程,平衡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对公司股东之间风险与责任进行合理分摊,有利于公司存续和持续发展。根据专利权出资的特殊性和无效宣告的效力,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风险分摊进行调整,或者根据风险因素由出资人或公司作出相应承诺,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种信用关系,有利于保证股东的权益。另外,公司章程对外具有公开性,通过公司章程向公众申明公司专利权出资情况及无效宣告风险因素及责任承担的相关安排,有利于相对人及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财产状况及风险评估,有利于公司向与之发生经济交往的第三人表明公司的信用情况,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为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与公司合作决策提供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4 结语
  建立出资专利權风险评议机制,规范专利权出资信息披露,构建出资专利权财产保险制度,通过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与承诺条款明确风险责任及承担等对策,建立系统的风险防范途径,全面、系统控制无效宣告对专利权出资产生的法律风险,化解无效宣告导致专利权出资人、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保障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为专利权出资利益相关各方提供一个稳定、明晰的预期,促进专利资源的有效利用,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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